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
「內捲」又如何?——從經濟學之角度看
2026年3月6日星期五
穩樓價、增效率——再論公營房屋之流轉
住宅樓市已畧回穩,相信不少發展商、業主及政府官員,都鬆了一口氣。市況雖穩下來,樓市一些結構性問題卻未見有解,故應趁機多作檢討、做些改革,以免日後難關再遇時心中沒底,藥石亂投。
樓市的問題不在只升不跌,這幾年來大家看得清楚,樓價總會跌。港式樓市的問題在於好市時暴升,遠超平均負擔能力,行政措施、稅務辣招,只能強壓一時,爾後急速反彈,對策難求。再者,樓價愈背離大眾之購買力,下跌時便愈痛,對金融體系亦更危險。
簡言之,港式樓市之問題在不夠平穩,應防範的是大上大落,而非只升不跌。
要平穩自是不易。聯繫匯率下,息率高低看美國,倘息率走低時遇上本地經濟好,樓市便火熱難滅。雖如此,政府仍非無事可做。只是,除行政稅務措施外,現行政策重點在增加供應,唯供應乃長遠措施,遠水不能救近火,尤甚者,好市時增土地,往往在淡市時才化為大量樓盤供應,加深市況波動。
然則還有何事可做?筆者認為,要減少波動,理應著重現存住宅之流通性,讓封存不動的物業適當流轉。從另一角度看,讓封存不動之物業流轉,也算是增加供應。
香港樓市之結構很特殊,逾四成住戶居於公營房屋(下簡稱公房),這比例很高。但問題不在公房比例偏高,新加坡公房比例更高,但彼邦之組屋可自由流轉,沒港式流通性問題。
香港之公房主要包括出租公屋、自置公屋(「租者置其居」)及「居者有其屋」(居屋)。出租公屋不可買賣,交易流轉率是零。居屋及租置雖可轉讓,但要補地價,故流通性極低。據團結基金之計算(註1),在2006至2016年間,私樓的流轉率(交易量佔總存量之比)為7.9%,居屋之流轉率則為1.8%,僅及私樓四分一。往後年份之居屋流轉率及租置流轉率,筆者暫未找到數據,但估計亦不高。
當市面上大部份樓宇流通性偏低,整體價格便較難平穩。全港私樓約170萬,出租公屋約87萬,可出售公房(居屋、租置等)約46萬。這46萬公房倘能自由轉讓,相當於多了近三成潛在供應,倘私樓價高,買家可由私轉公,令居屋價高些,私樓價低些,私樓便較難暴升,樓價穩定些。然而,現制度下居屋租置未可完全自由轉讓,流轉率甚低,即使假設各類公房流轉率一律為1.8%,公房年交易只八千左右,對私樓流通量五至十萬言,難生大作用。倘其可自由轉讓,流轉率或趨近私樓,那年交易便達三萬多,這才有較大作用。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流轉有另一好處,就是市場效率。市場的好處,在於買賣雙方能各取所需,互惠互利。倘交易受人為(制度)限制,互利受阻,效率低下,則造成雙輸。
假設一對夫婦現居於市區居屋,單位之「自由市場」(已補價之市場)價值為500萬元。退休後他們願意搬到新界,同質素居屋之價格約400萬。倘把現居出售,扣除補地價後只能套現250至350萬,不足購入心儀新界居屋,加錢不化算,更減少養老資本,故不打算搬遷了。對他們來說,住市區與新界分別不大,新界可能更適合。簡單假設,對他們言,500萬元的現居其使用價值等同400萬,但制度不鼓勵遷移,變相浪費了100萬元的用值。相反,一對年輕夫婦可能(因樓價)迫於住在新界,不方便上班,即使他們願多付搬到市區,但因退休夫婦的例子多的是,他們便找不到合適合價的單位,交易不成,雙方都不能各取所需。
