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星期三

土地共享計劃:如何平衡公平與效率?

樓價高企,「土地供應成為火熱議題年初,「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完成任務,如今不再是焦點下半年政府將公布「土地共享先導計劃」的具體內容屆時或引發新一輪爭議筆者希望在計細節出台前以公共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一下若干論點供信月讀者參考


去年十月,特首林鄭月娥發表任內第二份施政報告,提出「共享計劃」,將公開邀請私人發展商申請,提升其土地周邊基建,以增加地積比率,或改土地用成功申請者須交出六至七成的新增樓面面積,讓政府興建資助出售房屋。


由於細節欠奉,暫難評估計劃可增加多少供應即使如此計劃的潛力很大,則無庸置疑。施政報告所述,眾發展商擁有的新界農地,不一千公頃。過去五年,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了20多宗改劃申請,只七宗獲,涉及總面積約18公頃,住宅單位約2 800個,發展密度遠比公營房屋為低。報告因此說,「可見土地未盡其用」。


如何未盡其用」呢?假設每個單位的建築面積在五百至一千方呎之間,上述七宗申請之地積比率便只有0.71.4倍,與一般公營房屋地積比通常在3.55倍間相差甚遠當然,即使計劃落實亦不代表所有土地都可按3.55倍發展但以千頃農地來說,即使只有一部份可改作高中密度發展增加的供應亦必不在少


不過,共享計劃爭議之處不在量而在於官商勾結的指控。「官商勾結問題何在呢具體一點應該防的是不合理不公平地利益輸送」,而非任何形式的官商合作但何謂不合理不公平有輿政府當用收回土地條例購入私人土地建公營房屋背後的理念似乎是將三四成的土地增值讓發展商分享仍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反之,收回土地將所有土地收益歸公,才是合理公平的


不過上述公平合理的理念又是否合理此非筆者所長故不評論但希望提供另一角度供讀者參考筆者認為經濟學之最適稅理論」(optimal taxation theory)可提供一些概念幫助我們看清問題(註)


簡單來說,在收地分享的爭議中有輿論認為發展商分得愈少0%便愈公平分得愈多四成便愈不公平筆者不說贊成或否定此論只想指出,這理念可與稅收相類比累進稅(progressive tax)的理念是愈富者稅率當愈高分得愈少)。既然如此,有些人可能認為發展商超級富足稅率高些分成少些甚至零分成,也算公平


最適稅理論不否定愈富稅愈高的公平理念但同時指出實施這理念有代價愈公平效率efficiency往往愈低下這道理不難明白若稅率高工作或生產意欲便愈低下影響了財富創造換言之,追求公平須付出效率代價不過,最適稅理論沒說不當追求公平所謂的最適」,重點在公平與效率間的平衡將平衡點放在何處始終須由社會抉擇不同社會可有不同抉擇不可一概而論


可是,有一種稅率一定不是最適大於100%之邊際稅率marginal tax rate)。以入息稅為例,假設首五萬元年入稅率為2%次五萬元6%第三個五萬元10%這些都是邊際稅率按收入增額計不按總額計故年入十五萬元者總付稅九千元不是一萬五千雖然邊際稅率是10%)。今假設第四個五萬元的邊際稅率是100%這表示第四個五萬元年入全被抽去100%邊際稅的後果如何可謂顯而易見既然賺十五萬與二十萬之稅後收入相同那又何必賺第四個五萬元呢社會少了五萬元的財富效率低下了但也不見得公平了公平的稅制令能者多付稅,但100%邊際稅沒令能者多付稅——本來有人可賺二十萬元一年,今因稅高而放棄多勞結果與能賺十五萬者付同一稅額這有違公平原則由此可見100%邊際稅既無效率也不公平故必非最適稅。


回看土地問題收回私人土地興建公營房屋情況類同100%或以上之邊際稅。若把地積比率增加的部份100%撥作公營發展商原本可建的私樓樓面不變這猶如100%邊際稅但若收回私地發展商連私樓也不可建不單享受不到增益多年心血也付諸流水當然政府仍須付錢收地但很可能以農地價作收地基準低於發展商的購地成本總括言這是不低於100%的邊際稅或者是公平的(如一些人所認為)但沒效率


