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包含「界外效應」標籤的文章。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包含「界外效應」標籤的文章。顯示所有文章

2025年5月6日星期二

管控煙、酒及賭之經濟學

煙、酒、賭,與普通商品不同,政府對它們有較大管制。於香港言,政府對普通商品不徵稅,但對煙及酒都徵稅,稅率亦甚高,此外,政府不容許賽馬會以外的團體接受投注。當然,政策有時放寬有時收緊,視情況而定。最近政府調低了烈酒稅,卻打算加強控煙(即快將推行的「控煙十招」),政府亦「將積極探討規範籃球博彩活動」,筆者便趁機討論一下,經濟學中有關政府管控煙、酒、賭所涉之概念。

首先,為何煙、酒、賭往往受管制,其他商品則沒受管制?經濟學上,最相干之概念當為merit gooddemerit good。這一對概念由公共理財學大師Richard Musgrave所創,以解釋某些政策何以當推行,某些事物何以當管制。只是,應當如何中譯merit gooddemerit good呢?倘譯作「有益之物」及「無益之物」,詞意相近,但不太像專有名詞,未必合適,故本文直接使用英文名稱。

問題是,merit good既然有益,又何須用政策推?可見這概念預設了有些物品雖有益,個人卻不用、少用,這才需政策推。其實,這道理不難明,譬如說,醫生都勸大家多做運動,但聽者不夠多,正因個人可低估運動之益處、不運動之長遠害處。同樣道理,高脂食物多吃無益,但仍有人大量進食,因個人受當前美食蒙蔽,並低估了高脂之害。

道理易明,政策制定卻不簡單。運動雖好,但政府通常不會迫市民做運動,高脂食品無益,但通常不會禁,也少見有罰款(註1),因迫、禁、罰有損個人自由,倘有關益處或害處只涉及個人,政策一般都很克制,除非所涉之益害處巨大,甚至生死攸關——譬如安全帶及毒品,法例便訂明前者必須配帶,後者則必不可管有。

如上所述,merit gooddemerit good帶出個人自由與益處、害處之衝突,平衡兩者後,政府不一定干預(註2),視乎益害處之強度,毒品是極端無益之物,更可成癮,對之管制甚至禁絶,爭議性不大,但其他demerit goods呢?這便較難說了。

由經濟學角度看,煙、酒、賭是demerit goods,政府對之干預或管制,自屬有理,但干預程度應該多大呢?這便具爭議性了。尤其是,煙、酒、賭雖或具成癮性,但非高度可成癮,任何管控政策,及對政策之收緊或放寛,都不免帶來大反應。

首先,有些物品之成癮性無可置疑,例如毒品,即使政策強硬管控,也沒人會反對。但煙、酒、賭不同,有些人會上癮,有些人則不會,故其成癮性較可置疑,一旦可置疑,普通市民總會認為自己有自制力,毋須干預,對管控反感。

其二,市民之所以意見強烈,亦正因這些物品具成癮性,阻止成癮者使用某物,比阻撓非上癮者使用,必引起更大反彈。

其三,物品既可成癮,戒之不易,自亦更易銷售,甚至普及化,這帶來龐大經濟利益,牽涉大量消費者及利益團體,一旦要管,反彈自亦更大。

由此可見,即使煙、酒、賭是demerit goods,政府一旦要「管、罰或禁」,仍會有爭議。要說服大眾,除強調有關物品之demerit外,最好具備更有力的理由——「界外效應」(externality)正是很好的理由。

所謂界外效應,指有些人做了某些事,影響不止於自身,還(正或負面地)影響了其他人,卻沒得到(或負擔)相應之補償。嚴重的界外效應,往往需政府干預,例如汚染帶來負面界外效應,便需政府管控。

政策若基於界外效應而推出,爭議性比demerit good(或merit good)小得多,因界外效應牽涉他人之利益,而demerit good(或merit good)則只涉當事人。管控前者,因影響了他人,不能以個人自由作擋箭牌,但後者則可以。

有些事物不單帶來demerit(或merit),也帶來界外效應,具雙重角色。政府干預這些事物之市場運作,爭議性小一點。由此角度看,針對香煙徵稅,甚至禁煙,都有著較強的理由,吸煙不單危害煙民本身之健康,也影響不吸煙的人,這就是界外效應。

可是,這顯而易見之一面,有些人竟然忽略了。筆者不下一次,在媒體上聽到有些評論,主持人都忽略了吸煙有損他人健康這一面。其中一次,一位主持人對政府引入無煙處所有微言,認為健康是個人取捨,幸好另一位主持立時提出吸煙亦影響他人。