由此可見,流通性於市場有大幫助,既可增加效率,亦有助穩定樓價。可惜,房策多年來太著重增加新供應,卻忽略了現有公房之流轉。
要大幅增加公房之流轉,最佳策畧是私有化現存公屋,並容許自由轉讓,因公屋佔公房之比例最大,由此着手,功效最顯著。但政府對私有化似乎甚有疑慮,一直不太願推。其實,即使重推私有化,倘沿用舊模式,須補價後才可轉讓,問題仍是不解,因流轉之所以低,關鍵在補價制度,非私有化便可解。
倘有些地方不能改(但有些能),則當如何改?這是經濟學上次優理論(the theory of the second best,註2)之問題,筆者之建議(註3)是,先容許公房業主免補價換樓。
可賣買的公房,包括居屋、租置,以至「港人首置上車盤」。筆者提議,這些業主賣樓後,若在指定時間內購入另一公房,則可在「第二市場」(未補價之市場)入貨,毋須補價買「自由市場」的公房單位。
該建議可促進公房間之流轉,增加市場效率,對穩定私樓價格則有間接作用——它可增加二手居屋盤源。現時盤源少,因業主賣樓後退路窄(不可重投「第二市場」),倘退路拓闊了,多些人願放盤,選擇多些,或可吸引多些私樓買家轉投二手居屋,減輕私樓之壓力。
該建議簡單易明,可修訂,或分階段試行,但如何修訂才可不害其原意呢?
最近政府提出之「長者業主樓換樓計劃」,正好用來例示箇中困難。該計劃可看成是筆者建議之縮小版,把免補價業主限於長者。據估計,合資格業戶有十萬,看似不少。只是,筆者認為,該類計劃限制多,很難達到預期目標。
何解?這須先說明該計劃,但政府仍未公布細節,只說會參考房屋協會之「長者業主樓換樓先導計劃」。現先假設「新計劃」(房委會豁下公房)之運作方式與房協之「先導計劃」大同小異(註4),以說明這種計劃問題何在。倘政府爾後公布之細節沒下述問題,自然最好。此外,房協計劃只涉及房協屋苑業主,但房委會之計劃便當包含居屋或租置業主了。以下說明將不再區分兩類業主,以方便解釋。無論如何,計劃所涉業主須年滿60 歲,且持貨滿十年。
今設甲是合資格居屋業主,過往,倘甲出售了單位,他便不可再到「第二市場」購買另一居屋,甲只才可在「自由市場」購入另一居屋,並須補地價。新計劃下,甲仍可在「第二市場」購買另一單位,毋須補價,只是新買單位須比所賣為小,或位置較偏遠。此外,有報導指(未經證實),「新計劃」下,長者若「大換細」,則所換單位的地區位置不限,若長者交出市區單位,遷到新界或離島,則不限所換單位的大小。
該計劃的原意是,長者在一賣一買後有餘額作生活費,同時騰出市區或較大單位予有需要家庭,並促進公房的流轉,善用現有房屋資源。
筆者認為,無論是「新計劃」或「先導計劃」,都難以促進流轉,原因是,計劃只傾斜一方,非對買賣雙方都鬆綁。
假設上述甲在「第二市場」向乙買入一居屋單位。甲在新計劃下得益,但乙呢?乙可能是長者,也可能不是。先假定乙非長者,那他賣樓後便沒資格在「第二市場」買入另一單位,而賣樓所收取之樓價,因未補價,實低於其單位市值,這意味着,倘乙用收回之樓價去買「自由市場」下之居屋,即使是同一屋苑,同類單位,亦買不起。
由此可見,該計劃無助刺激賣方意欲。若賣方不願賣,即使多了買家願意買,成交之機率仍低。
當然,倘買家(長者)多了,「第二市場」樓價可望提升,增加賣方之賣樓意欲。只是,「第二市場」與「自由市場」價差達三至五成(所差為未補之地價),即使多了長者買樓,勢難令「第二市場」價格增加三至五成,對賣方(乙)言,賣樓後所得仍小,不足購回同質居屋,遑論私樓。
另一假設,乙亦是合資格長者,他賣樓後,有權不補地價買回同質居屋。問題是,要賣方(甲)買方(乙)同屬長者,市場太窄,配對不易。即使房委會幫忙配對,增加配對效率,亦只能是小幫。