看深一層道理也非如此簡單再以稅收理論為例高稅率對效率的影響還要看供應對稅率之彈性(elasticity)而定彈性愈小稅率可訂得愈高若加稅不大影響工作或生產意欲彈性就小加稅對效率的影響也便小稅率便可訂高一點舊的經濟學理論Edgeworth1897年初創假設零彈性稅率不影響生產意欲)就得出100%邊際稅是最優的結論


一般而言零彈性的假定不切實際但在土地問題上呢支持收地而非分享的人可以這樣說稅率高則生產意欲低故稅率不能太高但即使收回私人土地土地不會減少供應彈性是零故無損效率這種論點可用稅收理論上定額稅」lump-sum tax的概念作進一步解釋


首先不可望文生義以為定額稅就是所有人交同樣的稅你交$100我交$100人人$100稅收理論上的定額稅不是這意思政府仍可按不同人的不同特徵抽取不同稅額只要這些特徵不易改變便是定額稅關鍵是即使稅額有高有低但納高稅者不容易改變某些特徵從而壓低其稅額舉例言若稅額按眼晴數目而訂盲人可免除非自殘稅額難以壓低另一例子是按身高定稅額因身高不易控制這也是定額稅反之,入息是可控的多賺少賺往往因稅率而變這便不是定額稅了


最適稅理論的基本假設是定額稅不能用這假設合理現實上,政府不按眼睛多寡身高諸如此類的特徵來抽稅按這些特徵來抽稅最有效率因稅額不可逃避生產意欲便不受影響但這不公平一般人恐怕難以接受不論貧富有兩隻眼的人都只交同一稅金
一般而言,定額稅不能用但在土地問題上呢支持收地而非分享的人可能認為收地正正是一種定額稅而且也很公平發展商用多年功夫收購農地投資金錢及時間不少如果明知開拓的土地會被收回他們一開始便不會花心機收地不過,今時今日心機已花政府即使收回集合了的土地也不會跑掉因此收地是一種定額稅,對效率無損另一方面發展商在農地建住宅市民或認為是暴利故即使歸公也不失公平


上述論點可接受嗎筆者無法評論向發展商收地是否公平但可評論收地帶來甚麼效率損失


土地的性質很特別它不會跑掉但不代表不投資金錢、時間)便可使用它毫無疑問已集齊了的農地不會跑掉但將來的呢發展商多年來蒐集得的農地若被收回他們以後都不會做同類投資了這不算效率損失嗎另一方面經多年併購新界可供開拓的區域或已所餘無幾即使日後發展商不再併購農地可能也不要緊吧故此也不能說收回土地的效率損失必定很大


一正一反,哪倒底收地的效率損失大還是不大筆者認為,還有一點必須考慮就是政策有否動搖投資者對產權保障的信心畢竟收回土地屬強迫投資者交出產權若今天可施諸農地上明天可否施諸其他項目上私人企業、股份可否被公有化以多大的理由才可以最重要是若因農地可被收回引發投資者預期其他類別的項目也可能被收回投資者將裹足不前這對效率的損害便難以估計筆者不是說投資者一定有這預期,一定會裹足不前收回土地之條例,不是新增事物,政府收回土地之事,也不是今天才有只是以往應用範圍較窄不太影響私人投資今天若加闊範圍,政策明顯改變了,這對預期的影響,實在不易估量卻不容忽視


目前在收地」與分享」的爭議中討論焦點在於應用收回土地條例」的法理基礎或難易上筆者不是專家對此無庸置喙但以公共經濟學的角度看政策要在公平與效率間取得平衡稅收如是土地亦如是我們不可能忽視公平否則何不抽眼睛稅?),但也不能忽視收回土地帶來的效率損失在後者方面筆者的感覺是坊間沒多作討論,盼本文可引發多些思考



本文所述之稅收理論概念可在一般的大學教本找到譬如Harvey RosenTed Gayer合著的Public Finance若希望參考較技術性的材料可閱Piketty, T., &Saez, E. (2013). Optimal labor income taxation, Handbook of public economics (Vol. 5, pp. 391-474). Elsevi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