另一次,主持力言吸煙比喝酒對健康之禍害小,卻受到更強之管控,故不合理。同樣,這位主持亦忽略了吸煙影響他人。用經濟學的角度看,吸煙帶來雙重負面效應,酒精雖無益,但界外效應呢?可能有,卻不若煙草明顯,故控煙力度強於控酒,亦是順理成章。筆者不明白,何以顯而易見之一面,仍往往被忽略。是否因為政策宣傳上一直側重demerit一面,標語「吸煙危害健康」太深入民心,反令少人注意界外效應的一面?無論如何,筆者認為後者很重要,應該強調。

現轉至論控酒,政策明顯比控煙寬,過去二十年來,政策只有放寬,未見收緊,紅酒稅於2008年取消,今次則下調烈酒稅,但控煙政策則只有收緊,沒有放寬。

由以上討論可見,酒雖同為demerit good,但沒明顯界外效應,故控酒比控煙寬,亦算有道理,可是,一再放寛又是否合理呢?這便較難說,必須由有識之士,客觀評估喝酒帶來的demerit有多大才行。或有人認為,喝酒之demerit從來如一,但減酒稅之效益則在市差時更大,因市民在市差時需多點生計,衡量利弊後,在市差時減酒稅是無可厚非。這論點忽略了,用同樣道理,市民在市旺時謀生較易,哪市旺時應否加酒稅?只是,稅一減後,要加回很難,若不行,有關利弊之衡量,便應看長期而非短期。

另一方面,今次減稅之措施較特別,亦可一談。以入口貨值計,首二百元之烈酒維持百分百的稅率,但二百元以上之貨值則減至10%稅率。故此,該措施非單純減稅,而是讓邊際稅率隨貨值上升而累退。邊際稅率通常都是累進的,累退很少見,一來累進稅更易增加稅入,二來讓能多付稅者多繳稅,亦較公平。

累退稅亦非沒人提倡。於最適收入稅(optimal income tax)之研究中,經濟學家做了很多推算,不少結果竟然支持累退稅(註3),與預期相反。現實上,收入稅幾乎都是累進的,何以反而推薦累退?關鍵在誘因:累進稅容或促進公平,但削減了有能者上進多賺之誘因,相反,邊際稅率倘輕微累退,則不算太不公平,卻可鼓勵多工作多賺錢。

既然累退收入稅亦不一定差,那累退酒稅呢,是否同樣不差?只是,兩者有大不同,不可平行比較。累退收入稅鼓勵多勞多得,多勞本身是好事,鼓勵有理。累退烈酒稅卻鼓勵多喝貴價烈酒,這是否好事呢?當然,酒是demerit good,多喝自非好事。但今次稅率按酒價累退,不是按酒量累退,故政策不一定鼓勵多喝,或只鼓勵喝貴一點。

貴一點的酒是否更無益呢?這難以簡單定奪。一方面,須做些醫學研究,另方面,政府也應蒐集資料,看看喝酒之習慣如何變,以便日後政策檢討之用。倘高價酒不比低價酒傷身,而新酒稅又只令原本之酒徒改喝貴價酒,但沒多喝,則政策目標可達,否則當檢討。

最後,淺談一下賭。過去二十年來,賭博政策有所放寬。事實上,上一次經濟大不景之時(982000年間),民間討論開賭之聲甚強大,政府沒開賭,但於2003年合法化賭波,算是有限度放寬了賭博。此外,最新之預算案,引述馬會之評估指,去年非法籃球賭博注碼達700億至900億元。「為有效打擊非法賭博活動,政府將積極探討規範籃球博彩活動,並邀請香港賽馬會提交建議。」(預算案209段)

賭是demerit good,這應屬多數人之共識。只是,事物往往具雙重角色,如上所述,煙不單無益,亦帶來負面界外效應,兩者相加,令管控的理據更強。賭亦可具雙重角色,於香港言,合法的賭博往往與運動相連,賽馬、足球本身是有益之運動,與賭博連結後,角色模糊了,倘多推廣,可說是幫助該運動,當然亦難免惠及賭業。

