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4財政年度快將過去,今年既續派消費券,又削減印花稅(包括物業及股票),加上賣地成績遜預期,財政司司長已預告全年赤字將逾千憶,又表明政府來年須開源節流。本文將集中討論開源。
如何開源?加稅、扣減免稅額,甚或改革稅制,引進新稅,都是耳熟能詳之法,只是平常時沒人願講,到經濟不景時,便不能免。但諮詢蘊釀需時,上一次推出稅改源於97-98年金融風暴後出現財赤,惜諮詢時已是06年,經濟離低位(03年)已若干時日。新稅從來不受歡迎,既已沒即時需要,改革自亦告吹。
今天情況雷同,經濟及樓市不佳,難言何時見底,是否要改制或引新稅?若要,又會否重蹈上回覆轍?如何避免今期討論,下期實施,下期到了,毋須實施?
或有人質疑:經濟下行時,加新稅傷經濟,不應做;到經濟好轉,財收充足,又何需新稅?故改革永遠不必做,赤字也無法避免,可做的,只是咬緊牙關,堅忍至復甦而已。
這有道理嗎?有一點,但忽略了有些稅種不太傷經濟,也不會在經濟下行時大減。稅制之所以要改,正因現制下稅收易波動,要改至不再大起大落。06年政府建議引進銷售稅,正因此稅較穩定,非無的放矢。
此外,有些稅費確與市況高度相關,甚至倒過來影響市況,故不減不成,政府減物業及股票印花稅,似基於此。先不說印花稅是否當減,但一減後可一加,加是加些對市況影響小的稅,累進差餉(已安排下年度引入)即屬一例。由此可見,既使經濟下行,稅制非不可改,新稅非不可引,但要改得其所。
由此帶出稅改經濟學一個重點:改革不一定為增加收入,但求在收入不變(revenue-neutral)的前提下,優化財稅結構,更好地促進施政。具體言,收入多元化、穩定化,往往是改革重點,當然亦可加入其他面向。
可是,現實上一談改革,都是收入不足之時,大眾忘了增收非重點,令改革失焦,一旦經濟稍好,便說沒必要改。故筆者認為,要做好稅改,政府應強調非為增收,甚至每一加必配以一減,這才能更好地說服市民。當然,也可先減後加,今次(印花)稅已減了,才推出新稅(差餉),剛好符合這原則。
然則當局又應否引入銷售稅?政府於07年放棄該倡議,當時經濟好,不利引入新稅,政府又沒即時減其他稅,建議自然不受歡迎,放棄是時機使然,兼策畧不對,未必是該稅不合適。環顧全球,銷售稅愈趨普及,但各地引入之原因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有說銷售稅可擴闊稅基,又令收入更穩定,這自非不確,問題是,銷售稅可做到的,收入稅(income tax)不能嗎?若可,又何須大費周章,引入新稅?若不可,又何以不可?就此,筆者希望介紹一概念「等同稅(equivalent taxes)」以說明。等同稅是公共經濟學之概念,但較少經濟學家有留意,其實這概念很實用,應多推廣。
簡單言,不同稅種在一定條件下實乃等同。
以銷售稅言,可只向最終商品(final goods)徵收,譬如只向成衣收,製衣用的棉花則不徵收;但也可向每項商品,無論是中間商品(intermediate goods)或最終商品都徵收,所謂「增值稅」(value-added tax)即如是。兩種稅看似有別,實乃等同,皆因最終商品由各種中間商品製成,在一定算法下,兩者等同。
另方面,在一定條件下,銷售稅與收入稅等同。銷售稅是消費稅,在花費時徵收,收入稅則不論錢花了沒,總要徵,兩者何可等同?但有花費必有收入,問題只是收入何來(借來的還是賺來的)。既然開支與收入必等同,可以想像,開支大了對個人之影響,尤如收入少了之影響,在一定條件下,兩者可等同。
假設銷售稅率是10%,所有商品連稅後貴10%,開支自亦增10%,個人財負重了。重了多少?設收入是$1000,物價是$1,稅前可買1000件貨,稅後價增至$1.1,只可買909件貨。再看收入稅,設稅率是9.1%,除稅後收入是$909,這次沒銷售稅,貨價仍是$1,故可買909件貨。由此可見,10%銷售稅等同9.1%之收入稅。
既知銷售稅與收入稅等同,則所有對銷售稅之美言,應亦可用於收入稅。既有收入稅,那又何須引入銷售稅(註1)?
