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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

「內捲」又如何?——從經濟學之角度看

        近年時興談「內捲」,但這所指為何?淘寶、拼多多及京東加大售港服務,衝擊本地零售業?本地食肆因北上消費而現結業潮?當然,還有不少老字號嘆生意難做,競爭過多,以至內地企業(如車企)間之激烈競爭,這些都可能與「內捲」有關吧。
老實說,筆者不太清楚「內捲」一類潮語之準確意思,但相信總與市場競爭(甚至過度競爭)有關,應屬經濟學之分析對象,故本文希望介紹一下經濟學中有關論述,不一定正中時弊,但或可供各方參考,重新思考這些問題。
關於「內捲」之言論,有正有負,唯似以負面居多,包括低價競爭帶來供需不平衡,對企業造成生存危機,甚或令人失去上進動力。只是,亦有人認為有競爭才有進步,低價有益於消費者,生產者雖受損,但更應力爭上游。再進一步,或有人認為,舊的不去新的不來,競爭讓新舊交替出現,是自然不過。
這些論述都各有道理,卻欠系統性,尤其是,當有正有負時,到底競爭是過多還是過少?又或者競爭就是好,沒過多或過少可言?
其實,筆者自中學至大學,都不時聽到相類辯論,一直以為這是經濟學的題目,唸經濟學可幫助思考這類問題,後來才發現經濟學課程中,由中學至大學都沒這方面之論述。一般人談論它,只基於常識,不基於經濟理論。
後來,筆者發現在工業組織理論中,曼昆(N.G. Mankiw)及雲斯頓(M.D. Whinston)一篇經典論文(註1),探究的正是該議題。該文對專研商業經濟之學者言,自非陌生,但商業經濟不是研究院(乃至本科)必修課,不是所有人都必讀。其實,該文所論乃經濟學之核心關懷,很值得細讀。
現試介紹該文,為簡便計,下稱該文為曼雲。
首先,曼雲建立了一數學模型,以分析市場競爭,並涉及以下假設:行業內所有商戶之產品訂價,不低於邊際成本(假設I),倘多了商戶經營,整個行業之銷售量會增大(假設II),但每位商戶之銷售量將被攤薄而下降(假設III)。
這些假設都合理,倘都成立,而商戶所售產品又都同質(homogeneous),曼雲證明:市場上之商戶數目可能過多,換言之,市場競爭或過大,大於最適水平。
這結論未必與一般人之想法一致,懂點經濟學的人,往往認為市場競爭總是好的,不會過多或過少。這種核板印象,來自經濟學對「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市場的描述,在該類市場下,多點商戶帶來多點競爭,壓低價格,可為社會帶來最大效益。倘競爭巨大,商戶虧蝕,則自然會退場,毋須憂慮。
現實是,不完全市場在所多見,把所有市場當成完全競爭來分析,頗不適切。曼雲所分析的市場,正非完全競爭,如上所言,他們之假設都頗合理,分析的亦是自由市場,只是不一定「完全」而已。
其中,過度競爭的關鍵在於邊際利潤是否為零。曼雲之假設I規定價格不低於邊際成本,故邊際利潤不低於零,倘等於零(完全競爭下之特徵,因競爭大),則無論是多了還是少了商戶競爭,對現存商戶之盈餘無損(因為是零)。倘高於零,而新商戶入市又會減低現存商戶之生意(假設III),便構成「搶生意效應」(business-stealing effect),正是競爭過大之因由。
何解?須知新商戶加入市場,既帶來得益,亦帶來損失,倘得多於失,則對市場有利,反之則否。在同質產品市場,所有商戶賣同樣產品,對消費者言,多了商戶加入,不帶來任何新意,極端點說,新商戶於需求面不帶來新價值。
供應方面,因邊際利潤為正值,新商戶願意加入市場,但須付起動成本(entry cost)。愈多商戶入場,生意被搶掉,邊際利潤便一直下降,致僅可收回入場成本,這時新商戶不會再入場。對新商戶來說,它們只會考慮自己能否賺得夠(這是「得」),不會考慮其他商戶會否因競爭多了而賺少了(這是「失」)。但從市場整體之角度看,得失兩方都需考慮,只看入場之得而不看其失,將導致競爭過大,商戶過多。
「搶生意」可帶來過度競爭,這或許是商人對市場之常識,但經濟學又好像不這樣說。誰是誰非?曼雲的分析讓我們看清楚,誰是誰非要看甚麼假設成立,經濟學說的通常是完全競爭,商人所指則為不完全競爭,我們用經濟學做分析,必先判斷哪些假設成立才行。
只是,假設產品均為同質,仍是不太現實,故曼雲亦考慮產品差異化(product differentiation)之影響。
首先,倘新入場商戶之產品非現有產品的倒模,而是有所不同,那新入場會帶來新價值,不可抹殺。用經濟學術語說,新產品可帶來新的消費者剩餘(consumer surplus)——唸過經濟學的人都知道這術語,倘讀者不懂,則只需視此為買方購物之淨得益即可。