倘益處害處能相抵消,則與運動相連之賭,似應比純賭博之害處小,港府不容許賭場一類純賭博活動,但容許運動類賭博,背後心態或基於此。然而,益害處是否真可抵消呢?這難說。另一方面,有說政府若全面禁賭,將徒令賭博地下化,譬如賭波合法化以前,已不乏黑市賭波,合法化反有助管控。這種論調絶非無理,有時候,規管確比不做任何事好,但必須分清「因黑市活動而引進規管」與「因規管而帶來黑市活動」,不應混淆兩者。前者說的是規管之理據,後者往往用以批評規管,前者合理不代表後者亦然。

事實上,有些人每當規管政策新推或收緊,就說不可,因規管反令黑市更活躍,例如煙稅一加,就搬出這說法。用這種邏輯引申,煙酒稅當取消,甚至所有商品稅亦然,因一有稅,就必有走私漏稅。雖誇張,這種論調卻不泛支持,但顯然是濫用了「規管帶來黑市」可引申之涵義。

經濟學看政策,重點在尋找最適宜(optimal)之處,行於所當行,止於所當止。何時當止呢?這要看政策目標,煙酒賭,政策目標不是要鼓勵這些活動,而是要管控。若因管控而帶來黑市活動,可說是政策代價之一,這代價倘不必付,自然最好,倘必須付,則當求取政策利益與代價之平衡,不是說一有代價,或代價增加了,規管政策便當取消。

 

 

 

1:當然,通常沒罰款不等如必定沒有,經濟學近年亦流行探討sin tax,高脂稅算是sin tax之一例。只是,sin tax具爭議性,執行困難大,較少地方有採用。

 

2:這是一般情況,但亦有學者提出無需管控仍可推動有益之事。行為經濟學家Richard Thaler201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及法律學者Cass Sunstein提出libertarian paternalism的政策建議,倡導「輕推」(nudge),在不減個人自由之餘,可誘導個人作較佳選擇,筆者於信月202112月號有簡介,可參考。當然,輕推不足解決所有merit gooddemerit good涉及之問題,它可補傳統政策之不足,而非代替之。

 

3:最適稅理論之先驅——Mirrlees, J. A. (1971). An exploration in the theory of optimum income taxation.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38(2), 175-208­——正正有如此推算。該文較艱深,Myles, G. D. (1995). Public Econom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有簡介,可參考。

 

 

 

2022年2月27日星期日

預算案可以為市民做甚麼?

