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價高企,「土地供應」成為火熱議題。年初,「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完成任務,如今不再是焦點。下半年,政府將公布「土地共享先導計劃」的具體內容,屆時或引發新一輪爭議。筆者希望在計劃細節出台前,以公共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一下若干論點,供信月讀者參考。
去年十月,特首林鄭月娥發表任內第二份施政報告,提出「共享計劃」,將公開邀請私人發展商申請,藉提升其土地周邊基建,以增加地積比率,或改變土地用途。成功申請者須交出六至七成的新增樓面面積,讓政府興建資助出售房屋。
由於細節欠奉,暫難評估計劃可增加多少供應。即使如此,計劃的潛力很大,則無庸置疑。據施政報告所述,眾發展商擁有的新界農地,不下於一千公頃。過去五年,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了20多宗改劃申請,只七宗獲批,涉及總面積約18公頃,住宅單位約2 800個,發展密度遠比公營房屋為低。報告因此說,「可見土地未盡其用」。
如何「未盡其用」呢?假設每個單位的建築面積在五百至一千方呎之間,上述七宗申請之地積比率便只有0.7至1.4倍,與一般公營房屋地積比通常在3.5至5倍間,相差甚遠。當然,即使計劃落實,亦不代表所有土地都可按3.5至5倍發展,但以千頃農地來說,即使只有一部份可改作高中密度發展,增加的供應亦必不在少。
不過,共享計劃爭議之處,不在量而在於「官商勾結」的指控。「官商勾結」問題何在呢?具體一點,應該防範的是不合理、不公平地「利益輸送」,而非任何形式的官商合作。但何謂不合理、不公平?有輿論指,政府當用「收回土地條例」購入私人土地建公營房屋。背後的理念似乎是,將三、四成的土地增值讓發展商分享,仍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反之,收回土地,將所有土地收益歸公,才是合理、公平的。
不過,上述公平合理的理念,又是否合理?此非筆者所長,故不評論,但希望提供另一角度供讀者參考。筆者認為,經濟學之「最適稅理論」(optimal taxation
theory)可提供一些概念,幫助我們看清問題(註)。
簡單來說,在「收地」或「分享」的爭議中,有輿論認為,發展商分得愈少(0%)便愈公平,分得愈多(三、四成)便愈不公平。筆者不說贊成或否定此論,只想指出,這理念可與稅收相類比。累進稅(progressive tax)的理念是,愈富者稅率當愈高(分得愈少)。既然如此,有些人可能認為,發展商超級富足,稅率高些,分成少些,甚至零分成,也算公平。
最適稅理論不否定「愈富稅愈高」的公平理念,但同時指出,實施這理念有代價:愈公平,效率(efficiency)往往愈低下。這道理不難明白,若稅率高,工作或生產意欲便愈低下,影響了財富創造。換言之,追求公平須付出(效率)代價。不過,最適稅理論沒說不當追求公平,所謂的「最適」,重點在公平與效率間的平衡。將平衡點放在何處,始終須由社會抉擇,不同社會可有不同抉擇,不可一概而論。
可是,有一種稅率一定不是最適:大於100%之邊際稅率(marginal tax rate)。以入息稅為例,假設首五萬元年入稅率為2%,次五萬元6%,第三個五萬元10%,這些都是邊際稅率,按收入增額計,不按總額計,故年入十五萬元者,總付稅九千元,不是一萬五千(雖然邊際稅率是10%)。今假設第四個五萬元的邊際稅率是100%,這表示第四個五萬元年入全被抽去。100%邊際稅的後果如何,可謂顯而易見,既然賺十五萬與二十萬之稅後收入相同,那又何必賺第四個五萬元呢?社會少了五萬元的財富,效率低下了,但也不見得公平了。公平的稅制令能者多付稅,但100%邊際稅沒令能者多付稅——本來有人可賺二十萬元一年,今因稅高而放棄多勞,結果與能賺十五萬者付同一稅額,這有違公平原則。由此可見,100%邊際稅既無效率,也不公平,故必非最適稅。
回看土地問題,收回私人土地興建公營房屋,情況類同100%或以上之邊際稅。若把地積比率增加的部份100%撥作公營,發展商原本可建的私樓樓面不變,這猶如100%邊際稅。但若收回私地,發展商連私樓也不可建,不單享受不到增益,多年心血也付諸流水。當然,政府仍須付錢收地,但很可能以農地價作收地基準,低於發展商的購地成本。總括言,這是不低於100%的邊際稅,或者是公平的(如一些人所認為),但沒效率。