但是,商戶只賺取利潤——或生產者剩餘(producer surplus)——不賺取消費者剩餘。而且,加入市場與否,決定由商戶做,非消費者做,這造成誘因不足的問題。
此話何解?簡單言,市場效率看的是整體,看的是消費者剩餘(CS)加上生產者剩餘(PS),扣除新商戶入場成本(F)後之淨值(CS+PS–F)。倘這淨值為正數,則多點新戶商才好。但由商戶之角度看,則只會看生產者剩餘(PS)扣除入場成本(F)後之淨值(PS–F),淨值為正則入場,否則不入。
商戶之決定少了CS,故即使進場帶來之得大於失(CS+PS–F>0),但商戶或已不再進場(因PS–F=0),誘因不足下,令太少商戶進場,引入太少新產品,此謂「(消費者)剩餘忽略效應」(註2)。
另一方面,「搶生意效應」依然,因新產品只是有差異而已,與舊產品非百分百不同。倘多了商戶進場,總會搶去舊商戶部份生意。上文已解釋,「搶生意」帶來過度競爭,太多商戶進場。
一方面,市場傾向帶來太少差異性產品,一方面,市場又有太多人搶生意之虞,一正一負,市場競爭到底是過多還是過少呢?理論說了一番,我們是否又回到原點,毫無得著?
非也,透過曼雲,我們知悉正負關鍵在於兩大效應,藉分析不同行業於兩大效應之強度,便可評估競爭是否過多。倘不作具體分析,便一口咬定競爭過多或過少,這才是不妥。至於具體分析當如何做,便要看情況。
首先,不應誤會,曼雲不是要教導商人如何營商,不是說:生意被搶了,便應多製作有差異之產品,以減少競爭帶來的影響。這種說法錯不了,但商人自然懂,不需經濟學家提醒。經濟學家與商人不同處是,商人只看自己生意,經濟學家則看全局,這才有助政策制定。
曼雲之分析如何幫助制定政策?舉例,其分析探討市場有否過少(或過多)商戶參與競爭,正是制定競爭政策(competition policy)之所需。可惜,後者之研究,卻少見引用曼雲,直至近來哈佛法律經濟學者Louis Kaplow才有參考該架構,提出很有意義之分析(註3),只是這非本文之關切點,待日後有機會再介紹。
再舉例,筆者認為,曼雲之分析架構,與保育政策有關。倒底哪些行業可能被淘汰但又不應淘汰呢?這是保育政策的核心問題,曼雲之現行架構戳中某些重點,但還須適度擴充,才足以指出問題癥結,現試用該架構析出若干重點(註4)。
近年不少人惋惜老店結業成風,有人說是市場規律,新舊興替在所難免,有些人則說香港沒好好保育傳統,到老店消失時才知其可貴。行業內之營運者到底是過多還是過少呢?如上所述,這視乎「剩餘忽略效應」還是「搶生意效應」較強烈。
一般言,傳統老店手作成份較多,不若連鎖店產品高度標準化,故傳統老店賣的是較大差異的商品或服務。差異愈大,帶來的「消費者剩餘」當愈大。原理是,標準化產品差異小,易取代,同質產品間更毫無差異,需求曲線趨平坦(若價格稍高,客戶會全面流失),多一件不多,新產品帶來之新「消費者剩餘」接近零,這正是文首所述「完全競爭」之情況。反之,差異化產品較難取代,需求彈性(elasticity)小些,需求曲線較陡峭,新產品帶來之「消費者剩餘」(CS)便較大。上言商戶只看PS–FC>0否,不看CS+PS–F>0否,倘CS愈大,「剩餘忽略效應」自亦愈大。
另方面,傳統產品間有較大差異,或較難互搶生意,試想,當一間老店退場,是否可大力幫助其他老店做多些生意呢?這較難說,總言之,難言「搶生意效應」強烈否。
「剩餘忽略效應」令商戶過少,「搶生意效應」令商戶過多,由上可知,於傳統老店言,前者強,後者難說,有機會是前者較強。倘如是,則商戶便過少,市場或過度淘汰傳統老店。有說老店流失是市場規律使然,這個當然,但市場競爭是否剛好是最適水平呢?這便要看情況了,於傳統老店言,這一不定。
必須強調,筆者不是說政府應干預,以硬手段留低老店,這可能令事情更差。一般言,干預有干預的成本,筆者不會隨便鼓勵干預。只是,坊間往往用錯經濟學,以「完全競爭」來分析所有競爭模式,這點必須留意。
引入新干預要小心,但有些行業早受干預,要微調既有干預模式,成本比引入新干預小,應該容易些。
譬如說,有些行業受政府津貼,業內競爭大,或有人認為競爭大才好,汰弱留強後之贏家最有效率。以曼雲之架構看,倘業內產品差異小,競爭或會過大,不一定有效率。
不單如此,津貼令企業較易收支平衡,企業或因而怠於變革,未必採取最優競爭選項。這時,政策或可微調,加入津貼條件,要它們多做點研發,要引入真箇有差異之產品,才可領津貼,這有助競爭趨於適當水平。
當然,以上所言,建基於政府本來就會干預,也不打算取消干預,才建議微調。至於干預是否本來就不必,那是另一問題,亦非本文可涵蓋了。
筆者希望,透過以上數例,有助示範曼雲架構如何應用於分析現況,以後不必一說競爭就說過多,又或是競爭就一定好,無用擔憂。

