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酒、賭,與普通商品不同,政府對它們有較大管制。於香港言,政府對普通商品不徵稅,但對煙及酒都徵稅,稅率亦甚高,此外,政府不容許賽馬會以外的團體接受投注。當然,政策有時放寬有時收緊,視情況而定。最近政府調低了烈酒稅,卻打算加強控煙(即快將推行的「控煙十招」),政府亦「將積極探討規範籃球博彩活動」,筆者便趁機討論一下,經濟學中有關政府管控煙、酒、賭所涉之概念。
首先,為何煙、酒、賭往往受管制,其他商品則沒受管制?經濟學上,最相干之概念當為merit good及demerit good。這一對概念由公共理財學大師Richard Musgrave所創,以解釋某些政策何以當推行,某些事物何以當管制。只是,應當如何中譯merit good及demerit good呢?倘譯作「有益之物」及「無益之物」,詞意相近,但不太像專有名詞,未必合適,故本文直接使用英文名稱。
問題是,merit good既然有益,又何須用政策推?可見這概念預設了有些物品雖有益,個人卻不用、少用,這才需政策推。其實,這道理不難明,譬如說,醫生都勸大家多做運動,但聽者不夠多,正因個人可低估運動之益處、不運動之長遠害處。同樣道理,高脂食物多吃無益,但仍有人大量進食,因個人受當前美食蒙蔽,並低估了高脂之害。
道理易明,政策制定卻不簡單。運動雖好,但政府通常不會迫市民做運動,高脂食品無益,但通常不會禁,也少見有罰款(註1),因迫、禁、罰有損個人自由,倘有關益處或害處只涉及個人,政策一般都很克制,除非所涉之益害處巨大,甚至生死攸關——譬如安全帶及毒品,法例便訂明前者必須配帶,後者則必不可管有。
如上所述,merit good及demerit good帶出個人自由與益處、害處之衝突,平衡兩者後,政府不一定干預(註2),視乎益害處之強度,毒品是極端無益之物,更可成癮,對之管制甚至禁絶,爭議性不大,但其他demerit goods呢?這便較難說了。
由經濟學角度看,煙、酒、賭是demerit goods,政府對之干預或管制,自屬有理,但干預程度應該多大呢?這便具爭議性了。尤其是,煙、酒、賭雖或具成癮性,但非高度可成癮,任何管控政策,及對政策之收緊或放寛,都不免帶來大反應。
首先,有些物品之成癮性無可置疑,例如毒品,即使政策強硬管控,也沒人會反對。但煙、酒、賭不同,有些人會上癮,有些人則不會,故其成癮性較可置疑,一旦可置疑,普通市民總會認為自己有自制力,毋須干預,對管控反感。
其二,市民之所以意見強烈,亦正因這些物品具成癮性,阻止成癮者使用某物,比阻撓非上癮者使用,必引起更大反彈。
其三,物品既可成癮,戒之不易,自亦更易銷售,甚至普及化,這帶來龐大經濟利益,牽涉大量消費者及利益團體,一旦要管,反彈自亦更大。
由此可見,即使煙、酒、賭是demerit goods,政府一旦要「管、罰或禁」,仍會有爭議。要說服大眾,除強調有關物品之demerit外,最好具備更有力的理由——「界外效應」(externality)正是很好的理由。
所謂界外效應,指有些人做了某些事,影響不止於自身,還(正或負面地)影響了其他人,卻沒得到(或負擔)相應之補償。嚴重的界外效應,往往需政府干預,例如汚染帶來負面界外效應,便需政府管控。
政策若基於界外效應而推出,爭議性比demerit good(或merit good)小得多,因界外效應牽涉他人之利益,而demerit good(或merit good)則只涉當事人。管控前者,因影響了他人,不能以個人自由作擋箭牌,但後者則可以。
有些事物不單帶來demerit(或merit),也帶來界外效應,具雙重角色。政府干預這些事物之市場運作,爭議性小一點。由此角度看,針對香煙徵稅,甚至禁煙,都有著較強的理由,吸煙不單危害煙民本身之健康,也影響不吸煙的人,這就是界外效應。
可是,這顯而易見之一面,有些人竟然忽略了。筆者不下一次,在媒體上聽到有些評論,主持人都忽略了吸煙有損他人健康這一面。其中一次,一位主持人對政府引入無煙處所有微言,認為健康是個人取捨,幸好另一位主持立時提出吸煙亦影響他人。
另一次,主持力言吸煙比喝酒對健康之禍害小,卻受到更強之管控,故不合理。同樣,這位主持亦忽略了吸煙影響他人。用經濟學的角度看,吸煙帶來雙重負面效應,酒精雖無益,但界外效應呢?可能有,卻不若煙草明顯,故控煙力度強於控酒,亦是順理成章。筆者不明白,何以顯而易見之一面,仍往往被忽略。是否因為政策宣傳上一直側重demerit一面,標語「吸煙危害健康」太深入民心,反令少人注意界外效應的一面?無論如何,筆者認為後者很重要,應該強調。
現轉至論控酒,政策明顯比控煙寬,過去二十年來,政策只有放寬,未見收緊,紅酒稅於2008年取消,今次則下調烈酒稅,但控煙政策則只有收緊,沒有放寬。
由以上討論可見,酒雖同為demerit good,但沒明顯界外效應,故控酒比控煙寬,亦算有道理,可是,一再放寛又是否合理呢?這便較難說,必須由有識之士,客觀評估喝酒帶來的demerit有多大才行。或有人認為,喝酒之demerit從來如一,但減酒稅之效益則在市差時更大,因市民在市差時需多點生計,衡量利弊後,在市差時減酒稅是無可厚非。這論點忽略了,用同樣道理,市民在市旺時謀生較易,哪市旺時應否加酒稅?只是,稅一減後,要加回很難,若不行,有關利弊之衡量,便應看長期而非短期。
