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

「內捲」又如何?——從經濟學之角度看

        近年時興談「內捲」,但這所指為何?淘寶、拼多多及京東加大售港服務,衝擊本地零售業?本地食肆因北上消費而現結業潮?當然,還有不少老字號嘆生意難做,競爭過多,以至內地企業(如車企)間之激烈競爭,這些都可能與「內捲」有關吧。
老實說,筆者不太清楚「內捲」一類潮語之準確意思,但相信總與市場競爭(甚至過度競爭)有關,應屬經濟學之分析對象,故本文希望介紹一下經濟學中有關論述,不一定正中時弊,但或可供各方參考,重新思考這些問題。
關於「內捲」之言論,有正有負,唯似以負面居多,包括低價競爭帶來供需不平衡,對企業造成生存危機,甚或令人失去上進動力。只是,亦有人認為有競爭才有進步,低價有益於消費者,生產者雖受損,但更應力爭上游。再進一步,或有人認為,舊的不去新的不來,競爭讓新舊交替出現,是自然不過。
這些論述都各有道理,卻欠系統性,尤其是,當有正有負時,到底競爭是過多還是過少?又或者競爭就是好,沒過多或過少可言?
其實,筆者自中學至大學,都不時聽到相類辯論,一直以為這是經濟學的題目,唸經濟學可幫助思考這類問題,後來才發現經濟學課程中,由中學至大學都沒這方面之論述。一般人談論它,只基於常識,不基於經濟理論。
後來,筆者發現在工業組織理論中,曼昆(N.G. Mankiw)及雲斯頓(M.D. Whinston)一篇經典論文(註1),探究的正是該議題。該文對專研商業經濟之學者言,自非陌生,但商業經濟不是研究院(乃至本科)必修課,不是所有人都必讀。其實,該文所論乃經濟學之核心關懷,很值得細讀。
現試介紹該文,為簡便計,下稱該文為曼雲。
首先,曼雲建立了一數學模型,以分析市場競爭,並涉及以下假設:行業內所有商戶之產品訂價,不低於邊際成本(假設I),倘多了商戶經營,整個行業之銷售量會增大(假設II),但每位商戶之銷售量將被攤薄而下降(假設III)。
這些假設都合理,倘都成立,而商戶所售產品又都同質(homogeneous),曼雲證明:市場上之商戶數目可能過多,換言之,市場競爭或過大,大於最適水平。
這結論未必與一般人之想法一致,懂點經濟學的人,往往認為市場競爭總是好的,不會過多或過少。這種核板印象,來自經濟學對「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市場的描述,在該類市場下,多點商戶帶來多點競爭,壓低價格,可為社會帶來最大效益。倘競爭巨大,商戶虧蝕,則自然會退場,毋須憂慮。
現實是,不完全市場在所多見,把所有市場當成完全競爭來分析,頗不適切。曼雲所分析的市場,正非完全競爭,如上所言,他們之假設都頗合理,分析的亦是自由市場,只是不一定「完全」而已。
其中,過度競爭的關鍵在於邊際利潤是否為零。曼雲之假設I規定價格不低於邊際成本,故邊際利潤不低於零,倘等於零(完全競爭下之特徵,因競爭大),則無論是多了還是少了商戶競爭,對現存商戶之盈餘無損(因為是零)。倘高於零,而新商戶入市又會減低現存商戶之生意(假設III),便構成「搶生意效應」(business-stealing effect),正是競爭過大之因由。
何解?須知新商戶加入市場,既帶來得益,亦帶來損失,倘得多於失,則對市場有利,反之則否。在同質產品市場,所有商戶賣同樣產品,對消費者言,多了商戶加入,不帶來任何新意,極端點說,新商戶於需求面不帶來新價值。
供應方面,因邊際利潤為正值,新商戶願意加入市場,但須付起動成本(entry cost)。愈多商戶入場,生意被搶掉,邊際利潤便一直下降,致僅可收回入場成本,這時新商戶不會再入場。對新商戶來說,它們只會考慮自己能否賺得夠(這是「得」),不會考慮其他商戶會否因競爭多了而賺少了(這是「失」)。但從市場整體之角度看,得失兩方都需考慮,只看入場之得而不看其失,將導致競爭過大,商戶過多。
「搶生意」可帶來過度競爭,這或許是商人對市場之常識,但經濟學又好像不這樣說。誰是誰非?曼雲的分析讓我們看清楚,誰是誰非要看甚麼假設成立,經濟學說的通常是完全競爭,商人所指則為不完全競爭,我們用經濟學做分析,必先判斷哪些假設成立才行。
只是,假設產品均為同質,仍是不太現實,故曼雲亦考慮產品差異化(product differentiation)之影響。
首先,倘新入場商戶之產品非現有產品的倒模,而是有所不同,那新入場會帶來新價值,不可抹殺。用經濟學術語說,新產品可帶來新的消費者剩餘(consumer surplus)——唸過經濟學的人都知道這術語,倘讀者不懂,則只需視此為買方購物之淨得益即可。
