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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

地價收入跌財赤現,反思財收結構此其時

        港府於2023-24年度,未計發債收入前,錄得財赤逾1700億元,預期2024-25年度赤字亦逾1400億元,隨後兩年赤字仍不可免(加起來亦逾千億)。當然,發債可增加收入,略舒財困,但借錢總要還,政府理當多想法子,改善收入結構。
        觀乎2023-24年度表現,地價收入較預期大減656億元,印花稅減350億元,利得稅及薪俸稅接近預期。上述四大收入已佔總收近六成,可見樓股市弱是財赤主因,且應以樓價影響最大。
        既如此,談改善收入結構,不可不談地價收入。賣地在港府收入之佔比,長年高企,這是好是壞?當然,今天地價收入低,帶來財赤,凸顯其弊。但收入高之時,不少人不這樣看。他們認為,倘沒賣地收入,稅率便須提高,誠非好事。
        何以高稅率不好,低稅率才好?
有說是攸關競爭力,倘稅率高,外國公司不來,外來人才卻步。可是,為何他們不怕土地成本高,只怕高稅率?或曰:企業不怕租貴,因經濟好土地才貴重,經濟不好,土地再便宜亦沒用。這看似有道理,但未能釋疑:香港稅制的累進成份不大,稅金與收入大致成正比,即使稅率高些,仍是多賺(經濟好時)才多付,少賺(經濟差時)少付,又有甚麼可怕?反而,樓價及租金均屬預付,生意無論賺蝕,租價都要先付清,不是比稅更可怕嗎?總之,無論是稅低而地貴,還是稅高而地賤,只要兩者加起來之總營商成本不輕,仍難言競爭力高,難說前者一定比後者好。
        問題看來不是很簡單,那不如先參考一下經濟學之有關論述。
        首先,經濟學的確較支持低稅率。一般的說法是,抽稅帶來「效率耗損」(deadweight loss)(註2),這在中學都有教,惜多數中學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中學所說的效率耗損,往往預設了不抽稅之自由市場,是最有效率的,抽稅令市場偏離最優境地,故帶來損失。只是,這「一般說法」有誤導成份。最簡單,若市場最有效率,抽稅必有損效率,那不抽稅是否最好?這不可能,同樣的教科書,必又提及政府功能,譬如提供公用品(public goods),沒稅收,這些都不能做,世界只會更差(註3)。
        若稅不能免,哪是否稅率愈低愈好,致令效率耗損減至最低?這是只看成本,不看效益了,猶如一個人只重減少花費,不理健康,這種人不可能活得好。稅率應該低還是高,視乎政策效益,倘效益大,又有很多事須政府做,即使稅高,還是值得,不能一刀切地說低稅就好,高稅就差。當然,政策效益亦不一定高,但這需另行考察,無法一口斷定。
        由此可見,稅低之好處,不能用太簡單(中學程度)的經濟學概念說明,訴諸直覺更不管用。以下粗略介紹一下相關理論——「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及減少它之方法。就分析稅項之效率言,大學程度之公共經濟學,已少用「效率耗損」的概念,較常用「超額負擔」的概念(註4),後者毋須假定市場是最有效率的,只假定有一種稅項最有效率,稱為「定額稅」(lump-sum tax)。
  所謂定額稅,指的是無可逃避之稅項。眾所周知,所有人都不喜交稅,都意圖減低稅負,倘入息稅高,有些人寧可減少工作,倘購物須交稅,便會減少消費。換言之,因選擇不同(少工作少消費),稅額可變(減),稅款非定額。另一方面,倘稅按眼睛數目徵,雙目二千,單眼一千,應該沒人願自殘以減稅負,故眼睛稅算是定額稅。當然,世上沒有眼睛稅,定額稅只是假設,用以計算超額負擔(註5)。
  理論上,無法逃避的稅項最有效率。首先,抽稅難免損害個人利益,只是,「在同等之損害下」,收得之稅款是多還是少?若多,則效率高些,因政府有更多資源推展公共服務。要注意,這裏說的是「同等之個人損害下,稅收愈多愈有效率」,不是說「無論個人損失多大,稅收愈多愈有效率」。前者顯然對,後者則顯然錯。另方面,避稅令稅款減低,但定額稅不可避,故在「同等之個人損害下」,定額稅帶來最多稅收,亦最有效率。其他稅種呢?在「同等之個人損害下」,帶來之稅收必較少,低出之部份,正是「超額負擔」(下簡稱超負)。