註1:Mankiw, N. G., & Whinston, M. D. (1986). Free entry and social inefficiency. 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48-58.
註2:曼雲本身沒對這效應命名。有些文獻(如Grossman, G. M., & Helpman, E. (1993). Innovation and growth in the global economy. MIT press)用「消費者剩餘效應」(consumer surplus effect)指涉該效應。筆者認為「忽略」是其中重點,故名。
註3:Kaplow, L. (2023). Competition policy in a simple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Microeconomics, 1(1), 80-114.
註4:曼雲舉出兩個數學模型作例,其一競爭不足,另一競爭過多,可見不能一口咬定商戶過多或過少。這兩個模型與傳統產品沒明顯關連,不宜將商戶過少之模型視為代表傳統老店。故後文分析,須擴充曼雲之架構,容許傳統及現代兩類行業同時存在,再討論新架構可引生之涵意。

2026年3月6日星期五

穩樓價、增效率——再論公營房屋之流轉

住宅樓市已畧回穩,相信不少發展商、業主及政府官員,都鬆了一口氣。市況雖穩下來,樓市一些結構性問題卻未見有解,故應趁機多作檢討、做些改革,以免日後難關再遇時心中沒底,藥石亂投。

樓市的問題不在只升不跌,這幾年來大家看得清楚,樓價總會跌。港式樓市的問題在於好市時暴升,遠超平均負擔能力,行政措施、稅務辣招,只能強壓一時,爾後急速反彈,對策難求。再者,樓價愈背離大眾之購買力,下跌時便愈痛,對金融體系亦更危險。

簡言之,港式樓市之問題在不夠平穩,應防範的是大上大落,而非只升不跌。

要平穩自是不易。聯繫匯率下,息率高低看美國,倘息率走低時遇上本地經濟好,樓市便火熱難滅。雖如此,政府仍非無事可做。只是,除行政稅務措施外,現行政策重點在增加供應,唯供應乃長遠措施,遠水不能救近火,尤甚者,好市時增土地,往往在淡市時才化為大量樓盤供應,加深市況波動。

然則還有何事可做?筆者認為,要減少波動,理應著重現存住宅之流通性,讓封存不動的物業適當流轉。從另一角度看,讓封存不動之物業流轉,也算是增加供應。

香港樓市之結構很特殊,逾四成住戶居於公營房屋(下簡稱公房),這比例很高。但問題不在公房比例偏高,新加坡公房比例更高,但彼邦之組屋可自由流轉,沒港式流通性問題。

香港之公房主要包括出租公屋、自置公屋(「租者置其居」)及「居者有其屋」(居屋)。出租公屋不可買賣,交易流轉率是零。居屋及租置雖可轉讓,但要補地價,故流通性極低。據團結基金之計算(註1),在2006至2016年間,私樓的流轉率(交易量佔總存量之比)為7.9%,居屋之流轉率則為1.8%,僅及私樓四分一。往後年份之居屋流轉率及租置流轉率,筆者暫未找到數據,但估計亦不高。