但是,商戶只賺取利潤——或生產者剩餘(producer surplus)——不賺取消費者剩餘。而且,加入市場與否,決定由商戶做,非消費者做,這造成誘因不足的問題。
此話何解?簡單言,市場效率看的是整體,看的是消費者剩餘(CS)加上生產者剩餘(PS),扣除新商戶入場成本(F)後之淨值(CS+PS–F)。倘這淨值為正數,則多點新戶商才好。但由商戶之角度看,則只會看生產者剩餘(PS)扣除入場成本(F)後之淨值(PS–F),淨值為正則入場,否則不入。
商戶之決定少了CS,故即使進場帶來之得大於失(CS+PS–F>0),但商戶或已不再進場(因PS–F=0),誘因不足下,令太少商戶進場,引入太少新產品,此謂「(消費者)剩餘忽略效應」(註2)。
另一方面,「搶生意效應」依然,因新產品只是有差異而已,與舊產品非百分百不同。倘多了商戶進場,總會搶去舊商戶部份生意。上文已解釋,「搶生意」帶來過度競爭,太多商戶進場。
一方面,市場傾向帶來太少差異性產品,一方面,市場又有太多人搶生意之虞,一正一負,市場競爭到底是過多還是過少呢?理論說了一番,我們是否又回到原點,毫無得著?
非也,透過曼雲,我們知悉正負關鍵在於兩大效應,藉分析不同行業於兩大效應之強度,便可評估競爭是否過多。倘不作具體分析,便一口咬定競爭過多或過少,這才是不妥。至於具體分析當如何做,便要看情況。
首先,不應誤會,曼雲不是要教導商人如何營商,不是說:生意被搶了,便應多製作有差異之產品,以減少競爭帶來的影響。這種說法錯不了,但商人自然懂,不需經濟學家提醒。經濟學家與商人不同處是,商人只看自己生意,經濟學家則看全局,這才有助政策制定。
曼雲之分析如何幫助制定政策?舉例,其分析探討市場有否過少(或過多)商戶參與競爭,正是制定競爭政策(competition policy)之所需。可惜,後者之研究,卻少見引用曼雲,直至近來哈佛法律經濟學者Louis Kaplow才有參考該架構,提出很有意義之分析(註3),只是這非本文之關切點,待日後有機會再介紹。
再舉例,筆者認為,曼雲之分析架構,與保育政策有關。倒底哪些行業可能被淘汰但又不應淘汰呢?這是保育政策的核心問題,曼雲之現行架構戳中某些重點,但還須適度擴充,才足以指出問題癥結,現試用該架構析出若干重點(註4)。
近年不少人惋惜老店結業成風,有人說是市場規律,新舊興替在所難免,有些人則說香港沒好好保育傳統,到老店消失時才知其可貴。行業內之營運者到底是過多還是過少呢?如上所述,這視乎「剩餘忽略效應」還是「搶生意效應」較強烈。
一般言,傳統老店手作成份較多,不若連鎖店產品高度標準化,故傳統老店賣的是較大差異的商品或服務。差異愈大,帶來的「消費者剩餘」當愈大。原理是,標準化產品差異小,易取代,同質產品間更毫無差異,需求曲線趨平坦(若價格稍高,客戶會全面流失),多一件不多,新產品帶來之新「消費者剩餘」接近零,這正是文首所述「完全競爭」之情況。反之,差異化產品較難取代,需求彈性(elasticity)小些,需求曲線較陡峭,新產品帶來之「消費者剩餘」(CS)便較大。上言商戶只看PS–FC>0否,不看CS+PS–F>0否,倘CS愈大,「剩餘忽略效應」自亦愈大。
另方面,傳統產品間有較大差異,或較難互搶生意,試想,當一間老店退場,是否可大力幫助其他老店做多些生意呢?這較難說,總言之,難言「搶生意效應」強烈否。
「剩餘忽略效應」令商戶過少,「搶生意效應」令商戶過多,由上可知,於傳統老店言,前者強,後者難說,有機會是前者較強。倘如是,則商戶便過少,市場或過度淘汰傳統老店。有說老店流失是市場規律使然,這個當然,但市場競爭是否剛好是最適水平呢?這便要看情況了,於傳統老店言,這一不定。
必須強調,筆者不是說政府應干預,以硬手段留低老店,這可能令事情更差。一般言,干預有干預的成本,筆者不會隨便鼓勵干預。只是,坊間往往用錯經濟學,以「完全競爭」來分析所有競爭模式,這點必須留意。
引入新干預要小心,但有些行業早受干預,要微調既有干預模式,成本比引入新干預小,應該容易些。
譬如說,有些行業受政府津貼,業內競爭大,或有人認為競爭大才好,汰弱留強後之贏家最有效率。以曼雲之架構看,倘業內產品差異小,競爭或會過大,不一定有效率。
不單如此,津貼令企業較易收支平衡,企業或因而怠於變革,未必採取最優競爭選項。這時,政策或可微調,加入津貼條件,要它們多做點研發,要引入真箇有差異之產品,才可領津貼,這有助競爭趨於適當水平。
當然,以上所言,建基於政府本來就會干預,也不打算取消干預,才建議微調。至於干預是否本來就不必,那是另一問題,亦非本文可涵蓋了。
筆者希望,透過以上數例,有助示範曼雲架構如何應用於分析現況,以後不必一說競爭就說過多,又或是競爭就一定好,無用擔憂。