  從以上論述可知,超負同樣可量度效率損失,但它沒預設市場本身有沒有效率,它背後的理念是,社會須為棄用(最具效率之)定額稅付出代價(註6)。
當然,代價愈小愈好。在「同等稅收總額下」,壓低超負之方法是,不要只向少數項目抽稅,應向廣泛多種項目抽。若只向少數項目抽稅,每項目之稅率須高些,若可向多種項目抽,則每項目稅率可低些。稅率愈高,避稅意欲便愈高,更遠離定額稅,效率自然更低下。
  從超負的角度看,重點在擴闊稅基,拉低單項稅率,重點不在整體稅率之高低,如上所述,倘政策效益高,整體稅率可高些,但每單項之稅率仍應盡量低。
以上所述,是「最適稅理論」(optimal tax theory)之入門知識,但中學不會教,大學生若不修讀公共理財或公共經濟學,也沒機會遇上,大眾對此認知太少,不利公眾討論之推展。
  回說香港地價與稅收的問題,地價收入長期高,致稅率可長期低,看似跟上述壓低超負之法,若合符節。當然,傳統理論說的是向多種項目抽稅,不是說少抽稅多賣地,但兩者原理看似相近。哪港式財收制度不是很好嗎?
  其實,兩者仍有大不同。傳統理論說的多源稅項,不離薪俸、商品之類,即使可涵蓋土地,也只是向土地徵稅,不是賣地。土地稅(包括差餉、地稅,但不包印花稅)與賣地收入又有何不同呢?關鍵是,後者涉及土地供應之時機,造地更涉及複雜無比的過程,前者則只向現成物業徵收,毋須顧及供應。倘政府收入很依靠賣地,又要兼顧土地供應之流程,並旁及樓市供求,箇中政策難度不言自明。
  先不說造地所涉及之規劃、收地、填海及工程等煩事,今只論推地時機。首先,好市時應否多推地?樓價高時,市民當然希望多些供應,政府若有地,似當多推,在量價齊高之情況下,地價收入大升,盈餘大增,於是減稅削費並派糖。淡市呢?當然要顧及市況,地不可多推,量價齊低之下,地收大跌,財赤驟現,但經濟不佳時加稅特別痛,故難以大加,滅赤不易。由此可見,難以平衡賣地收入及穩定樓價兩大目標。
  土地稅呢?市好市壞,稅基(現存物業)變動不大,也沒上述目標矛盾之困。故此,既使最適稅理論支持低稅率、多稅項,不見得會支持用賣地收入來壓低稅率,應探討的,是如何增加其他稅種或收入來源。
  故筆者認為,確須檢視現行之財收結構,能改則改,若不能大改,亦當小改,至少應沿此方向探索。筆者於信月20242月號已談及稅改,算是探討大改之一小步。今次再就地價收入提出兩個小建議,供參考。
  首先,當盡量分開土地供應與財收。土地當穩定推出,以免出現供應斷層。但淡市時少人買地,如何是好?折衷之法,可分期收取地價,未收之部份,可與日後市價掛鉤。此法減低市淡時買地之風險,增加購買意欲,賣方(政府)之風險是買方付不出後期地價,須收回土地重推,加上地價可能再跌。這風險有多高?可否減低?應由法律及財務專家評估,筆者不便多談。
  另一方面,日後地價回升時,按市價掛鉤之部份增值了,政府可收回較大之地值。倘地價一次過收齊,市淡時價賤,即使地賣出了,亦只能收取一筆低價。當然,地價分期收,首期收入不多,不一定可即時解財赤之困。只是,地賣不出,收入更少,賤價強推,不勝於先收小量首期。
  市旺時,則可鎖定分期之每次金額,不再按日後市價調整,以免地價下降後減少未來收入。鎖定地價雖不利於買方,但已比一次付清地價優惠,市旺時應無損競投意欲。當市道由旺轉淡時,總有些地在旺市時賣出,但在淡市時地價尚未付清,這令政府在淡市時仍有收入,因而毋須著急推地以減赤。由此可見,分期有助穩定地價收入。
  第二,政府可在市淡時將大地皮拆細推售。小地皮減低投資總額及風險,即使是淡市,應該仍可吸引競投。當然,這犧牲了整全規劃,只是,逆市下不可面面俱全,必須取捨。再者,拆細之餘,應盡量令布局合理,減低規劃上不協調之處,更當理順推地次序,增加買家日後合併地皮之可能。待得市況好轉,大地皮便不需拆售。
  上述小建議,旨在令淡市時地價收入不致暴跌,好市時暴升,但它們都是權宜之計。長遠言,整體財收結構,始終要全面檢討一下才行。
  總結一下,財赤凸顯了政府收入結構之問題,地價收入高而稅率低,不見得是優越的財收制度,將財收與土地供應連結,亦產生政策矛盾。政府若無意拓新財源,減低對賣地之依靠,至少當減低市況對地收之影響,本文之小建議,不周全處一定很多,唯望拋磚引玉,引發思考