再者,乙賣出居屋予甲後,倘要買回另一居屋,同樣須面對難找賣盤的問題,除非乙所買正是甲出售之單位(甲乙單位對換)。不過,政策又規定要大換細,或市區換新界,故即使甲乙均為長者,其中一方須持有新界大單位,另一方則持市區細單位,才可免補價對換單位,難上加難。
再退一步,即使換樓成功,但該政策希望長者大換細後,可省下樓價差額養老。倘由新界大單位換成市區細單位,樓價相差不一定大,交易後雙方未必可省下差價養老,即使一方可以,另一方亦不可以,令政策目標難以逹致。當然,換樓不一定為省錢,當局亦毋須執着計劃能否為長者省錢養老,筆者所言,旨在點出計劃之初衷難達,不如索性放寛規定,由換樓者自行定奪換樓是否有利。
總言之,筆者不是說,這些計劃沒用,只是這些計劃設限太多,令它能幫的很有限。計劃推出後,倘申請人不多,交易量少,或被詮釋為長者沒興趣換樓。其實他們可能有興趣換,只是配對不易而已,政府應放寛規限,而非放棄計劃。
長者換樓計劃的盲點在於,它希望幫助交易中一方,忽略了交易是雙方的,只對一方有利的交易,太難作得成。房委會其他計劃,往往有同樣盲點,譬如「白居二」,旨在幫白表客早點置業,故容許他們在「第二市場」選購二手居屋。向「白居二」賣樓之業主,卻不可在「第二市場」購入另一單位,令他們之放盤意欲低。若盤源不多,即再多批「白居二」申請,成交亦相對難。
筆者之建議,重點正在不偏於一方,無論是新買家還是現有居屋戶,倘交易雙方均為公房戶,即可免補價換樓,不論是向上換(由租置而居屋而首置盤,細換大,新界換市區),還是向下換。這建議仍有缺憾,未能幫助首置盤業主上流至私樓,只算是次優方案,但當局倘無意全面自由化公房,次優總比不改好。問題在於,如何改須注重細節,須看方案能否達致其目標。筆者過往已多次為文(註2及3),介紹如何用次優理論制訂房策,筆者之方案不可能被照單全收,故還須探討方案是否可改、如何改,才不害其原意,本文主旨之一,就是為此補注。
註*:標題由編者所訂,筆者原題目為「穩樓價、增效率——再論公營房屋之流轉」。
註1:見團結基金網頁「施政報告新房策,加快公營房屋流轉」(2018年10月11日)
www.ourhkfoundation.org.hk/en/media/commentaries/ 。
註2:可參筆者之「次優理論淺介:首置盤助房屋流轉」,刊於信月2018年10月號。
註3:「公房免補地價買賣,創上流階梯」,2022年10月號。
註4:見2025年施政報告第212段第(vi)點,及房屋協會網頁https://www.hkhs.com/tc/application/flat-for-flat-pilot-scheme-for-elderly-owners。
2022年10月4日星期二
解公營房屋之困須重誘因
新特首上台,房屋問題當然是重中之重,土地要多、建屋要快、上樓要爭先,這都是眾人之所望。如何做到呢?這涉及規劃、測量及土地行政之專門知識,不是一般經濟學者之所長,至少於筆者言如是。不過,上述目標偏重增加可用之資源,只屬房屋問題之一面。另一方面,如何好好地利用現有資源,減少問題,也很重要,經濟學於此用心亦較多,或可進言一二。
現有房屋資源已否「好好地」利用了?這要看政策目標為何,要看目標是否可取,要看現行政策為何,能否達到既定目標之餘,成本是否太高,又有沒有不良副作用。
千頭萬緒,不如先要弄清政府現行之介入方式及其理據。