註1:Mankiw, N. G., & Whinston, M. D. (1986). Free entry and social inefficiency. 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48-58.
註2:曼雲本身沒對這效應命名。有些文獻(如Grossman, G. M., & Helpman, E. (1993). Innovation and growth in the global economy. MIT press)用「消費者剩餘效應」(consumer surplus effect)指涉該效應。筆者認為「忽略」是其中重點,故名。
註3:Kaplow, L. (2023). Competition policy in a simple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Microeconomics, 1(1), 80-114.
註4:曼雲舉出兩個數學模型作例,其一競爭不足,另一競爭過多,可見不能一口咬定商戶過多或過少。這兩個模型與傳統產品沒明顯關連,不宜將商戶過少之模型視為代表傳統老店。故後文分析,須擴充曼雲之架構,容許傳統及現代兩類行業同時存在,再討論新架構可引生之涵意。

2026年3月6日星期五

穩樓價、增效率——再論公營房屋之流轉

住宅樓市已畧回穩,相信不少發展商、業主及政府官員,都鬆了一口氣。市況雖穩下來,樓市一些結構性問題卻未見有解,故應趁機多作檢討、做些改革,以免日後難關再遇時心中沒底,藥石亂投。

樓市的問題不在只升不跌,這幾年來大家看得清楚,樓價總會跌。港式樓市的問題在於好市時暴升,遠超平均負擔能力,行政措施、稅務辣招,只能強壓一時,爾後急速反彈,對策難求。再者,樓價愈背離大眾之購買力,下跌時便愈痛,對金融體系亦更危險。

簡言之,港式樓市之問題在不夠平穩,應防範的是大上大落,而非只升不跌。

要平穩自是不易。聯繫匯率下,息率高低看美國,倘息率走低時遇上本地經濟好,樓市便火熱難滅。雖如此,政府仍非無事可做。只是,除行政稅務措施外,現行政策重點在增加供應,唯供應乃長遠措施,遠水不能救近火,尤甚者,好市時增土地,往往在淡市時才化為大量樓盤供應,加深市況波動。

