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4日星期二

解公營房屋之困須重誘因

        新特首上台,房屋問題當然是重中之重,土地要多、建屋要快、上樓要爭先,這都是眾人之所望。如何做到呢?這涉及規劃、測量及土地行政之專門知識,不是一般經濟學者之所長,至少於筆者言如是。不過,上述目標偏重增加可用之資源,只屬房屋問題之一面。另一方面,如何好好地利用現有資源,減少問題,也很重要,經濟學於此用心亦較多,或可進言一二。 

        現有房屋資源已否「好好地」利用了?這要看政策目標為何,要看目標是否可取,要看現行政策為何,能否達到既定目標之餘,成本是否太高,又有沒有不良副作用。 

千頭萬緒,不如先要弄清政府現行之介入方式及其理據。 

簡單言,港府之介入方式,就是建造大量公營房屋(下簡稱公房)——出租公屋及居屋加起來,佔去住宅總存量近45%,即使只算居屋,亦佔近15%之譜。建造龐大公房之理據何在?一般公共經濟學教本,並沒有專章論房屋,只間或有散論何須介入房屋市場(註1)。今天,我們都知道房屋是大問題,但若不弄清為何要政府介入,須做甚麼,便難以評論政策有否誤區,改革當往何處走。 

        一般言,促進效率及公平,是政府之主要功能。據房委會網頁,該機構目標明確,乃「為有住屋需要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可以負擔的租住房屋,並透過推出資助出售單位協助中低收入家庭置業。」提供公屋予低收入家庭,可減貧富差距,正有助促進公平。不過,中等收入家庭已不貧窮,為他們的置業籌謀,較難說與公平有關。或曰:資助中等家庭不一定不公平,只是在資源稀缺下,應優先扶貧,但倘資源夠,資助他們亦無防。香港私樓價高,為買不起私樓者籌謀,亦無可厚非。 

        換言之,在樓價高企之大環境下,提供公屋及居屋,為的是社會公平。當然,亦有說助人置業可令社會更穩定。 

目標既明,進而可探討政府介入之方式有沒有盲點。就此,不妨先問一個「假設性問題」——非為質疑現政策,乃旨在弄清概念,查找盲點——為達相同目標,可否不建公房,用其他方法? 

答案是可以,但不同方法各有優劣。答案是:若不建公房,可派發住房津貼——公屋壓縮開支,房津增可用收入,兩者均可扶貧。此外,若要助人買樓,則派發現金資助亦可,毋須自行建屋。 

讀者或有疑慮,資助買樓增需求,勢推高樓價,火上加油。但別忘了,若派資助而不建公房,可騰出土地建私樓,供應多了,即使需求亦增,樓價不一定高了。而且,建屋耗時長,派錢收效快。因此,不見得政府必須自行建屋,並營運龐大的房屋網絡。 

當然,派現金亦有缺點,這樣做耗資大,有損政府財政,長派必有加稅壓力。 

        無論如何,政府之最終選擇,就是建造大量公房,而非用現金資助。如上所述,方法各有優劣。原則上,無論是派錢或建屋,都可促進公平,又都可墮入「思想誤區」(詳見下文)。只是,派錢一類福利政策,學術界已多有討論,較能掌握問題所在。以派屋為福利,討論少,認知亦少,較難察覺問題何在。此外,派屋與派錢涉及不同之機制,產生之問題或有不同。 

        猶幸,學界之討論,有助弄清派錢衍生之困難,我們可以此為基礎,審視派屋會否衍生同類問題,乃至新問題。 

首先,扶貧政策容易墮入一個誤區:政府只應助有需要人士,若沒有需要,資助便應取消。 

這又有何不妥?先說一個小故事,事情發生在多年前,一位小朋友家貧需領福利金,為幫助家計,小朋友努力讀書,獲學校派給一小筆奬學金。但福利當局知道後,在福利金扣除奬學金款項,換言之,小朋友沒能幫助家計,努力與否,可用總資助不變。這合理嗎?福利官或認為,資助要派給有需要人士,有需要才派,沒需要便不派,小朋友家庭既能另行籌措資助,需要減少了,福利金亦應相應調減。福利官忽略了,倘努力與否,報酬如一,那努力之誘因(incentive)便不足。上述故事之小朋友仍然努力讀書,上訴後福利金也沒被扣掉,但政策是否傾向於誘人努力,不言自明。 