當市面上大部份樓宇流通性偏低,整體價格便較難平穩。全港私樓約170萬,出租公屋約87萬,可出售公房(居屋、租置等)約46萬。這46萬公房倘能自由轉讓,相當於多了近三成潛在供應,倘私樓價高,買家可由私轉公,令居屋價高些,私樓價低些,私樓便較難暴升,樓價穩定些。然而,現制度下居屋租置未可完全自由轉讓,流轉率甚低,即使假設各類公房流轉率一律為1.8%,公房年交易只八千左右,對私樓流通量五至十萬言,難生大作用。倘其可自由轉讓,流轉率或趨近私樓,那年交易便達三萬多,這才有較大作用。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流轉有另一好處,就是市場效率。市場的好處,在於買賣雙方能各取所需,互惠互利。倘交易受人為(制度)限制,互利受阻,效率低下,則造成雙輸。

假設一對夫婦現居於市區居屋,單位之「自由市場」(已補價之市場)價值為500萬元。退休後他們願意搬到新界,同質素居屋之價格約400萬。倘把現居出售,扣除補地價後只能套現250至350萬,不足購入心儀新界居屋,加錢不化算,更減少養老資本,故不打算搬遷了。對他們來說,住市區與新界分別不大,新界可能更適合。簡單假設,對他們言,500萬元的現居其使用價值等同400萬,但制度不鼓勵遷移,變相浪費了100萬元的用值。相反,一對年輕夫婦可能(因樓價)迫於住在新界,不方便上班,即使他們願多付搬到市區,但因退休夫婦的例子多的是,他們便找不到合適合價的單位,交易不成,雙方都不能各取所需。

由此可見,流通性於市場有大幫助,既可增加效率,亦有助穩定樓價。可惜,房策多年來太著重增加新供應,卻忽略了現有公房之流轉。

要大幅增加公房之流轉,最佳策畧是私有化現存公屋,並容許自由轉讓,因公屋佔公房之比例最大,由此着手,功效最顯著。但政府對私有化似乎甚有疑慮,一直不太願推。其實,即使重推私有化,倘沿用舊模式,須補價後才可轉讓,問題仍是不解,因流轉之所以低,關鍵在補價制度,非私有化便可解。

倘有些地方不能改(但有些能),則當如何改?這是經濟學上次優理論(the theory of the second best,註2)之問題,筆者之建議(註3)是,先容許公房業主免補價換樓。

可賣買的公房,包括居屋、租置,以至「港人首置上車盤」。筆者提議,這些業主賣樓後,若在指定時間內購入另一公房,則可在「第二市場」(未補價之市場)入貨,毋須補價買「自由市場」的公房單位。

該建議可促進公房間之流轉,增加市場效率,對穩定私樓價格則有間接作用——它可增加二手居屋盤源。現時盤源少,因業主賣樓後退路窄(不可重投「第二市場」),倘退路拓闊了,多些人願放盤,選擇多些,或可吸引多些私樓買家轉投二手居屋,減輕私樓之壓力。

該建議簡單易明,可修訂,或分階段試行,但如何修訂才可不害其原意呢?

最近政府提出之「長者業主樓換樓計劃」,正好用來例示箇中困難。該計劃可看成是筆者建議之縮小版,把免補價業主限於長者。據估計,合資格業戶有十萬,看似不少。只是,筆者認為,該類計劃限制多,很難達到預期目標。

何解?這須先說明該計劃,但政府仍未公布細節,只說會參考房屋協會之「長者業主樓換樓先導計劃」。現先假設「新計劃」(房委會豁下公房)之運作方式與房協之「先導計劃」大同小異(註4),以說明這種計劃問題何在。倘政府爾後公布之細節沒下述問題,自然最好。此外,房協計劃只涉及房協屋苑業主,但房委會之計劃便當包含居屋或租置業主了。以下說明將不再區分兩類業主,以方便解釋。無論如何,計劃所涉業主須年滿60 歲,且持貨滿十年。