然則還有何事可做?筆者認為,要減少波動,理應著重現存住宅之流通性,讓封存不動的物業適當流轉。從另一角度看,讓封存不動之物業流轉,也算是增加供應。

香港樓市之結構很特殊,逾四成住戶居於公營房屋(下簡稱公房),這比例很高。但問題不在公房比例偏高,新加坡公房比例更高,但彼邦之組屋可自由流轉,沒港式流通性問題。

香港之公房主要包括出租公屋、自置公屋(「租者置其居」)及「居者有其屋」(居屋)。出租公屋不可買賣,交易流轉率是零。居屋及租置雖可轉讓,但要補地價,故流通性極低。據團結基金之計算(註1),在2006至2016年間,私樓的流轉率(交易量佔總存量之比)為7.9%,居屋之流轉率則為1.8%,僅及私樓四分一。往後年份之居屋流轉率及租置流轉率,筆者暫未找到數據,但估計亦不高。

當市面上大部份樓宇流通性偏低,整體價格便較難平穩。全港私樓約170萬,出租公屋約87萬,可出售公房(居屋、租置等)約46萬。這46萬公房倘能自由轉讓,相當於多了近三成潛在供應,倘私樓價高,買家可由私轉公,令居屋價高些,私樓價低些,私樓便較難暴升,樓價穩定些。然而,現制度下居屋租置未可完全自由轉讓,流轉率甚低,即使假設各類公房流轉率一律為1.8%,公房年交易只八千左右,對私樓流通量五至十萬言,難生大作用。倘其可自由轉讓,流轉率或趨近私樓,那年交易便達三萬多,這才有較大作用。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流轉有另一好處,就是市場效率。市場的好處,在於買賣雙方能各取所需,互惠互利。倘交易受人為(制度)限制,互利受阻,效率低下,則造成雙輸。

假設一對夫婦現居於市區居屋,單位之「自由市場」(已補價之市場)價值為500萬元。退休後他們願意搬到新界,同質素居屋之價格約400萬。倘把現居出售,扣除補地價後只能套現250至350萬,不足購入心儀新界居屋,加錢不化算,更減少養老資本,故不打算搬遷了。對他們來說,住市區與新界分別不大,新界可能更適合。簡單假設,對他們言,500萬元的現居其使用價值等同400萬,但制度不鼓勵遷移,變相浪費了100萬元的用值。相反,一對年輕夫婦可能(因樓價)迫於住在新界,不方便上班,即使他們願多付搬到市區,但因退休夫婦的例子多的是,他們便找不到合適合價的單位,交易不成,雙方都不能各取所需。

由此可見,流通性於市場有大幫助,既可增加效率,亦有助穩定樓價。可惜,房策多年來太著重增加新供應,卻忽略了現有公房之流轉。

要大幅增加公房之流轉,最佳策畧是私有化現存公屋,並容許自由轉讓,因公屋佔公房之比例最大,由此着手,功效最顯著。但政府對私有化似乎甚有疑慮,一直不太願推。其實,即使重推私有化,倘沿用舊模式,須補價後才可轉讓,問題仍是不解,因流轉之所以低,關鍵在補價制度,非私有化便可解。

倘有些地方不能改(但有些能),則當如何改?這是經濟學上次優理論(the theory of the second best,註2)之問題,筆者之建議(註3)是,先容許公房業主免補價換樓。

可賣買的公房,包括居屋、租置,以至「港人首置上車盤」。筆者提議,這些業主賣樓後,若在指定時間內購入另一公房,則可在「第二市場」(未補價之市場)入貨,毋須補價買「自由市場」的公房單位。

該建議可促進公房間之流轉,增加市場效率,對穩定私樓價格則有間接作用——它可增加二手居屋盤源。現時盤源少,因業主賣樓後退路窄(不可重投「第二市場」),倘退路拓闊了,多些人願放盤,選擇多些,或可吸引多些私樓買家轉投二手居屋,減輕私樓之壓力。

該建議簡單易明,可修訂,或分階段試行,但如何修訂才可不害其原意呢?