今天,福利政策已改變不少,經濟學就此亦已多作研究,注意到福利金之扣減率,猶如稅率,有需要考慮誘因(註2)。 

可是,大眾看稅收與福利之標準,並不如一。不少人反對高稅率,認為它減低努力之誘因,但認同扣減福利之時不看誘因,只看需要,收入高了,需要減低了,福利應即扣。其實交稅與領福利者,誘因相同,只重前者之誘因而忽略後者,無助解決問題。須知一個人有沒有「需要」領福利,非全由天定,亦在人為,政策若不鼓勵努力,反鼓勵領福利者保持其「需要」,這豈是扶貧政策之初衷?猶幸,於現金福利政策上,已有較多討論及改革,較少闖進誤區。 

由此角度審視,可以發現,派屋而不派錢,誘因雷同,甚至更易墜入思想誤區。 

先看公屋,它提供予有需要之人,若沒需要,便應交出,沒甚麼不妥。不過,公屋是重大福利,倘沒足夠誘因,誰又會自願交出?故此,公屋戶須申報入息及資產,超乎限額者須搬離。這政策看似合理,卻不鼓勵住戶努力改善入息。筆者相信大部人寧可失掉公屋,不願一世貧窮,但亦總有人寧可保住公屋,不願多勞反而有失。住公屋者絕非皆不努力,問題在於,倘公屋政策只看需要,這沒為住戶提供搬離之誘因。 

房委會亦希望住戶努力上進,搬離公屋,唯有另想法子。再者,政策既以「屋」而非「錢」為媒介,以「屋」為誘因,亦是順理成章。於是有了「居者有其屋」計劃。於是,努力的公屋戶毋須放棄福利,但需轉換形式,由租住變為自置居所。這能否解決問題呢?居屋確令若干公屋戶搬離,不能說沒幫助,問題是足夠否。 

想深一層,派屋比派錢更易產生誘因陷阱。首先,搬屋是大決定,不容易做,不常做。另一方面,置業也是大決定,居屋可吸引部份人搬離,但總有部份人難下此大決定,或未能一下子跨過這大門檻。由公屋致居屋,是大變,難以中間落墨。派現金則不然,福利金之扣減率可以漸變,令多勞多得一步步實行,生活方式毋須突然大改。 

再者,居屋必須夠吸引,公屋戶才願以綠表買,不少人要等到有市區居屋才買,但市區地不常有,更別說多用市區地建居屋,將衍生另一問題——市區私樓地將減少。故此,以居屋利誘公屋戶搬離,效率難言高。 

當然,綠表客可以買二手居屋,舊居屋各區都有,但不新,是否吸引?這要看居屋買賣有甚麼限制。綠表客買居屋不用補地價,但賣出時便要補,這涉及樓價之三至五成不等,金額非小,令居屋之吸引力打折扣,倘不是新樓,公屋戶的購買意欲是否很高?有說買居屋者為住不為炒,即使要補價後才可賣,他們也沒所謂,因為沒打算賣。此說不通,買樓自住,容或是需要主導,但不代表不考慮轉售價值。即使有折扣,買樓仍是大投資,公屋戶又相對上不富有,在需要以外,考慮投資收益有多大,乃人之常情。 

其實,居屋制度本身已暗藏誘因陷阱。一間市值500萬元的居屋,買家只須付250350多萬元,若不賣出,住戶一直享用著值500萬元的居所,一旦要賣,無異放棄150250多萬元的資助,即使樓價升了,賣家只可分享部份增值,情況猶如高稅率,或高福利扣減率。補價制度大幅扣減了居屋套現所得,大減賣樓之誘因。不是說沒人會賣,只是賣的人因而大減。 

當然,居屋業主不同公屋租戶,買樓後業主收入再高,也不會失去居屋,他們亦可買私樓投資,同時住在居屋,制度不減業主努力之誘因。問題似是小了,但還是有。一個人努力與否,與努力之回報有多大有關,很多人努力是為買樓或換樓。居屋業主已買樓,但換樓呢?因要補地價,賣居屋之所得,連買回同等面積之二手居屋也不夠,倘要細屋換大屋,負擔更將大增,遑論多買一間私樓收租。換言之,制度令居屋業主很難換樓。誠然,人生不一定為換樓,但換樓是很多人的目標之一,這目標實現不了,努力之需要也減低了。 