簡單言,港府之介入方式,就是建造大量公營房屋(下簡稱公房)——出租公屋及居屋加起來,佔去住宅總存量近45%,即使只算居屋,亦佔近15%之譜。建造龐大公房之理據何在?一般公共經濟學教本,並沒有專章論房屋,只間或有散論何須介入房屋市場(註1)。今天,我們都知道房屋是大問題,但若不弄清為何要政府介入,須做甚麼,便難以評論政策有否誤區,改革當往何處走。
一般言,促進效率及公平,是政府之主要功能。據房委會網頁,該機構目標明確,乃「為有住屋需要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可以負擔的租住房屋,並透過推出資助出售單位協助中低收入家庭置業。」提供公屋予低收入家庭,可減貧富差距,正有助促進公平。不過,中等收入家庭已不貧窮,為他們的置業籌謀,較難說與公平有關。或曰:資助中等家庭不一定不公平,只是在資源稀缺下,應優先扶貧,但倘資源夠,資助他們亦無防。香港私樓價高,為買不起私樓者籌謀,亦無可厚非。
換言之,在樓價高企之大環境下,提供公屋及居屋,為的是社會公平。當然,亦有說助人置業可令社會更穩定。
目標既明,進而可探討政府介入之方式有沒有盲點。就此,不妨先問一個「假設性問題」——非為質疑現政策,乃旨在弄清概念,查找盲點——為達相同目標,可否不建公房,用其他方法?
答案是可以,但不同方法各有優劣。答案是:若不建公房,可派發住房津貼——公屋壓縮開支,房津增可用收入,兩者均可扶貧。此外,若要助人買樓,則派發現金資助亦可,毋須自行建屋。
讀者或有疑慮,資助買樓增需求,勢推高樓價,火上加油。但別忘了,若派資助而不建公房,可騰出土地建私樓,供應多了,即使需求亦增,樓價不一定高了。而且,建屋耗時長,派錢收效快。因此,不見得政府必須自行建屋,並營運龐大的房屋網絡。
當然,派現金亦有缺點,這樣做耗資大,有損政府財政,長派必有加稅壓力。
無論如何,政府之最終選擇,就是建造大量公房,而非用現金資助。如上所述,方法各有優劣。原則上,無論是派錢或建屋,都可促進公平,又都可墮入「思想誤區」(詳見下文)。只是,派錢一類福利政策,學術界已多有討論,較能掌握問題所在。以派屋為福利,討論少,認知亦少,較難察覺問題何在。此外,派屋與派錢涉及不同之機制,產生之問題或有不同。
猶幸,學界之討論,有助弄清派錢衍生之困難,我們可以此為基礎,審視派屋會否衍生同類問題,乃至新問題。
首先,扶貧政策容易墮入一個誤區:政府只應助有需要人士,若沒有需要,資助便應取消。
這又有何不妥?先說一個小故事,事情發生在多年前,一位小朋友家貧需領福利金,為幫助家計,小朋友努力讀書,獲學校派給一小筆奬學金。但福利當局知道後,在福利金扣除奬學金款項,換言之,小朋友沒能幫助家計,努力與否,可用總資助不變。這合理嗎?福利官或認為,資助要派給有需要人士,有需要才派,沒需要便不派,小朋友家庭既能另行籌措資助,需要減少了,福利金亦應相應調減。福利官忽略了,倘努力與否,報酬如一,那努力之誘因(incentive)便不足。上述故事之小朋友仍然努力讀書,上訴後福利金也沒被扣掉,但政策是否傾向於誘人努力,不言自明。
今天,福利政策已改變不少,經濟學就此亦已多作研究,注意到福利金之扣減率,猶如稅率,有需要考慮誘因(註2)。
可是,大眾看稅收與福利之標準,並不如一。不少人反對高稅率,認為它減低努力之誘因,但認同扣減福利之時不看誘因,只看需要,收入高了,需要減低了,福利應即扣。其實交稅與領福利者,誘因相同,只重前者之誘因而忽略後者,無助解決問題。須知一個人有沒有「需要」領福利,非全由天定,亦在人為,政策若不鼓勵努力,反鼓勵領福利者保持其「需要」,這豈是扶貧政策之初衷?猶幸,於現金福利政策上,已有較多討論及改革,較少闖進誤區。