最近政府提出之「長者業主樓換樓計劃」,正好用來例示箇中困難。該計劃可看成是筆者建議之縮小版,把免補價業主限於長者。據估計,合資格業戶有十萬,看似不少。只是,筆者認為,該類計劃限制多,很難達到預期目標。

何解?這須先說明該計劃,但政府仍未公布細節,只說會參考房屋協會之「長者業主樓換樓先導計劃」。現先假設「新計劃」(房委會豁下公房)之運作方式與房協之「先導計劃」大同小異(註4),以說明這種計劃問題何在。倘政府爾後公布之細節沒下述問題,自然最好。此外,房協計劃只涉及房協屋苑業主,但房委會之計劃便當包含居屋或租置業主了。以下說明將不再區分兩類業主,以方便解釋。無論如何,計劃所涉業主須年滿60 歲,且持貨滿十年。

今設甲是合資格居屋業主,過往,倘甲出售了單位,他便不可再到「第二市場」購買另一居屋,甲只才可在「自由市場」購入另一居屋,並須補地價。新計劃下,甲仍可在「第二市場」購買另一單位,毋須補價,只是新買單位須比所賣為小,或位置較偏遠。此外,有報導指(未經證實),「新計劃」下,長者若「大換細」,則所換單位的地區位置不限,若長者交出市區單位,遷到新界或離島,則不限所換單位的大小。

該計劃的原意是,長者在一賣一買後有餘額作生活費,同時騰出市區或較大單位予有需要家庭,並促進公房的流轉,善用現有房屋資源。

筆者認為,無論是「新計劃」或「先導計劃」,都難以促進流轉,原因是,計劃只傾斜一方,非對買賣雙方都鬆綁。

假設上述甲在「第二市場」向乙買入一居屋單位。甲在新計劃下得益,但乙呢?乙可能是長者,也可能不是。先假定乙非長者,那他賣樓後便沒資格在「第二市場」買入另一單位,而賣樓所收取之樓價,因未補價,實低於其單位市值,這意味着,倘乙用收回之樓價去買「自由市場」下之居屋,即使是同一屋苑,同類單位,亦買不起。

由此可見,該計劃無助刺激賣方意欲。若賣方不願賣,即使多了買家願意買,成交之機率仍低。

當然,倘買家(長者)多了,「第二市場」樓價可望提升,增加賣方之賣樓意欲。只是,「第二市場」與「自由市場」價差達三至五成(所差為未補之地價),即使多了長者買樓,勢難令「第二市場」價格增加三至五成,對賣方(乙)言,賣樓後所得仍小,不足購回同質居屋,遑論私樓。

另一假設,乙亦是合資格長者,他賣樓後,有權不補地價買回同質居屋。問題是,要賣方(甲)買方(乙)同屬長者,市場太窄,配對不易。即使房委會幫忙配對,增加配對效率,亦能是小幫。

再者,乙賣出居屋予甲後,倘要買回另一居屋,同樣須面對難找賣盤的問題,除非乙所買正是甲出售之單位(甲乙單位對換)。不過,政策又規定要大換細,或市區換新界,故即使甲乙均為長者,其中一方須持有新界大單位,另一方則持市區細單位,才可免補價對換單位,難上加難。

再退一步,即使換樓成功,但該政策希望長者大換細後,可省下樓價差額養老。倘由新界大單位換成市區細單位,樓價相差不一定大,交易後雙方未必可省下差價養老,即使一方可以,另一方亦不可以,令政策目標難以逹致。當然,換樓不一定為省錢,當局亦毋須執着計劃能否為長者省錢養老,筆者所言,旨在點出計劃之初衷難達,不如索性放寛規定,由換樓者自行定奪換樓是否有利。

總言之,筆者不是說,這些計劃沒用,只是這些計劃設限太多,令它能幫的很有限。計劃推出後,倘申請人不多,交易量少,或被詮釋為長者沒興趣換樓。其實他們可能有興趣換,只是配對不易而已,政府應放寛規限,而非放棄計劃。

長者換樓計劃的盲點在於,它希望幫助交易中一方,忽略了交易是雙方的,只對一方有利的交易,太難作得成。房委會其他計劃,往往有同樣盲點,譬如「白居二」,旨在幫白表客早點置業,故容許他們在「第二市場」選購二手居屋。向「白居二」賣樓之業主,卻不可在「第二市場」購入另一單位,令他們之放盤意欲低。若盤源不多,即再多批「白居二」申請,成交亦相對難。