以上所述,都是以房屋為福利所造成之誘因陷阱。不是說不當資助貧者(乃至中等收入家庭),但用屋而非用錢資助,或衍生相同陷阱,或製造新陷阱,必須留意。政府須促進平等,但也要考慮代價,代價不單指金錢,更要衡量效率上之代價,必須考慮,政策有否誘人死守既得之福利,無論是房屋還是現金福利。 

今既知以屋扶貧之政策或闖進誤區,進而可討論如何改善公房制度。 

        就此,公屋私有化是重要提議。倘公屋戶可購入自住單位,日後也可賣出,努力賺錢有回報,誘因陷阱將大大縮小。但還是有,因賣出公屋時仍要補地價。何況,私有化於1998年推行,後隨樓市逆轉而驟停,近年雖有重提,卻只聞樓梯響。故此,仍須討論私有化以外,有些甚麼可做。 

        如上所述,補地價制度,無論是租置或居屋,均有改革之需。一方面,要政府放棄補價制,恐怕事難成。輿論不重誘因,重在防「炒」。居屋轉賣期最近收緊了,正在要防「炒」。倘政府不收補價,賣居屋後可賺更多,輿論自更不喜。這確是兩難,要增誘因,補價制需改,一旦放寛了,又會批評是「炒」,政府唯有作出平衡,中間落墨。猶幸,補價涉及的是金錢,如何收可靈活點處理,視乎政策目標為何。譬如說,若政策不鼓勵短期轉售,可將補價金額與居住年期掛鈎,住得短(長)補得多(少),既阻撓短期轉售,亦鼓勵長住者換樓,勝於一刀切,造成誘因陷阱(註3)。 

        補價以後,不論是租置、綠置或居屋,不論是搬走或留住,業主均失去了一切公房福利。若補價高,當然少人放棄,即使低,仍是有所失,要誘人放棄福利以上流,始終有點吃力。所以,還須考慮未補地價之時,有些甚麼可做,令公房之租戶或業主不要怕失去福利,從而放棄上進。關鍵在,應促進公房與公房間之流轉,用既有或新增公房鼓勵住戶上流或再上流。筆者在《信月》201810月號已略有申論,但可論處尚有不少,日後有機會再談。 

        現可回到本文重點並作總結:公房不足之困固有待解決,但如何好好地利用現有資源,也很重要。政府建公房有助扶貧,也為助人置業,但不是給了屋,賣了樓,資源就算好好地利用了。正如福利金不是派了便算,政策應誘使有「需要」領福利之人努力減低其「需要」,提升生產力,善用社會資源。當局需多加留意,作出適當改革。制度只重效率不顧公平,不妥,但只重公平而不顧效率或誘因,亦不妥。求取適當平衡,從來是政府當做之事。 

 

1Harvey Rosen之經典敎本Public Finance,所提之理據包括:給錢較易引發福利欺詐,給實物則較難(pp.267-268)。該書又指出(p.105),自置居所或帶來正面界外效應(positive externality),因業主較租客更用心打理居所,令鄰居亦受益,再者,置業有助社會穩定。不過,Rosen對此有質疑,用心打理居所不一定源於置業,可能只因業主較租戶收入高。此外,瑞典社會穩定,但置業比率不高,反映置業與穩定非等同。另一經典教材Joseph StiglitzThe Economics of Public Sectorp.700)則認為,鼓勵置業或反映社會價值,且置業後個人對社羣更有歸屬感。 

 

2:可參Moffitt, R. A. (2003). The negative income tax and the evolution of US welfare policy.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7(3), 119-140.文中所述100%福利稅率,即本文所說之福利扣減率,亦雷同稅收理論之100%邊際稅率,筆者於20197月《信月》有介紹,可參考。 

 

3:現時居屋在首五年內不可轉售,這正正把補價與年期掛鈎——不可轉售猶如訂下超高補價,致轉售歸零,五至十五年後,補價則大幅下降(居二毋須補價,自由市場則須補)。只是,由超高而正常,不是漸降,是急降,是一刀切,易造成誘因陷阱。本文建議讓補價先高後低,但要逐漸下降(甚至在若干年後降至零),以改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