1原文之標題經編者改為「地價收入跌,反思財政結構  
2:以效率耗損譯deadweight loss不太好,但想不到有更佳譯法,故暫用之。
3:可參考筆者信月20222月號之文章。
4:經濟學文獻有時不把兩者分開,這是較隨便的用法,嚴謹一點的用法則如後文所述,後者預設了定額稅,前者則否。
5:筆者信月20197月號之文章,從另一角度看定額稅,可參考。
6:社會何以放棄定額稅呢?這很難說,有各種因素使然。眼睛稅沒人提倡,但有人提倡徵身高稅,著名經濟學者N.G. Mankiw即如是。身高稅也算定額稅,人口稅亦然,過去不少地方有用後者,但今天都不用了。

 

 

2020年12月30日星期三

明日大嶼的爭議,社會選擇之困局

近期有關明日大嶼」之爭議再起。有趣的是,「民意」沒一面倒支持,也沒一面倒反對,無論做或不做,都有不少人失望,誠是難題。這種情況涉及「社會選擇理論」(social choice theory)上之重要課題筆者藉介紹一下。

201812月,筆者在信月為文(下稱舊文)介紹了社選理論一些基礎知識,並涉及著名的亞羅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社選理論探討如何總合民意以作集體決定,課題與政策制定極相關,但內容較抽象艱澀,不料舊文收到的讀者迴卻相對多,今再簡介一些重要概念,包括媒體偶有引用的Gibbard-SatterthwaiteGS)定理,希望多用例子少說理,以助大眾掌握若干概要。

        根據土地供應小組在2018年底之報告,支持在東大嶼填海之意見達58%。一年多後,香港民意研究計劃就「明日大嶼」作調查,亦有50%反對擱置填海。後者帶出一問題,若民意只一半半,是否不應做任何事?這又不一定。譬如說,倘一半人強烈支持某一方,另一半只稍稍支持另一方,如此一來,不做不見得是好。可是一般民意調查都沒能反映意欲強度(preference intensity),當局無從參考。用民調蒐集意欲之強度,不難,有些民調也有做,譬如列出數選項——非常支持、支持、反對、非常反對等。不做,原因何在?這便涉及社選理論一大課題——須防止用謀略致勝(strategy-proofness)。

        簡單言,選民會否不按真心投票?民調受訪者會否在受訪時說謊?若會,這當然不理想,故須設計一些機制,令「用謀」不能得逞,且先看數例。

 