筆者之建議,重點正在不偏於一方,無論是新買家還是現有居屋戶,倘交易雙方均為公房戶,即可免補價換樓,不論是向上換(由租置而居屋而首置盤,細換大,新界換市區),還是向下換。這建議仍有缺憾,未能幫助首置盤業主上流至私樓,只算是次優方案,但當局倘無意全面自由化公房,次優總比不改好。問題在於,如何改須注重細節,須看方案能否達致其目標。筆者過往已多次為文(註2及3),介紹如何用次優理論制訂房策,筆者之方案不可能被照單全收,故還須探討方案是否可改、如何改,才不害其原意,本文主旨之一,就是為此補注。

 

 

註*:標題由編者所訂,筆者原題目為「穩樓價、增效率——再論公營房屋之流轉」。

註1:見團結基金網頁「施政報告新房策,加快公營房屋流轉」(2018年10月11日)

www.ourhkfoundation.org.hk/en/media/commentaries/ 

註2:可參筆者之「次優理論淺介:首置盤助房屋流轉」,刊於信月2018年10月號。 

註3:「公房免補地價買賣,創上流階梯」,2022年10月號。

註4:見2025年施政報告第212段第(vi)點,及房屋協會網頁https://www.hkhs.com/tc/application/flat-for-flat-pilot-scheme-for-elderly-owners

 

 

2025年5月6日星期二

管控煙、酒及賭之經濟學

煙、酒、賭,與普通商品不同,政府對它們有較大管制。於香港言,政府對普通商品不徵稅,但對煙及酒都徵稅,稅率亦甚高,此外,政府不容許賽馬會以外的團體接受投注。當然,政策有時放寬有時收緊,視情況而定。最近政府調低了烈酒稅,卻打算加強控煙(即快將推行的「控煙十招」),政府亦「將積極探討規範籃球博彩活動」,筆者便趁機討論一下,經濟學中有關政府管控煙、酒、賭所涉之概念。

首先,為何煙、酒、賭往往受管制,其他商品則沒受管制?經濟學上,最相干之概念當為merit gooddemerit good。這一對概念由公共理財學大師Richard Musgrave所創,以解釋某些政策何以當推行,某些事物何以當管制。只是,應當如何中譯merit gooddemerit good呢?倘譯作「有益之物」及「無益之物」,詞意相近,但不太像專有名詞,未必合適,故本文直接使用英文名稱。

問題是,merit good既然有益,又何須用政策推?可見這概念預設了有些物品雖有益,個人卻不用、少用,這才需政策推。其實,這道理不難明,譬如說,醫生都勸大家多做運動,但聽者不夠多,正因個人可低估運動之益處、不運動之長遠害處。同樣道理,高脂食物多吃無益,但仍有人大量進食,因個人受當前美食蒙蔽,並低估了高脂之害。

道理易明,政策制定卻不簡單。運動雖好,但政府通常不會迫市民做運動,高脂食品無益,但通常不會禁,也少見有罰款(註1),因迫、禁、罰有損個人自由,倘有關益處或害處只涉及個人,政策一般都很克制,除非所涉之益害處巨大,甚至生死攸關——譬如安全帶及毒品,法例便訂明前者必須配帶,後者則必不可管有。

如上所述,merit gooddemerit good帶出個人自由與益處、害處之衝突,平衡兩者後,政府不一定干預(註2),視乎益害處之強度,毒品是極端無益之物,更可成癮,對之管制甚至禁絶,爭議性不大,但其他demerit goods呢?這便較難說了。

由經濟學角度看,煙、酒、賭是demerit goods,政府對之干預或管制,自屬有理,但干預程度應該多大呢?這便具爭議性了。尤其是,煙、酒、賭雖或具成癮性,但非高度可成癮,任何管控政策,及對政策之收緊或放寛,都不免帶來大反應。