由此角度審視,可以發現,派屋而不派錢,誘因雷同,甚至更易墜入思想誤區。
先看公屋,它提供予有需要之人,若沒需要,便應交出,沒甚麼不妥。不過,公屋是重大福利,倘沒足夠誘因,誰又會自願交出?故此,公屋戶須申報入息及資產,超乎限額者須搬離。這政策看似合理,卻不鼓勵住戶努力改善入息。筆者相信大部人寧可失掉公屋,不願一世貧窮,但亦總有人寧可保住公屋,不願多勞反而有失。住公屋者絕非皆不努力,問題在於,倘公屋政策只看需要,這沒為住戶提供搬離之誘因。
房委會亦希望住戶努力上進,搬離公屋,唯有另想法子。再者,政策既以「屋」而非「錢」為媒介,以「屋」為誘因,亦是順理成章。於是有了「居者有其屋」計劃。於是,努力的公屋戶毋須放棄福利,但需轉換形式,由租住變為自置居所。這能否解決問題呢?居屋確令若干公屋戶搬離,不能說沒幫助,問題是足夠否。
想深一層,派屋比派錢更易產生誘因陷阱。首先,搬屋是大決定,不容易做,不常做。另一方面,置業也是大決定,居屋可吸引部份人搬離,但總有部份人難下此大決定,或未能一下子跨過這大門檻。由公屋致居屋,是大變,難以中間落墨。派現金則不然,福利金之扣減率可以漸變,令多勞多得一步步實行,生活方式毋須突然大改。
再者,居屋必須夠吸引,公屋戶才願以綠表買,不少人要等到有市區居屋才買,但市區地不常有,更別說多用市區地建居屋,將衍生另一問題——市區私樓地將減少。故此,以居屋利誘公屋戶搬離,效率難言高。
當然,綠表客可以買二手居屋,舊居屋各區都有,但不新,是否吸引?這要看居屋買賣有甚麼限制。綠表客買居屋不用補地價,但賣出時便要補,這涉及樓價之三至五成不等,金額非小,令居屋之吸引力打折扣,倘不是新樓,公屋戶的購買意欲是否很高?有說買居屋者為住不為炒,即使要補價後才可賣,他們也沒所謂,因為沒打算賣。此說不通,買樓自住,容或是需要主導,但不代表不考慮轉售價值。即使有折扣,買樓仍是大投資,公屋戶又相對上不富有,在需要以外,考慮投資收益有多大,乃人之常情。
其實,居屋制度本身已暗藏誘因陷阱。一間市值500萬元的居屋,買家只須付250至350多萬元,若不賣出,住戶一直享用著值500萬元的居所,一旦要賣,無異放棄150至250多萬元的資助,即使樓價升了,賣家只可分享部份增值,情況猶如高稅率,或高福利扣減率。補價制度大幅扣減了居屋套現所得,大減賣樓之誘因。不是說沒人會賣,只是賣的人因而大減。
當然,居屋業主不同公屋租戶,買樓後業主收入再高,也不會失去居屋,他們亦可買私樓投資,同時住在居屋,制度不減業主努力之誘因。問題似是小了,但還是有。一個人努力與否,與努力之回報有多大有關,很多人努力是為買樓或換樓。居屋業主已買樓,但換樓呢?因要補地價,賣居屋之所得,連買回同等面積之二手居屋也不夠,倘要細屋換大屋,負擔更將大增,遑論多買一間私樓收租。換言之,制度令居屋業主很難換樓。誠然,人生不一定為換樓,但換樓是很多人的目標之一,這目標實現不了,努力之需要也減低了。
以上所述,都是以房屋為福利所造成之誘因陷阱。不是說不當資助貧者(乃至中等收入家庭),但用屋而非用錢資助,或衍生相同陷阱,或製造新陷阱,必須留意。政府須促進平等,但也要考慮代價,代價不單指金錢,更要衡量效率上之代價,必須考慮,政策有否誘人死守既得之福利,無論是房屋還是現金福利。
今既知以屋扶貧之政策或闖進誤區,進而可討論如何改善公房制度。
