公營房屋(下簡稱公房)是一種福利,是重大福利——公屋租金或居屋售價,均比同類私樓低出很多。原則上,這福利可一生領取,也有人欲改善生活而放棄了——倘交出公屋,可用綠表買居屋,居屋補地價後可以市價出售;租置計劃(已叫停)下公屋戶也可購入自住單位,亦可補價後出售。一旦補地價,市民便失去了全部公房福利。不過,由數據看,放棄的人相當少。
公房若未補價便出售,雖則有人(賣方)放棄了福利,但同時有新人——買方是綠表客或白居二——領取福利,總體領福利戶數不變。倘已補價,則總領戶數才會減少。至近年,已補價之居屋單位只佔其存量約二成,租置補價比率更低於2%(註1)。以公房佔去所有住宅存量近45%計(單居屋則佔近15%),全港四成住戶仍享用着公房福利,而且大部份已享用經年(因為舊屋比新樓多)。
本來,這亦沒甚麼不妥,問題是福利之設計方式好不好。福利政策之焦點,往往在誰可領取,而不在誰會放棄,其實後者很重要。倘福利網有入無出,必衍生多種問題,最顯而易見者,是資源難以滿足需求,供應恒常緊拙。看深一層,重點在於誘因,在於制度能否激發上進心。筆者於《信月》9月號已就此析論,今只簡單重提一點:假使領福利者上進一點,便須放棄全部福利,上進的代價太大了,或令人卻步,這造成制度上之「誘因陷阱」。好的制度,應容許領取者逐步改善生活,福利則逐漸扣減。
現行政策下,公屋戶可買居屋,居屋業主再進一步,便須補價賣樓,放棄所有福利,不可只放棄一些福利,或轉換福利形式。由上述數據看,大部份人不願走這最後一步。
表面上,居屋只涉15%住戶,影響面不大。其實,居屋是公屋戶上進之目標,倘買居屋後再上流之機會不高,終將影響公屋戶上流之意欲,皆因公屋戶在保住福利之餘,可合法上流之途逕不多——收入太高須搬離公屋,重推租置計劃無期,綠置居規模小——買居屋是主要上流途逕。可是,每年願買居屋而遷離公屋的住戶只二千多(註2),反映現行制度下,沒足夠誘因令更多人轉換福利形式以上流。
公屋戶何以不覺得居屋吸引?一說是居屋價高,這有一定道理。以租置為例,買家同樣是公屋戶,但租置折扣率高居屋很多,金額亦小得多,結果在已推出之租置屋苑中,約八成單位已售出(註3)。以此推論,倘居屋折扣率加大,應可吸引多些綠表客買。但這只是將問題推後一步——再看租置之情況,當年以極高折扣買入單位後,一旦要補價,須補回之差額也相應大,結果租置補價比率低於居屋甚多。假使居屋折扣亦顯著加大,其補價比率勢將驟降,意味着更少人放棄福利。
有何解決方法?重推租置,改革補價制,都是有的放矢,一些論者已就此作詳細建議,在此不贅。本文則旨在探討,中短期內,倘租置不重推、補價制不改,在此前提下,還有甚麼可做,令公屋租戶或居屋業主不要怕失去福利,從而放棄上進?