首先,有些物品之成癮性無可置疑,例如毒品,即使政策強硬管控,也沒人會反對。但煙、酒、賭不同,有些人會上癮,有些人則不會,故其成癮性較可置疑,一旦可置疑,普通市民總會認為自己有自制力,毋須干預,對管控反感。

其二,市民之所以意見強烈,亦正因這些物品具成癮性,阻止成癮者使用某物,比阻撓非上癮者使用,必引起更大反彈。

其三,物品既可成癮,戒之不易,自亦更易銷售,甚至普及化,這帶來龐大經濟利益,牽涉大量消費者及利益團體,一旦要管,反彈自亦更大。

由此可見,即使煙、酒、賭是demerit goods,政府一旦要「管、罰或禁」,仍會有爭議。要說服大眾,除強調有關物品之demerit外,最好具備更有力的理由——「界外效應」(externality)正是很好的理由。

所謂界外效應,指有些人做了某些事,影響不止於自身,還(正或負面地)影響了其他人,卻沒得到(或負擔)相應之補償。嚴重的界外效應,往往需政府干預,例如汚染帶來負面界外效應,便需政府管控。

政策若基於界外效應而推出,爭議性比demerit good(或merit good)小得多,因界外效應牽涉他人之利益,而demerit good(或merit good)則只涉當事人。管控前者,因影響了他人,不能以個人自由作擋箭牌,但後者則可以。

有些事物不單帶來demerit(或merit),也帶來界外效應,具雙重角色。政府干預這些事物之市場運作,爭議性小一點。由此角度看,針對香煙徵稅,甚至禁煙,都有著較強的理由,吸煙不單危害煙民本身之健康,也影響不吸煙的人,這就是界外效應。

可是,這顯而易見之一面,有些人竟然忽略了。筆者不下一次,在媒體上聽到有些評論,主持人都忽略了吸煙有損他人健康這一面。其中一次,一位主持人對政府引入無煙處所有微言,認為健康是個人取捨,幸好另一位主持立時提出吸煙亦影響他人。

另一次,主持力言吸煙比喝酒對健康之禍害小,卻受到更強之管控,故不合理。同樣,這位主持亦忽略了吸煙影響他人。用經濟學的角度看,吸煙帶來雙重負面效應,酒精雖無益,但界外效應呢?可能有,卻不若煙草明顯,故控煙力度強於控酒,亦是順理成章。筆者不明白,何以顯而易見之一面,仍往往被忽略。是否因為政策宣傳上一直側重demerit一面,標語「吸煙危害健康」太深入民心,反令少人注意界外效應的一面?無論如何,筆者認為後者很重要,應該強調。

現轉至論控酒,政策明顯比控煙寬,過去二十年來,政策只有放寬,未見收緊,紅酒稅於2008年取消,今次則下調烈酒稅,但控煙政策則只有收緊,沒有放寬。

由以上討論可見,酒雖同為demerit good,但沒明顯界外效應,故控酒比控煙寬,亦算有道理,可是,一再放寛又是否合理呢?這便較難說,必須由有識之士,客觀評估喝酒帶來的demerit有多大才行。或有人認為,喝酒之demerit從來如一,但減酒稅之效益則在市差時更大,因市民在市差時需多點生計,衡量利弊後,在市差時減酒稅是無可厚非。這論點忽略了,用同樣道理,市民在市旺時謀生較易,哪市旺時應否加酒稅?只是,稅一減後,要加回很難,若不行,有關利弊之衡量,便應看長期而非短期。

另一方面,今次減稅之措施較特別,亦可一談。以入口貨值計,首二百元之烈酒維持百分百的稅率,但二百元以上之貨值則減至10%稅率。故此,該措施非單純減稅,而是讓邊際稅率隨貨值上升而累退。邊際稅率通常都是累進的,累退很少見,一來累進稅更易增加稅入,二來讓能多付稅者多繳稅,亦較公平。

累退稅亦非沒人提倡。於最適收入稅(optimal income tax)之研究中,經濟學家做了很多推算,不少結果竟然支持累退稅(註3),與預期相反。現實上,收入稅幾乎都是累進的,何以反而推薦累退?關鍵在誘因:累進稅容或促進公平,但削減了有能者上進多賺之誘因,相反,邊際稅率倘輕微累退,則不算太不公平,卻可鼓勵多工作多賺錢。