今設甲是合資格居屋業主,過往,倘甲出售了單位,他便不可再到「第二市場」購買另一居屋,甲只才可在「自由市場」購入另一居屋,並須補地價。新計劃下,甲仍可在「第二市場」購買另一單位,毋須補價,只是新買單位須比所賣為小,或位置較偏遠。此外,有報導指(未經證實),「新計劃」下,長者若「大換細」,則所換單位的地區位置不限,若長者交出市區單位,遷到新界或離島,則不限所換單位的大小。

該計劃的原意是,長者在一賣一買後有餘額作生活費,同時騰出市區或較大單位予有需要家庭,並促進公房的流轉,善用現有房屋資源。

筆者認為,無論是「新計劃」或「先導計劃」,都難以促進流轉,原因是,計劃只傾斜一方,非對買賣雙方都鬆綁。

假設上述甲在「第二市場」向乙買入一居屋單位。甲在新計劃下得益,但乙呢?乙可能是長者,也可能不是。先假定乙非長者,那他賣樓後便沒資格在「第二市場」買入另一單位,而賣樓所收取之樓價,因未補價,實低於其單位市值,這意味着,倘乙用收回之樓價去買「自由市場」下之居屋,即使是同一屋苑,同類單位,亦買不起。

由此可見,該計劃無助刺激賣方意欲。若賣方不願賣,即使多了買家願意買,成交之機率仍低。

當然,倘買家(長者)多了,「第二市場」樓價可望提升,增加賣方之賣樓意欲。只是,「第二市場」與「自由市場」價差達三至五成(所差為未補之地價),即使多了長者買樓,勢難令「第二市場」價格增加三至五成,對賣方(乙)言,賣樓後所得仍小,不足購回同質居屋,遑論私樓。

另一假設,乙亦是合資格長者,他賣樓後,有權不補地價買回同質居屋。問題是,要賣方(甲)買方(乙)同屬長者,市場太窄,配對不易。即使房委會幫忙配對,增加配對效率,亦能是小幫。

再者,乙賣出居屋予甲後,倘要買回另一居屋,同樣須面對難找賣盤的問題,除非乙所買正是甲出售之單位(甲乙單位對換)。不過,政策又規定要大換細,或市區換新界,故即使甲乙均為長者,其中一方須持有新界大單位,另一方則持市區細單位,才可免補價對換單位,難上加難。

再退一步,即使換樓成功,但該政策希望長者大換細後,可省下樓價差額養老。倘由新界大單位換成市區細單位,樓價相差不一定大,交易後雙方未必可省下差價養老,即使一方可以,另一方亦不可以,令政策目標難以逹致。當然,換樓不一定為省錢,當局亦毋須執着計劃能否為長者省錢養老,筆者所言,旨在點出計劃之初衷難達,不如索性放寛規定,由換樓者自行定奪換樓是否有利。

總言之,筆者不是說,這些計劃沒用,只是這些計劃設限太多,令它能幫的很有限。計劃推出後,倘申請人不多,交易量少,或被詮釋為長者沒興趣換樓。其實他們可能有興趣換,只是配對不易而已,政府應放寛規限,而非放棄計劃。

長者換樓計劃的盲點在於,它希望幫助交易中一方,忽略了交易是雙方的,只對一方有利的交易,太難作得成。房委會其他計劃,往往有同樣盲點,譬如「白居二」,旨在幫白表客早點置業,故容許他們在「第二市場」選購二手居屋。向「白居二」賣樓之業主,卻不可在「第二市場」購入另一單位,令他們之放盤意欲低。若盤源不多,即再多批「白居二」申請,成交亦相對難。

筆者之建議,重點正在不偏於一方,無論是新買家還是現有居屋戶,倘交易雙方均為公房戶,即可免補價換樓,不論是向上換(由租置而居屋而首置盤,細換大,新界換市區),還是向下換。這建議仍有缺憾,未能幫助首置盤業主上流至私樓,只算是次優方案,但當局倘無意全面自由化公房,次優總比不改好。問題在於,如何改須注重細節,須看方案能否達致其目標。筆者過往已多次為文(註2及3),介紹如何用次優理論制訂房策,筆者之方案不可能被照單全收,故還須探討方案是否可改、如何改,才不害其原意,本文主旨之一,就是為此補注。

 

 