就此,公屋私有化是重要提議。倘公屋戶可購入自住單位,日後也可賣出,努力賺錢有回報,誘因陷阱將大大縮小。但還是有,因賣出公屋時仍要補地價。何況,私有化於1998年推行,後隨樓市逆轉而驟停,近年雖有重提,卻只聞樓梯響。故此,仍須討論私有化以外,有些甚麼可做。
如上所述,補地價制度,無論是租置或居屋,均有改革之需。一方面,要政府放棄補價制,恐怕事難成。輿論不重誘因,重在防「炒」。居屋轉賣期最近收緊了,正在要防「炒」。倘政府不收補價,賣居屋後可賺更多,輿論自更不喜。這確是兩難,要增誘因,補價制需改,一旦放寛了,又會批評是「炒」,政府唯有作出平衡,中間落墨。猶幸,補價涉及的是金錢,如何收可靈活點處理,視乎政策目標為何。譬如說,若政策不鼓勵短期轉售,可將補價金額與居住年期掛鈎,住得短(長)補得多(少),既阻撓短期轉售,亦鼓勵長住者換樓,勝於一刀切,造成誘因陷阱(註3)。
補價以後,不論是租置、綠置或居屋,不論是搬走或留住,業主均失去了一切公房福利。若補價高,當然少人放棄,即使低,仍是有所失,要誘人放棄福利以上流,始終有點吃力。所以,還須考慮未補地價之時,有些甚麼可做,令公房之租戶或業主不要怕失去福利,從而放棄上進。關鍵在,應促進公房與公房間之流轉,用既有或新增公房鼓勵住戶上流或再上流。筆者在《信月》2018年10月號已略有申論,但可論處尚有不少,日後有機會再談。
現可回到本文重點並作總結:公房不足之困固有待解決,但如何好好地利用現有資源,也很重要。政府建公房有助扶貧,也為助人置業,但不是給了屋,賣了樓,資源就算好好地利用了。正如福利金不是派了便算,政策應誘使有「需要」領福利之人努力減低其「需要」,提升生產力,善用社會資源。當局需多加留意,作出適當改革。制度只重效率不顧公平,不妥,但只重公平而不顧效率或誘因,亦不妥。求取適當平衡,從來是政府當做之事。
註1:Harvey Rosen之經典敎本Public Finance,所提之理據包括:給錢較易引發福利欺詐,給實物則較難(pp.267-268)。該書又指出(p.105),自置居所或帶來正面界外效應(positive externality),因業主較租客更用心打理居所,令鄰居亦受益,再者,置業有助社會穩定。不過,Rosen對此有質疑,用心打理居所不一定源於置業,可能只因業主較租戶收入高。此外,瑞典社會穩定,但置業比率不高,反映置業與穩定非等同。另一經典教材Joseph Stiglitz之The Economics of Public Sector(p.700)則認為,鼓勵置業或反映社會價值,且置業後個人對社羣更有歸屬感。
註2:可參Moffitt, R. A. (2003). The negative income tax and the evolution of US welfare policy.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7(3), 119-140.文中所述100%福利稅率,即本文所說之福利扣減率,亦雷同稅收理論之100%邊際稅率,筆者於2019年7月《信月》有介紹,可參考。
註3:現時居屋在首五年內不可轉售,這正正把補價與年期掛鈎——不可轉售猶如訂下超高補價,致轉售歸零,五至十五年後,補價則大幅下降(居二毋須補價,自由市場則須補)。只是,由超高而正常,不是漸降,是急降,是一刀切,易造成誘因陷阱。本文建議讓補價先高後低,但要逐漸下降(甚至在若干年後降至零),以改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