1(議會投票選項有XYZ三個,而在席議員有五,兩人投給X,兩人投給Y。最後一人喜歡Z,但他知道Z一定不夠票,而在XY間,他較喜歡X;此外,議事規則訂明,若有選項票數均等,主席可投下決定性一票,據知主席會投給Y,故這議員寧投X而不投ZX勝。他用謀得逞了亦反映了此投票設計之缺失,未足以防謀」。

 

2民調):民調通常只問支持或不支持。受訪者知道若整體結果與自己之意向同,則有助爭取政策偏向己方,反之則不利。如此一來,支持者沒理由答不支持,不支持者亦不會答支持,符合「防謀」之理想。

 

3(民調):除支持或不支持外可答非常支持或非常不,如此一來,即使受訪者只是略為支持,但答非常支持更佳,因聲音愈強烈,才有愈多人聽到,同樣道理,稍不支持者答非常不支持更好,防謀」失敗了。

 

當然,無論投票或民調,都有不同處境,選民或受訪者說謊的動機強弱不一,未能「防謀」,亦未必有人用謀」,但能「防謀」肯定是一優勢。不過,例3顯示,簡單方法不足以「防謀」。問題來了,為政須把握意欲強度,但強度有多大呢又難以知曉,如何是好?

        有關「防謀」之社選理論,以GS定理最重要。順帶一提,該理論由哲學家Allan Gibbard及經濟學家Mark Satterthwaite近乎同時發展出,Gibbard雖然是哲學家,但天才橫溢,精通數學,在哈佛一篇學生論文後來竟成為傳世的社選論文。

GS定理指出,不存在妥善的防謀之法。這結論看似悲觀,但須小心詮釋。有時它被解讀為,任何民主投票方式,都難免被選民利用,透過策略投票(如例1所示)得益。此等解讀有多準確呢?

        其實但凡社選理論判定某些事不可能,我們都應小心詮釋,筆者之舊文在簡介亞羅定理時,已作出類似警告。簡單言,所謂的「不可能」,指不可滿足所有條件,亞羅定理沒說不可用民意為選項排序,只是不能同時滿足六個條件,「六項全能」不存在,要排序必須放棄至少一個條件。至於何者可放棄,何者不可,則大有爭辯空間。

同樣道理,GS也只在一定條件下有效,最簡單的條件是,選項多於二,若只有二,則「防謀」有法。從例2可見,若選項只有支持或不支持兩項,則沒用謀之餘地。必須留意,例2是單純的民調,若非單純民調譬如為測量選舉投票意向而做之民調,則受訪者仍有動機說謊,因真戰場在選舉,不在民調。

        有趣的是,GS定理與亞羅定理密切關連,甚至可以說,因為亞羅定理成立,所以GS成立(註1)。於是,我們可透過前者以理解後者。如上所述,破解亞羅難局,須放棄六個條件中之其一,筆者在舊文只介紹了一個條件——「意見不拘」(unrestricted preference/domain)——若意見拘限於單峰」狀single-peakedness,則可破局:一方面亞羅難局可破用民意排序沒問題;另一方面,GS難局也破解了,有法子「防謀」(註2)。何謂「單峰」?今只舉一例說明,左傾選民之優次排序當為「左、中、右」,不會是「左、右、中」,前者為單峰,後者否,可見單峰是合理假設。筆者在舊文有詳細介紹,在此不贅。

        現再介紹另一亞羅條件,與意欲強度有關,稱為「不受不相干者影響」(independence of irrelevant alternatives,簡稱IIA)。簡單來說,為XY「排序」之時,應只看個人對XY排序」為何,不應看他們如何排XZZW之類,後者是不相干資料。可是一般的投票機制都違反IIA,例1中之關鍵議員排序是ZXY,一旦改成XZY,雖然個人對XY排序沒變,但投票結果變成XY,不是YX(主席平局下投給Y),這便違反了IIA

諾奬(98年)得主亞馬蒂亞森(Amartya Sen)指出(註3),IIA無視意欲強度,只看個人如何排列XY,不理對XY之喜惡多強多弱。如此一來,IIA之合理性更成疑,問題是,如何得知意欲強度呢?這回到文首提出之困難,測量強度帶來用謀之虞。再看GS定理,它與亞羅定理邏輯上相關,在IIA方面,可以證明,若要防謀,則IIA不可放棄(註4)。由此可見,兩定理互相支持,是難兄難弟:一方面,亞羅定理是GS定理成立之基礎,另方面,GS定理強化了亞羅定理,亞羅須假設IIA成立,這看似不合理,原來大有道理,因要防謀,IIA放棄不得!