註*:標題由編者所訂,筆者原題目為「穩樓價、增效率——再論公營房屋之流轉」。

註1:見團結基金網頁「施政報告新房策,加快公營房屋流轉」(2018年10月11日)

www.ourhkfoundation.org.hk/en/media/commentaries/ 

註2:可參筆者之「次優理論淺介:首置盤助房屋流轉」,刊於信月2018年10月號。 

註3:「公房免補地價買賣,創上流階梯」,2022年10月號。

註4:見2025年施政報告第212段第(vi)點,及房屋協會網頁https://www.hkhs.com/tc/application/flat-for-flat-pilot-scheme-for-elderly-owners

 

 

2022年10月4日星期二

解公營房屋之困須重誘因

        新特首上台,房屋問題當然是重中之重,土地要多、建屋要快、上樓要爭先,這都是眾人之所望。如何做到呢?這涉及規劃、測量及土地行政之專門知識,不是一般經濟學者之所長,至少於筆者言如是。不過,上述目標偏重增加可用之資源,只屬房屋問題之一面。另一方面,如何好好地利用現有資源,減少問題,也很重要,經濟學於此用心亦較多,或可進言一二。 

        現有房屋資源已否「好好地」利用了?這要看政策目標為何,要看目標是否可取,要看現行政策為何,能否達到既定目標之餘,成本是否太高,又有沒有不良副作用。 

千頭萬緒,不如先要弄清政府現行之介入方式及其理據。 

簡單言,港府之介入方式,就是建造大量公營房屋(下簡稱公房)——出租公屋及居屋加起來,佔去住宅總存量近45%,即使只算居屋,亦佔近15%之譜。建造龐大公房之理據何在?一般公共經濟學教本,並沒有專章論房屋,只間或有散論何須介入房屋市場(註1)。今天,我們都知道房屋是大問題,但若不弄清為何要政府介入,須做甚麼,便難以評論政策有否誤區,改革當往何處走。 

        一般言,促進效率及公平,是政府之主要功能。據房委會網頁,該機構目標明確,乃「為有住屋需要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可以負擔的租住房屋,並透過推出資助出售單位協助中低收入家庭置業。」提供公屋予低收入家庭,可減貧富差距,正有助促進公平。不過,中等收入家庭已不貧窮,為他們的置業籌謀,較難說與公平有關。或曰:資助中等家庭不一定不公平,只是在資源稀缺下,應優先扶貧,但倘資源夠,資助他們亦無防。香港私樓價高,為買不起私樓者籌謀,亦無可厚非。 

        換言之,在樓價高企之大環境下,提供公屋及居屋,為的是社會公平。當然,亦有說助人置業可令社會更穩定。 

目標既明,進而可探討政府介入之方式有沒有盲點。就此,不妨先問一個「假設性問題」——非為質疑現政策,乃旨在弄清概念,查找盲點——為達相同目標,可否不建公房,用其他方法? 

答案是可以,但不同方法各有優劣。答案是:若不建公房,可派發住房津貼——公屋壓縮開支,房津增可用收入,兩者均可扶貧。此外,若要助人買樓,則派發現金資助亦可,毋須自行建屋。 

讀者或有疑慮,資助買樓增需求,勢推高樓價,火上加油。但別忘了,若派資助而不建公房,可騰出土地建私樓,供應多了,即使需求亦增,樓價不一定高了。而且,建屋耗時長,派錢收效快。因此,不見得政府必須自行建屋,並營運龐大的房屋網絡。 

當然,派現金亦有缺點,這樣做耗資大,有損政府財政,長派必有加稅壓力。 

        無論如何,政府之最終選擇,就是建造大量公房,而非用現金資助。如上所述,方法各有優劣。原則上,無論是派錢或建屋,都可促進公平,又都可墮入「思想誤區」(詳見下文)。只是,派錢一類福利政策,學術界已多有討論,較能掌握問題所在。以派屋為福利,討論少,認知亦少,較難察覺問題何在。此外,派屋與派錢涉及不同之機制,產生之問題或有不同。 

        猶幸,學界之討論,有助弄清派錢衍生之困難,我們可以此為基礎,審視派屋會否衍生同類問題,乃至新問題。 

首先,扶貧政策容易墮入一個誤區:政府只應助有需要人士,若沒有需要,資助便應取消。 

這又有何不妥?先說一個小故事,事情發生在多年前,一位小朋友家貧需領福利金,為幫助家計,小朋友努力讀書,獲學校派給一小筆奬學金。但福利當局知道後,在福利金扣除奬學金款項,換言之,小朋友沒能幫助家計,努力與否,可用總資助不變。這合理嗎?福利官或認為,資助要派給有需要人士,有需要才派,沒需要便不派,小朋友家庭既能另行籌措資助,需要減少了,福利金亦應相應調減。福利官忽略了,倘努力與否,報酬如一,那努力之誘因(incentive)便不足。上述故事之小朋友仍然努力讀書,上訴後福利金也沒被扣掉,但政策是否傾向於誘人努力,不言自明。 