既然累退收入稅亦不一定差,那累退酒稅呢,是否同樣不差?只是,兩者有大不同,不可平行比較。累退收入稅鼓勵多勞多得,多勞本身是好事,鼓勵有理。累退烈酒稅卻鼓勵多喝貴價烈酒,這是否好事呢?當然,酒是demerit good,多喝自非好事。但今次稅率按酒價累退,不是按酒量累退,故政策不一定鼓勵多喝,或只鼓勵喝貴一點。

貴一點的酒是否更無益呢?這難以簡單定奪。一方面,須做些醫學研究,另方面,政府也應蒐集資料,看看喝酒之習慣如何變,以便日後政策檢討之用。倘高價酒不比低價酒傷身,而新酒稅又只令原本之酒徒改喝貴價酒,但沒多喝,則政策目標可達,否則當檢討。

最後,淺談一下賭。過去二十年來,賭博政策有所放寬。事實上,上一次經濟大不景之時(982000年間),民間討論開賭之聲甚強大,政府沒開賭,但於2003年合法化賭波,算是有限度放寬了賭博。此外,最新之預算案,引述馬會之評估指,去年非法籃球賭博注碼達700億至900億元。「為有效打擊非法賭博活動,政府將積極探討規範籃球博彩活動,並邀請香港賽馬會提交建議。」(預算案209段)

賭是demerit good,這應屬多數人之共識。只是,事物往往具雙重角色,如上所述,煙不單無益,亦帶來負面界外效應,兩者相加,令管控的理據更強。賭亦可具雙重角色,於香港言,合法的賭博往往與運動相連,賽馬、足球本身是有益之運動,與賭博連結後,角色模糊了,倘多推廣,可說是幫助該運動,當然亦難免惠及賭業。

倘益處害處能相抵消,則與運動相連之賭,似應比純賭博之害處小,港府不容許賭場一類純賭博活動,但容許運動類賭博,背後心態或基於此。然而,益害處是否真可抵消呢?這難說。另一方面,有說政府若全面禁賭,將徒令賭博地下化,譬如賭波合法化以前,已不乏黑市賭波,合法化反有助管控。這種論調絶非無理,有時候,規管確比不做任何事好,但必須分清「因黑市活動而引進規管」與「因規管而帶來黑市活動」,不應混淆兩者。前者說的是規管之理據,後者往往用以批評規管,前者合理不代表後者亦然。

事實上,有些人每當規管政策新推或收緊,就說不可,因規管反令黑市更活躍,例如煙稅一加,就搬出這說法。用這種邏輯引申,煙酒稅當取消,甚至所有商品稅亦然,因一有稅,就必有走私漏稅。雖誇張,這種論調卻不泛支持,但顯然是濫用了「規管帶來黑市」可引申之涵義。

經濟學看政策,重點在尋找最適宜(optimal)之處,行於所當行,止於所當止。何時當止呢?這要看政策目標,煙酒賭,政策目標不是要鼓勵這些活動,而是要管控。若因管控而帶來黑市活動,可說是政策代價之一,這代價倘不必付,自然最好,倘必須付,則當求取政策利益與代價之平衡,不是說一有代價,或代價增加了,規管政策便當取消。

 

 

 

1:當然,通常沒罰款不等如必定沒有,經濟學近年亦流行探討sin tax,高脂稅算是sin tax之一例。只是,sin tax具爭議性,執行困難大,較少地方有採用。

 

2:這是一般情況,但亦有學者提出無需管控仍可推動有益之事。行為經濟學家Richard Thaler201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及法律學者Cass Sunstein提出libertarian paternalism的政策建議,倡導「輕推」(nudge),在不減個人自由之餘,可誘導個人作較佳選擇,筆者於信月202112月號有簡介,可參考。當然,輕推不足解決所有merit gooddemerit good涉及之問題,它可補傳統政策之不足,而非代替之。

 

3:最適稅理論之先驅——Mirrlees, J. A. (1971). An exploration in the theory of optimum income taxation.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38(2), 175-208­——正正有如此推算。該文較艱深,Myles, G. D. (1995). Public Econom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有簡介,可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