另一方面,今次減稅之措施較特別,亦可一談。以入口貨值計,首二百元之烈酒維持百分百的稅率,但二百元以上之貨值則減至10%稅率。故此,該措施非單純減稅,而是讓邊際稅率隨貨值上升而累退。邊際稅率通常都是累進的,累退很少見,一來累進稅更易增加稅入,二來讓能多付稅者多繳稅,亦較公平。
累退稅亦非沒人提倡。於最適收入稅(optimal income tax)之研究中,經濟學家做了很多推算,不少結果竟然支持累退稅(註3),與預期相反。現實上,收入稅幾乎都是累進的,何以反而推薦累退?關鍵在誘因:累進稅容或促進公平,但削減了有能者上進多賺之誘因,相反,邊際稅率倘輕微累退,則不算太不公平,卻可鼓勵多工作多賺錢。
既然累退收入稅亦不一定差,那累退酒稅呢,是否同樣不差?只是,兩者有大不同,不可平行比較。累退收入稅鼓勵多勞多得,多勞本身是好事,鼓勵有理。累退烈酒稅卻鼓勵多喝貴價烈酒,這是否好事呢?當然,酒是demerit good,多喝自非好事。但今次稅率按酒價累退,不是按酒量累退,故政策不一定鼓勵多喝,或只鼓勵喝貴一點。
貴一點的酒是否更無益呢?這難以簡單定奪。一方面,須做些醫學研究,另方面,政府也應蒐集資料,看看喝酒之習慣如何變,以便日後政策檢討之用。倘高價酒不比低價酒傷身,而新酒稅又只令原本之酒徒改喝貴價酒,但沒多喝,則政策目標可達,否則當檢討。
最後,淺談一下賭。過去二十年來,賭博政策有所放寬。事實上,上一次經濟大不景之時(98至2000年間),民間討論開賭之聲甚強大,政府沒開賭,但於2003年合法化賭波,算是有限度放寬了賭博。此外,最新之預算案,引述馬會之評估指,去年非法籃球賭博注碼達700億至900億元。「為有效打擊非法賭博活動,政府將積極探討規範籃球博彩活動,並邀請香港賽馬會提交建議。」(預算案209段)
賭是demerit good,這應屬多數人之共識。只是,事物往往具雙重角色,如上所述,煙不單無益,亦帶來負面界外效應,兩者相加,令管控的理據更強。賭亦可具雙重角色,於香港言,合法的賭博往往與運動相連,賽馬、足球本身是有益之運動,與賭博連結後,角色模糊了,倘多推廣,可說是幫助該運動,當然亦難免惠及賭業。
倘益處害處能相抵消,則與運動相連之賭,似應比純賭博之害處小,港府不容許賭場一類純賭博活動,但容許運動類賭博,背後心態或基於此。然而,益害處是否真可抵消呢?這難說。另一方面,有說政府若全面禁賭,將徒令賭博地下化,譬如賭波合法化以前,已不乏黑市賭波,合法化反有助管控。這種論調絶非無理,有時候,規管確比不做任何事好,但必須分清「因黑市活動而引進規管」與「因規管而帶來黑市活動」,不應混淆兩者。前者說的是規管之理據,後者往往用以批評規管,前者合理不代表後者亦然。
事實上,有些人每當規管政策新推或收緊,就說不可,因規管反令黑市更活躍,例如煙稅一加,就搬出這說法。用這種邏輯引申,煙酒稅當取消,甚至所有商品稅亦然,因一有稅,就必有走私漏稅。雖誇張,這種論調卻不泛支持,但顯然是濫用了「規管帶來黑市」可引申之涵義。
經濟學看政策,重點在尋找最適宜(optimal)之處,行於所當行,止於所當止。何時當止呢?這要看政策目標,煙酒賭,政策目標不是要鼓勵這些活動,而是要管控。若因管控而帶來黑市活動,可說是政策代價之一,這代價倘不必付,自然最好,倘必須付,則當求取政策利益與代價之平衡,不是說一有代價,或代價增加了,規管政策便當取消。
註1:當然,通常沒罰款不等如必定沒有,經濟學近年亦流行探討sin tax,高脂稅算是sin tax之一例。只是,sin tax具爭議性,執行困難大,較少地方有採用。
註2:這是一般情況,但亦有學者提出無需管控仍可推動有益之事。行為經濟學家Richard Thaler(201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及法律學者Cass Sunstein提出libertarian paternalism的政策建議,倡導「輕推」(nudge),在不減個人自由之餘,可誘導個人作較佳選擇,筆者於信月2021年12月號有簡介,可參考。當然,輕推不足解決所有merit good及demerit good涉及之問題,它可補傳統政策之不足,而非代替之。
註3:最適稅理論之先驅——Mirrlees, J. A. (1971). An exploration in the theory of optimum income taxation.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38(2), 175-208——正正有如此推算。該文較艱深,Myles, G. D. (1995). Public Econom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有簡介,可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