今天,福利政策已改變不少,經濟學就此亦已多作研究,注意到福利金之扣減率,猶如稅率,有需要考慮誘因(註2)。 

可是,大眾看稅收與福利之標準,並不如一。不少人反對高稅率,認為它減低努力之誘因,但認同扣減福利之時不看誘因,只看需要,收入高了,需要減低了,福利應即扣。其實交稅與領福利者,誘因相同,只重前者之誘因而忽略後者,無助解決問題。須知一個人有沒有「需要」領福利,非全由天定,亦在人為,政策若不鼓勵努力,反鼓勵領福利者保持其「需要」,這豈是扶貧政策之初衷?猶幸,於現金福利政策上,已有較多討論及改革,較少闖進誤區。 

由此角度審視,可以發現,派屋而不派錢,誘因雷同,甚至更易墜入思想誤區。 

先看公屋,它提供予有需要之人,若沒需要,便應交出,沒甚麼不妥。不過,公屋是重大福利,倘沒足夠誘因,誰又會自願交出?故此,公屋戶須申報入息及資產,超乎限額者須搬離。這政策看似合理,卻不鼓勵住戶努力改善入息。筆者相信大部人寧可失掉公屋,不願一世貧窮,但亦總有人寧可保住公屋,不願多勞反而有失。住公屋者絕非皆不努力,問題在於,倘公屋政策只看需要,這沒為住戶提供搬離之誘因。 

房委會亦希望住戶努力上進,搬離公屋,唯有另想法子。再者,政策既以「屋」而非「錢」為媒介,以「屋」為誘因,亦是順理成章。於是有了「居者有其屋」計劃。於是,努力的公屋戶毋須放棄福利,但需轉換形式,由租住變為自置居所。這能否解決問題呢?居屋確令若干公屋戶搬離,不能說沒幫助,問題是足夠否。 

想深一層,派屋比派錢更易產生誘因陷阱。首先,搬屋是大決定,不容易做,不常做。另一方面,置業也是大決定,居屋可吸引部份人搬離,但總有部份人難下此大決定,或未能一下子跨過這大門檻。由公屋致居屋,是大變,難以中間落墨。派現金則不然,福利金之扣減率可以漸變,令多勞多得一步步實行,生活方式毋須突然大改。 

再者,居屋必須夠吸引,公屋戶才願以綠表買,不少人要等到有市區居屋才買,但市區地不常有,更別說多用市區地建居屋,將衍生另一問題——市區私樓地將減少。故此,以居屋利誘公屋戶搬離,效率難言高。 

當然,綠表客可以買二手居屋,舊居屋各區都有,但不新,是否吸引?這要看居屋買賣有甚麼限制。綠表客買居屋不用補地價,但賣出時便要補,這涉及樓價之三至五成不等,金額非小,令居屋之吸引力打折扣,倘不是新樓,公屋戶的購買意欲是否很高?有說買居屋者為住不為炒,即使要補價後才可賣,他們也沒所謂,因為沒打算賣。此說不通,買樓自住,容或是需要主導,但不代表不考慮轉售價值。即使有折扣,買樓仍是大投資,公屋戶又相對上不富有,在需要以外,考慮投資收益有多大,乃人之常情。 

其實,居屋制度本身已暗藏誘因陷阱。一間市值500萬元的居屋,買家只須付250350多萬元,若不賣出,住戶一直享用著值500萬元的居所,一旦要賣,無異放棄150250多萬元的資助,即使樓價升了,賣家只可分享部份增值,情況猶如高稅率,或高福利扣減率。補價制度大幅扣減了居屋套現所得,大減賣樓之誘因。不是說沒人會賣,只是賣的人因而大減。 

當然,居屋業主不同公屋租戶,買樓後業主收入再高,也不會失去居屋,他們亦可買私樓投資,同時住在居屋,制度不減業主努力之誘因。問題似是小了,但還是有。一個人努力與否,與努力之回報有多大有關,很多人努力是為買樓或換樓。居屋業主已買樓,但換樓呢?因要補地價,賣居屋之所得,連買回同等面積之二手居屋也不夠,倘要細屋換大屋,負擔更將大增,遑論多買一間私樓收租。換言之,制度令居屋業主很難換樓。誠然,人生不一定為換樓,但換樓是很多人的目標之一,這目標實現不了,努力之需要也減低了。 