        說來說去,始終沒法既防謀,又能測量意欲強度。但別忘記,GS只在一定條件下有效,要破解困局,須放棄一些條件,現再介紹另一條件——機制確保必有且只有一位勝者,絕對沒和局。這看似合理,但一般投票機制都無法做到,設XYZ票數相同,主席又沒特權則三者均勝。這時,唯有抽籤決定,但GS不容隨機因素介入,若容許,則有方法既能防謀,又能測量意欲強度,請看下例。

 

4:設有二人,選項有三,XYZ,每人可給最佳選項1分,最差項0分,中間項1-V分,1>V>0。若二人之最佳選項相同,則該選項當選。若其中一選項假設是Z,二人同意它差於其餘選項,則抽籤決定X還是Y勝。若二人分別排XYZZYX,且其中一人給Y低於0.5分,則抽籤定X還是Z勝。其他情況,則兩個最佳選項勝出機率同為0.5-D,中間選項勝出機率是2DD≤V/2(1+V)

 

        讀者可嘗試分析,何以例4之機制既可測量出意欲強度1-V,也可防謀」,是有點複雜,答案請參看原作者之解釋(註5),在此不贅。

        最後,GS排除了將選項與費用掛鈎(註6),若容許,GS困局可解,有一種稱為Clarke-Groves稅的機制可用不過,它較適合測量單一項目(如填海),但規模可大可小者(填多填少)之需求,而非性質不同的幾個選項(如先拓棕地或先填海)。此外,GS將「防謀」的定義收得很窄,它要求絕對防謀,而非較大機會可防謀。若加放寬,則又多了些方法可用(註7)。

        總言之,本文希望帶出以下訊息:1.有些社會抉擇須考慮意欲強度,單考慮支持或不支持乃有所欠缺。2.須注意蒐集民意之法可否「防謀」,若不可,所得民意不一定可靠。3.「防謀」不易,但非不可能,要注意不同情況下有何法可用。

        社會選擇有不少困難,但隨着理論不斷發展亦研發了不少新方法當局若善加利用可助其施政不過,筆者認為更關鍵者,是大眾對此有多點認識,大眾若不明白,施政難以順利推行,多點公眾教育,乃刻不容緩。

 

 

1:確切意義是,可以用亞羅定理以證明GS成立須參看Gibbard之原文,筆者則推介Endriss, U. (2011), Logic and Social Choice Theory, in Logic and Philosophy Today, J. van Benthem and A. Gupta, eds., College Publications. 該文較簡易。

 

2Moulin, H. (1980), On Strategy-proofness and Single Peakedness, Public Choice, 34: 87–97.

 

3Sen, Amartya (1970), Chapter 8, 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 Holden-Day Inc.

 

4:有關論述源於Blin, J. M., & Satterthwaite, M. A. (1978). Individual decisions and group decisions: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10(2), 247-267. 1提及Endriss之文章也有相關證明。

 

5Dutta, B., Peters, H., & Sen, A. (2007). Strategy-proof cardinal decision schemes. 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 28(1), 163-179.

 

6:這與「意見不拘」之假設有關,將選項與費用掛鈎涉及放棄了該假設,簡介可參看Campbell, D. E. (2018). Chapter 8, Incentives: Motivation and 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7:可參看Hortala-Vallve, R. (2012). Qualitative voting. Journal of theoretical politics, 24(4), 526-554.Kim, S. (2017). Ordinal versus cardinal voting rules: A mechanism design approach.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 104, 350-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