必須強調,筆者認為補價制須改,重推租置有理。假設公屋可自由買賣,而且不用補地價,以效率及誘因言,可謂最優之改革方案——購入公屋猶如讓戶主一筆過領取福利,日後收入再高,也不怕失去居所,福利亦不因賣樓而遭扣減(因不用補地價),故此,他們也沒理由放棄上進。可是,租置在2005年告終,重推之議一直有,但都只聞樓梯響。改革補價也很敏感,近年居屋補價制更收緊了,放寬是反其道,暫時看是不會。由是觀之,要當局採納上述之最優方案,似乎在中短期內難見曙光。
倘沒法推行最優方案,便只能追求「次優」,這又當如何做?筆者於2018年10月號《信月》淺介了相關理論——「次優理論」(the theory of second best)——現再補充一下,並應用於當前議題上。
先重溫次優理論的內容。假設為達致政策目標,施政者須完成十項工作,若十項工作都完成,目標便完滿達致,最優政策(first-best policy)便是施行這十項目工作。可是,施政往往遇上阻滯,設十項工作中有一、兩項注定不可完成,為求次優,應否完成餘下八、九項?能完成多少就完成多少——這稱為「漸進政策」(piecemeal policy)。直覺上,漸進政策很合理,現實上也廣泛推行。次優理論卻指出,漸進政策雖不一定差,但一般言它不是次優的政策,只有在相當特殊的情況下,漸進政策才是次優。因此,次優理論認為,若最優不可達,施政便須跳出框框,不再受原先的最優方案規限。
這樣說還是有點抽象,到底次優政策當如何定?茲舉一例以說明。
設市場只有三種產品:X、Y及Z。首先,X是完全自由市場,競爭下價格等於邊際成本(P=MC),達致最有效率的資源調配(熟悉經濟學的讀者對此很清楚,不熟悉者則只須記著此原則)。另外,Y有壟斷性,且不可破除,故訂價高於邊際成本(P>MC),價格過高而產量過小,效率低下。最後,Z的價格由當局控制。在此例上,最優政策要求X、Y及Z均達致P=MC,但這注定不可能,因Y之壟斷性短期不可破除,這是典型的次優處境。
問題來了,Z的價格當如何訂?若訂於P=MC,能做多少便做多少,這是漸進政策。次優理論則認為,若Y與Z是替代品(substitutes),Z之訂價應高於MC,即P>MC。理由是,Y的產量太低,但當局沒法干預Y的訂價,唯有讓Z提價,促使部份Z的買家轉購Y,間接改善Y之低產量問題,只要改善Y帶來的效率增益大於Z提價帶來之效率損失,整體言效率還是改進了(註4)。
上例與房屋問題不直接相關,但它帶出了一項制定次優政策之常用策略:若市場有部份不能碰(Y),可考慮間接改善(透過Z),這或與最優方案背道而馳(Z之價格偏離P=MC),卻反而更好。
必須留意,這只是常用策略,非必用策略,事實上,並沒有普遍適用、必用之次優策略,這是制定次優政策之難處,為政者須按情況制定不同策略。只是,上述常用策略往往很有用,下文可知,在若干房屋問題上,這策略也適用。
回到本文焦點,在租置不重推、補價制未改之前提下,如何令公房戶勇於上流,不怕失去既有福利?
從上述分析架構看,以居屋引誘公屋戶搬離,正符合次優原理——當局不願意讓公屋自由買賣,猶如上文中Y不可碰,這時,可考慮在Z上動手腳。居屋就是Z,引入它助改善Y之低效,消減其引致之誘因陷阱,讓公屋戶有上流(至居屋)之機。
但居屋戶亦欠上流之路。再上流,便要補地價買私樓,惜補價後居屋戶套現不多,難以買私樓(甚至不夠買回同等面積之二手居屋),倘補價制不改,如何令居屋戶上流?本來,這是解不了的結,但上屆政府推出「港人首置上車盤」,若今屆政府善加利用,應可重造公房戶再上流之階梯。
首置盤現已有售,規模尚小,但日後會增多。它的定位是入息高於居屋資格,但又買不起私樓者,本來甚合居屋舊戶上流。可是,現設計不利居屋戶購置,因他們已非首置人士。此外,日後首置盤可二手買賣時,居屋戶須補地價才能買,情況與購入私樓一樣。要利用首置盤成為Z,以解Y(居屋)不能碰之困,便須放寬居屋戶購入首置盤之條件。