以上所述,都是以房屋為福利所造成之誘因陷阱。不是說不當資助貧者(乃至中等收入家庭),但用屋而非用錢資助,或衍生相同陷阱,或製造新陷阱,必須留意。政府須促進平等,但也要考慮代價,代價不單指金錢,更要衡量效率上之代價,必須考慮,政策有否誘人死守既得之福利,無論是房屋還是現金福利。 

今既知以屋扶貧之政策或闖進誤區,進而可討論如何改善公房制度。 

        就此,公屋私有化是重要提議。倘公屋戶可購入自住單位,日後也可賣出,努力賺錢有回報,誘因陷阱將大大縮小。但還是有,因賣出公屋時仍要補地價。何況,私有化於1998年推行,後隨樓市逆轉而驟停,近年雖有重提,卻只聞樓梯響。故此,仍須討論私有化以外,有些甚麼可做。 

        如上所述,補地價制度,無論是租置或居屋,均有改革之需。一方面,要政府放棄補價制,恐怕事難成。輿論不重誘因,重在防「炒」。居屋轉賣期最近收緊了,正在要防「炒」。倘政府不收補價,賣居屋後可賺更多,輿論自更不喜。這確是兩難,要增誘因,補價制需改,一旦放寛了,又會批評是「炒」,政府唯有作出平衡,中間落墨。猶幸,補價涉及的是金錢,如何收可靈活點處理,視乎政策目標為何。譬如說,若政策不鼓勵短期轉售,可將補價金額與居住年期掛鈎,住得短(長)補得多(少),既阻撓短期轉售,亦鼓勵長住者換樓,勝於一刀切,造成誘因陷阱(註3)。 

        補價以後,不論是租置、綠置或居屋,不論是搬走或留住,業主均失去了一切公房福利。若補價高,當然少人放棄,即使低,仍是有所失,要誘人放棄福利以上流,始終有點吃力。所以,還須考慮未補地價之時,有些甚麼可做,令公房之租戶或業主不要怕失去福利,從而放棄上進。關鍵在,應促進公房與公房間之流轉,用既有或新增公房鼓勵住戶上流或再上流。筆者在《信月》201810月號已略有申論,但可論處尚有不少,日後有機會再談。 

        現可回到本文重點並作總結:公房不足之困固有待解決,但如何好好地利用現有資源,也很重要。政府建公房有助扶貧,也為助人置業,但不是給了屋,賣了樓,資源就算好好地利用了。正如福利金不是派了便算,政策應誘使有「需要」領福利之人努力減低其「需要」,提升生產力,善用社會資源。當局需多加留意,作出適當改革。制度只重效率不顧公平,不妥,但只重公平而不顧效率或誘因,亦不妥。求取適當平衡,從來是政府當做之事。 

 

1Harvey Rosen之經典敎本Public Finance,所提之理據包括:給錢較易引發福利欺詐,給實物則較難(pp.267-268)。該書又指出(p.105),自置居所或帶來正面界外效應(positive externality),因業主較租客更用心打理居所,令鄰居亦受益,再者,置業有助社會穩定。不過,Rosen對此有質疑,用心打理居所不一定源於置業,可能只因業主較租戶收入高。此外,瑞典社會穩定,但置業比率不高,反映置業與穩定非等同。另一經典教材Joseph StiglitzThe Economics of Public Sectorp.700)則認為,鼓勵置業或反映社會價值,且置業後個人對社羣更有歸屬感。 

 

2:可參Moffitt, R. A. (2003). The negative income tax and the evolution of US welfare policy.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7(3), 119-140.文中所述100%福利稅率,即本文所說之福利扣減率,亦雷同稅收理論之100%邊際稅率,筆者於20197月《信月》有介紹,可參考。 

 

3:現時居屋在首五年內不可轉售,這正正把補價與年期掛鈎——不可轉售猶如訂下超高補價,致轉售歸零,五至十五年後,補價則大幅下降(居二毋須補價,自由市場則須補)。只是,由超高而正常,不是漸降,是急降,是一刀切,易造成誘因陷阱。本文建議讓補價先高後低,但要逐漸下降(甚至在若干年後降至零),以改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