等同稅這一概念,讓我們看清楚事情本質:倘引入銷售稅真的可改善現行稅制,那便代表現行收入稅不完備,相反,倘銷售稅不完備,收入稅或能補足它。
何解?上言開支必等於收入,指的是廣義收入、所有收入,不單包含打工收入,也包括資本收入。此外,開支亦指廣義開支,即包括未花掉、儲下來的收入,若有人把錢「花」在定存,這也是廣義的開支。現實上,無論按開支或收入徵稅,往往有遺漏,這也造就兩稅可互補之機。
先說廣義收入未全納稅網之後果——當所有收入都得繳稅,而且不同收入之稅率劃一,這才等同銷售稅。外地多數有徵收資本收入稅,它們的收入稅便較為近同銷售稅。香港沒有資本收入稅,稅制與銷售稅便大不同。舉例言,設一人只靠股息過活,在港近乎不用交稅,但倘有銷售稅,那他花費時便交了稅,變相令股息收入納入稅網。
有些人以為銷售稅對小市民不利,因他們收入低微,不用交入息稅,但改制後須交銷售稅。其實,富人因收股息而少交之稅款,應多於窮人須交的新稅(銷售稅)。倘引進銷售稅,不難以多收之稅款補貼貧者(透過免稅額、交津之類),並將吃息的富人納入稅網,較舊制促進平等。
又或有些人說,香港是金融中心,引進資本收入稅不利金融發展。確實,倘香港諮詢各界,問他們應否引入資本稅,筆者預期泰半人士反對,但銷售稅呢?應該較少人反對。一方面,銷售稅不針對資本,它不單令純靠資本維生者要交稅,也令其他人士(如借錢、收租過活者)都要交(新)稅。另方面,一般人未必能認清等同稅的道理,未必清楚銷售稅與資本稅的關係,加上銷售稅在各國都有,抗拒自會小些。
由此又帶出等同稅另一重點:既然兩稅等同,豈非抽任一種稅都沒關係?非也,所謂等同,指的是效果上,但心理上,資訊上,以致執行簡便上,兩稅可不同。銷售稅近年在各國大行其道,與其在後者之優勢,應有關係。
現轉至討論廣義開支,把錢儲起,也算是廣義開支,倘儲錢不用交稅,則銷售稅不等同廣義收入稅。但這差異不很重要,皆因錢儲了始終會用,用的時候便要交銷售稅,只是時間問題。不是說沒分別,只是分別不一定很大。不過,對國際城市來說,這細分別還是可帶來大差異,今以下例說明。
假設一人收入$1000,但須付15%入息稅,可用收入只$850,倘物價$1,其收入可購850件貨。今引進10%銷售稅,並將入息稅率下調至6.5%,則$1000入息者之購買力不變——除6.5%稅後收入$935,稅後物價$1.1,仍可購850件貨。
這是對一般人而言,但在國際城市,有一大批人只打算住一段時間,努力賺錢,然後回國,以銷售稅局部替代收入稅可吸引這些人。
何解?假設一位外地專才只打算留港十年,儲一半收入後回國。在純收入稅15%下,每千元須交稅$150,餘下收入儲一半,即$425,十年下來,可儲$4250,並在港享用4250件貨(以每貨$1計)。倘稅制是6.5%收入稅加10%銷售稅,每千元須交收入稅$65,餘下收入儲一半,即$467.5,十年即$4675,並在港享用4250件貨(以每貨稅後價$1.1計)。由此可見,這位專才在港享受不變,又能多儲錢回國。
銷售稅對外地人才更吸引,因為他們始終會離港,故希望花費時才繳稅,倘單純賺取收入,最好不用繳稅。這情況有別於終生留港者,他們即使年輕時要儲畜,年長時總要用掉,若錢始終留港,則在何時繳稅(花費時,或賺取收入時),分別不大。此例說明,銷售稅有助爭奪國際人才。
筆者不是說香港應引入銷售稅,只望透過等同稅的概念,指出一些對它的誤解。應否引入,當在多了解其真正優劣後定奪。
此外,引入銷售稅,離不開同時減免另一些稅項,如上所說,低收入人士,甚至退休吃息但非富有之人,應受補償,並當於引進新稅前已先做,才能令方案合理化,為大眾接受。因此,改革必須是一籃子的,要有通盤考慮,如此一來,做起來不簡單,真要引入它,需有大決心。
若不談大改,只談小變,筆者認為可用同一原則處理:若兩稅等同,可向較易推動處入手。再舉一例,賣一塊土地,在地價不升不降的前提下,收一次性地價等同長收地租。當然地價不會沒升降,但賣地也不會只收地價不收地租,因此,收多少地價,多少地租,倘輔以恰當付款方案,實可等同。倘其等同,則政府不必太拘泥,必須以收取地價為主。其實,逆市時賣地,若堅持多收地價,價難高,甚至流標;多收地租,少收地價,則可避一時之逆市而仍可有若干收入,最重要是長遠收入(在合適方案下)仍可等同。
以等同稅的角度看,即使在市弱時仍有不少開源之法可考慮,以上拉雜談了一些,但由此進路其實可發掘更多門徑,本文望能抛磚引玉,引發讀者思考(註2)。
註1:有關銷售稅與收入稅合用之種種考量,可參Atkinson, A. B., & Stiglitz, J. E. (1976). The design of tax structure: direct versus indirect taxation.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6(1-2), 55-75.但該文用最適稅理論(optimal taxation theory)作分析,角度不同,亦超出本文範圍。
註2:柏克萊之公共經濟學巨擘Auerbach曾為文詳介等同稅之應用,可參見:Auerbach, A. J. (2018). Tax Equivalence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No. c14185).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