看深一層,道理也非如此簡單。再以稅收理論為例,高稅率對效率的影響,還要看供應對稅率之彈性(elasticity)而定:彈性愈小,稅率可訂得愈高。若加稅不大影響工作或生產意欲,彈性就小,加稅對效率的影響也便小,稅率便可訂高一點。舊的經濟學理論(由Edgeworth在1897年初創)假設零彈性(稅率不影響生產意欲),就得出100%邊際稅是最優的結論。
一般而言,零彈性的假定不切實際,但在土地問題上呢?支持「收地」而非「分享」的人可以這樣說:稅率高則生產意欲低,故稅率不能太高;但即使收回私人土地,土地不會減少,供應彈性是零,故無損效率。這種論點,可用稅收理論上「定額稅」(lump-sum tax)的概念作進一步解釋。
首先,不可望文生義,以為定額稅就是所有人交同樣的稅,你交$100,我交$100,人人$100。稅收理論上的定額稅不是這意思,政府仍可按不同人的不同特徵,抽取不同稅額,只要這些特徵不易改變,便是定額稅。關鍵是,即使稅額有高有低,但納高稅者不容易改變某些特徵,從而壓低其稅額。舉例言,若稅額按眼晴數目而訂,盲人可免,除非自殘,稅額難以壓低。另一例子是按身高定稅額,因身高不易控制,這也是定額稅。反之,入息是可控的,多賺少賺,往往因稅率而變,這便不是定額稅了。
最適稅理論的基本假設是,定額稅不能用。這假設合理,現實上,政府不按眼睛多寡、身高,諸如此類的特徵來抽稅。按這些特徵來抽稅最有效率,因稅額不可逃避,生產意欲便不受影響,但這不公平。一般人恐怕難以接受,不論貧富,有兩隻眼的人都只交同一稅金。
一般而言,定額稅不能用,但在土地問題上呢?支持「收地」而非「分享」的人,可能認為收地正正是一種定額稅,而且也很公平:發展商用多年功夫收購農地,投資金錢及時間不少,如果明知開拓的土地會被收回,他們一開始便不會花心機收地。不過,今時今日,心機已花,政府即使收回,集合了的土地也不會跑掉。因此,收地是一種定額稅,對效率無損。另一方面,發展商在農地建住宅,市民或認為是暴利,故即使歸公,也不失公平。
上述論點可接受嗎?筆者無法評論向發展商收地是否公平,但可評論收地帶來甚麼效率損失。
土地的性質很特別,它不會跑掉,但不代表不投資(金錢、時間)便可使用它。毫無疑問,已集齊了的農地不會跑掉,但將來的呢?發展商多年來蒐集得的農地若被收回,他們以後都不會做同類投資了,這不算效率損失嗎?另一方面,經多年併購,新界可供開拓的區域或已所餘無幾,即使日後發展商不再併購農地,可能也不要緊吧?故此,也不能說收回土地的效率損失必定很大。
一正一反,哪倒底收地的效率損失大還是不大?筆者認為,還有一點必須考慮,就是政策有否動搖投資者對產權保障的信心。畢竟,收回土地屬強迫投資者交出產權,若今天可施諸農地上,明天可否施諸其他項目上?私人企業、股份可否被公有化?以多大的理由才可以?最重要是,若因農地可被收回,引發投資者預期,其他類別的項目也可能被收回,投資者將裹足不前,這對效率的損害便難以估計。筆者不是說,投資者一定有這預期,一定會裹足不前。收回土地之條例,不是新增事物,政府收回土地之事,也不是今天才有,只是以往應用範圍較窄,不太影響私人投資,今天若加闊範圍,政策明顯改變了,這對預期的影響,實在不易估量,卻不容忽視。
目前在「收地」與「分享」的爭議中,討論焦點在於應用「收回土地條例」的法理基礎或難易上。筆者不是專家,對此無庸置喙。但以公共經濟學的角度看,政策要在公平與效率間取得平衡,稅收如是,土地亦如是。我們不可能忽視公平(否則何不抽眼睛稅?),但也不能忽視收回土地帶來的效率損失。在後者方面,筆者的感覺是坊間沒多作討論,盼本文可引發多些思考。
註:本文所述之稅收理論概念,可在一般的大學教本找到,譬如Harvey Rosen及Ted Gayer合著的Public
Finance。若希望參考較技術性的材料,可閱Piketty, T., &Saez, E. (2013). Optimal labor income taxation, Handbook of public economics (Vol. 5, pp. 391-474). Elsevi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