財政預算案將於二、三月左右宣讀,「有沒有錢派呢?」、「有沒有退稅呢?」,屆時難免仍是大眾焦點。事實上,派錢或退稅在近年變成常態,無論經濟順逆都派,可是,若錢在政府手很有用,又何必派回給市民?若否,當初又何必多抽稅?這涉及公共理財的基本原理,不妨在預算案宣讀前,討論一下這些經濟學原理,否則在預算案公布後,大家只著重措施之細節,必無暇思索大方向、大原則之事。 
        首先,用宏觀經濟學(macroeconomics)之角度看,政府在市旺時抽多點稅,在市弱時派多點錢,原則上有助穩定經濟,減少動。但宏觀調控不易做,如何做才好?不做是否更好?這問題很複雜,筆者無意在此討論。 
        此外,錢一抽一派,好像很無聊,又耗行政費,卻有助收入平等(equality)。譬如說,無論交稅兩三千或兩三萬,甚至不用交稅,每人一律派五千,那派錢後收入便較均等。促進平等是政府功能之一,不是說所有人收入要完全均等,但很少人反對多點兒平等。可是,個人力量小,難以促進平等,故需政府出手。 
        由此帶出一重點——有些事由政府做較易,由個人做近乎不可能,以公共經濟學的角度看,預算案的錢應用在這些地方。關鍵是,政府須做些甚麼?多點房屋、教育、基建,還是用來幫中小企?多少才算合適?
錯不了的答案是,政府應以人民福祉為依歸,倘有益於社會福祉,則多做,若多做了反有害,則少做。 
但何謂福祉?很抽象,故政策往往用數量指標為依歸,公屋輪候要縮短到3年,大專學生比率要有60%,乃至GDP升多少,如此等等。可是,按這些指標施政,是否必有益於福祉?別忘了,資源有限下,政府多做一事,必少做了他事,建屋一定要快,則必有他事做慢了,一加一減、一快一慢下,整體言是否必定好了? 
上述帶出公共經濟學之兩個分析角度——以福祉為依歸者是welfare analysis,以數量指標為依歸者是non-welfare analysis。福祉是最終目標,但按數量指標施政才可行,雖然按指標做事不一定有助福祉,卻別無他法,只好多加留意,莫讓兩者大幅偏離——這看來很有道理。不過,公共經濟學不這樣看。 
一般言,公共經濟學皆以福祉為分析起點,較少用non-welfare analysis。但福祉又不可簡單度量,怎去分析?山人自有妙計,當中有大智慧在焉。
首先,社會福祉容或不可度量,但必與個人福祉相關。若政策改善了一些人之福祉,且沒人因而損失,則社會福祉必改善了,經濟學稱為「帕累托改進」(Pareto improvement)(註1)。 
倘不可能作「帕累托改進」,則達到了「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之境況,簡稱效率。經濟學重視「效率」,非指「多快好省」一類之效率,指的是不可「(帕累托)改進」之境地。 
可是,每個人有不同取向及價值觀,政府難以掌握,如何得知個人福祉有否改善,可否再改善?是否要做民調?不是說民調也不一定準嗎?於此,經濟學用很有智慧的方式處理這難題——每個人都會為自己福祉而做事,倘個人福祉可再改善,他們自會改善之,關鍵在於有沒有一些障礙,令他們沒法為己求取最大福祉。政府須做的事,就是去除這些障礙,它毋須知道每個人喜歡甚麼,不喜歡甚麼。 
當然,甚麼是「障礙」,箇中有大學問焉,「福祉經濟學第一定理」(The first fundamental theorem in welfare economics),正為此劃出界線。 
經濟學者在研究院都唸過「第一定理」(註2,唯研究院課程只著重其數學證明,旨在證立在一定假設下,市場必然是有效率的。這些假設用數學方式表達,往往被視為純技術性。但認真看,這些假設排除了下列一些情況,正正是效率之「障礙」。 
首先,任何壟斷力量都是「障礙」——競爭不足下,價格較高,驅走低價買家,令福祉比競爭市場低。若非處於「完全競爭市場」(perfectly competitive market),總有些「障礙」,總會有改善福祉之空間。 
其二,有些東西為大眾所需,但難以或不會由個人付費購買,如街道、路燈之類,屬「公用品」(public good),可由多人共享,也難以阻止他人享用。這些東西,若要個人付費買,然後讓所有人共享,不化算,少人願做,甚或沒人做。若由所有人團購,即政府買,則可行,所有人的福祉亦可提高。 
其三,凡事皆有代價,惜有時代價非全自負,得益非當事人獨享,譬如汚染製造者沒為染害負責,有些科研貢獻提升了社會生產力,但未受專利保障,這便涉及「界外效應」(externality)。若代價非自負,有些人多做了有損(他人)福祉之事;得益非獨享,有些人又少做了有益(他人)福祉之事;倘由政府介入,防礙「做多了」之事(罰排汚者),促進「做少了」之事(奬勵創科),則可提高總體福祉。
如上所述,「第一定理」說的是何時市場有效率,但「何時」才是重點,找出「障礙」才是重點,這正正為政府當做甚麼提供答案——「除礙」。
由此可見,「第一定理」很重要。可是,經濟學本科生往往沒唸過它。必修科微觀經濟學(microeconomics)把這定理放在最後一課,通常沒時間教。公共經濟學或公共理財(public finance)把這定理放在第一課,必教,但公共理財非必修科,香港之大學很少開此科(雖然筆者有開),一般唸過經濟學之人(中學生,甚或大學本科生)都未必聽過此定理,不知道「障礙」是重點,「效率」非必然。故此,筆者才不厭其煩,反覆就此說明。 
話說回頭,政府既當以人民福祉為依歸,故須重「帕累托效率」,去除效率障礙,錢應用於此,按此標準,我們的預算案有否達標?也不差。例如,政府大量投資於基建,而基建多屬公用品,這做對了。教育及科研帶來正面界外效應,應加資助。破壞環境帶來負面界外效應,應規管,或寓禁於徵。房屋呢?這較複雜了,需另文再談。可是,政府支出仍有不少爭議,又有沒有道理呢? 
其中一個爭議點在於量——即使基建有需要,但會否過多或過少?從效率的角度看,基建成本不菲,不一定愈多愈好,還要看需求有多大。問題來了,私用品(private good)具排他性,付費才可享用,需求有多大較易知曉——賣方只須看有沒有人出錢買,有則有需求,沒有則否。可是,公用品往往須由政府提供,不另收費,沒法知曉有沒有人出錢買,遑論出多少,政府唯有依賴專家估算需求,但「估算」始終是「估算」,爭議在所難免。 
另一個爭議點在於分配。這問題很難免,即使是公用品,說是可共享了,卻仍有利益分配的問題。例如社區美化,區內人雖可共享,但有些人很喜歡,有些人不欣賞,認為錢不值得花,未必沒爭議。公用品尚如此,其他自不待言,例如向汚染物徵費,付費多者自然不喜。 
這裏有一點須弄清,上言「帕累托改進」,不是說沒人受損,只有受益嗎?何以為效率而徵費會有受損者? 
這涉及不少人對效率之誤解。簡單言,設有兩個人分10粒金,毎人皆只顧自己所得,則無論分成是9:11:98:25:5,諸如此類,皆有效率,但若把一粒金丟掉才分,則屬無效率。何解?因為把丟掉的金粒分給任一人,皆可令有人得益而沒人受損,是「帕累托改進」,故丟金是無效率。倘沒浪費,則無論如何分,一旦改動(例如由7:3改成6:4),總有人損失(由76者,損1金),若無法「帕累托改進」,便都是有效率的分配。由此可見,效率重在沒浪費,不重如何分配(註3)。向汚染者徵費猶如把分配由3:6改成2:8,汚染者受損(由32),但3:6有浪費,2:8則否,故後者才是有效率的(註4)。 
明乎此,應知政府為效率而定之政策,乃事有所需(為福祉、為免浪費)。再者,效率與分配是兩回事,促進前者更可能損害平等,政府必須作出取捨,爭議在所難免,唯有多加解說,別無也法。 
不過,也不是說爭議既不能免,就都沒道理。政府還需檢視,是否錢都用在當用之處,有些事由私人做勝於由政府做,倘由政府代行,反而有損福祉。
另一方面,有些事當由政府做,可能是爭議較大吧,政府仍未做。舉例言,醫保、退保,一般言都有政府介入,但政府現時少有介入,預算案便應為此籌謀。筆者在《信月》202112月號介紹了退保之有關理論,問題出於「惡性選擇」(adverse selection),令年金一類退保產品不夠普及,若政府不介入,一般人較難為退保作最妥善安排。政府現已就此研究,是好事。不過,惡性選擇亦令醫保產品不夠普及,當然細節與年金不同,道理卻相若。現行之自願醫保方案,與全面醫保相差甚遠。當然,現方案亦推出未久,但往後到期檢討之時,應多加考慮保障高一點之方案。 
總括一下,有些事由政府做才可,由個人做難,促進平等及效率,正是此等事兒。政府非無事可做,但做得對否,做得好否?仍可檢討,仍可爭議。又抽稅又派錢,不一定無聊,這可增進平等,穩定經濟。當然,政府若有餘錢,又暫沒大項目須做——而市民永遠須用錢——這時,把錢退回市民,亦是好事。長遠言,政府倒要檢視一下,在其職能下,倒底有多少事須做,有些甚麼事不應再做。 