按現行設計,首置盤在入伙若干年後,可在補地價後自由轉讓,但沒說有人可免補價購入其二手單位,與居屋不同。其實,首置盤與居屋同屬資助房屋,合資格買家均以低於市價買入單位,何以居屋可有免補價之二手市場,而首置不可?政府或認為,不見得有合適買家,須讓他們免補價二手買首置。其實不然,居屋戶主正是合適對象,補價制令他們難以換樓,迫於死守自住單位,一生不變,若他們可免補價買首置,正可解此死局。
本來,若私樓價格與居屋相差沒那麼大,即使要補價,居屋戶或仍可勉強上流。可是,今天這差價已很大,居屋之自由市場價格(補價盤)本已低於同區私樓不少,即使不用補價,由居換私已吃力得很,倘要補價,自是難上加難。
故此,筆者認為,以首置盤供居屋戶上流,是合理方向,建議日後首置可轉讓之時,應容許居屋業主免補價購入其二手盤,令居屋戶上流有路。但他們必須在指定期內(譬如半或一年)售出所住居屋,以免享有雙重房屋福利(註5)。現行政策已容許公屋戶免補地價買居屋,筆者這提議與此道理相若,應該不致引發大爭議。
同樣進路,可以引申附帶改革如下:若租置戶願買居屋,應讓他們毋須補地價買,唯他們必須在指定時間內賣出原租置盤,以免同時擁兩間公房。當他們變成居屋戶後,日後若要換成首置盤,也應讓他們免補地價買。如此一來,公房戶上流之路線變得清晰,應可更有力鼓勵戶主向上求進。
最後,筆者認為改革毋須止於促進直線「上流」,若租置戶願換購另一租置盤,或居屋戶只想換另一間二手居屋,首置戶換另一首置盤,亦應讓他們免補地價買,此議仍可增業主誘因,努力工作,細屋換大屋,舊屋換新屋。再者,這有助建立活躍的公房二手市場,令交易量多一點,始終,市場愈活躍,便愈易吸引多些人參與買賣,令上流之路順暢些。
誠然,這提議仍不能解決,日後首置盤業主如何上流的問題,但居屋存量大而交易小,若能先解決居屋的問題,似亦恰當。而且,當公屋戶知道,上流至居屋後仍有再上流之出路,這可增綠表客入市意欲。
另一方面,要徹底解決公房戶上流之困難,促使有能者走入私樓市場,則須改革補價制,收縮私樓與公房間之價格鴻溝,但這已超本文原定範圍,筆者亦已於《信月》9月號,略述了補價制當如何改,讀者可參考。總言之,本文所議是為改革走出一步,只算是次優策略。倘最優策略可用,則當用,但倘中短期內最優政策未可用,則何防先走一小步,它不足解決所有問題,卻勝於一步不走。
總結一下,公房有助扶貧,亦助人置業,是重大利民政策,於市民言是重大福利。問題是,福利網是否有入無出,政策是否誘人死守福利,或能否激發上進心?現行政策並非不重視誘因,但可改善處仍多。本文認為重推租置,改革補價制,均有助處理誘因問題,但若這些大手術於中短期不能動,則可先動小手術——讓公房間免補地價買賣,尤其應將首置盤加入整個公房系統,製造上流階梯——關鍵是改善了誘因,故此,這雖然是小改變,卻有機會帶來大改善。
註1:截至2021年3月,已補價居屋單位約58950個,另約2370屬租置單位,資料見立法會2021年4月28日第十一題問答。據房委會年報,居屋單位總數約33萬,租置已售單位約14.5萬,故已補價單位分別佔18%及1.6%。
註2:由2015-16至2019-20年度,約1.3萬公屋戶因購置公房而遷離,平均每年約2600。見立法會2020年5月13日第八題問答。
註3:至2021年3月,租置盤未售單位佔總量之21%。見房委會年報。
註4:該例源自Lipsey, R. G., & Lancaster, K. (1956). The general theory of second best.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24(1), 11-32.
註5:可參考筆者於《信月》2018年10月號之簡論,本文則提供較詳細分析,亦擴大分析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