 

1:帕累托(Vilfredo Pareto1848-1923)是意大利經濟學家,他原創了這些概念,故名。 

 

2:既有「第一定理」,自亦有「第二定理」,否則毋須標明是「第一」。「第二定理」關乎市場分配之公平與否,也很重要,但本科生學過的更少,在此無法詳述,日後有機會再談。 

 

3:若放寬這假設,各人不單顧自己,也關顧他人,情況便複雜得多。舉例言,9:1不一定有效率,分得9之人或因他人分得太少而痛心,寧可讓後者多分,故認為8:29:1好,後者則因多分而脫貧(由12),也較高興。今兩人皆喜,有「帕累托改進」,則9:1雖無浪費,卻仍是無效率的。同樣道理,8:2也不一定不能改進。不過,人雖有關心他人之時,但只顧自己之時或較多、較強烈,尤其在市場交易之時,故假定各人(大體上)只顧自己,亦非不現實。「第一定理」亦以此假設為前提。 

 

4:汚染徵費前之利益分配是3:6,徵費後之分配是2:8,這些數孛,當然非實數,只是用以說明徵費可改善效率。何以徵費可改善效率?簡單言,設工廠不須為汚染負責,生產帶來利潤及汚染,那廠商自會一直生產,至無利可圖為止。若多生產利潤加速上升,增產必有利可圖,若是無利可圖,當是利潤增速下降,直至降為零。換言之,當工廠快將達無利可圖之時,增產之利潤不高(降速),不增產失掉之利潤很少。徵汚染稅令工廠放棄一點生產,放棄不高之利潤,但為他人帶來大福祉(減染之益),這猶如要工廠之得由32,但他人可由68,得大於失,故徵費有益於社會福祉及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