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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

地價收入跌財赤現,反思財收結構此其時

        港府於2023-24年度,未計發債收入前,錄得財赤逾1700億元,預期2024-25年度赤字亦逾1400億元,隨後兩年赤字仍不可免(加起來亦逾千億)。當然,發債可增加收入,略舒財困,但借錢總要還,政府理當多想法子,改善收入結構。
        觀乎2023-24年度表現,地價收入較預期大減656億元,印花稅減350億元,利得稅及薪俸稅接近預期。上述四大收入已佔總收近六成,可見樓股市弱是財赤主因,且應以樓價影響最大。
        既如此,談改善收入結構,不可不談地價收入。賣地在港府收入之佔比,長年高企,這是好是壞?當然,今天地價收入低,帶來財赤,凸顯其弊。但收入高之時,不少人不這樣看。他們認為,倘沒賣地收入,稅率便須提高,誠非好事。
        何以高稅率不好,低稅率才好?
有說是攸關競爭力,倘稅率高,外國公司不來,外來人才卻步。可是,為何他們不怕土地成本高,只怕高稅率?或曰:企業不怕租貴,因經濟好土地才貴重,經濟不好,土地再便宜亦沒用。這看似有道理,但未能釋疑:香港稅制的累進成份不大,稅金與收入大致成正比,即使稅率高些,仍是多賺(經濟好時)才多付,少賺(經濟差時)少付,又有甚麼可怕?反而,樓價及租金均屬預付,生意無論賺蝕,租價都要先付清,不是比稅更可怕嗎?總之,無論是稅低而地貴,還是稅高而地賤,只要兩者加起來之總營商成本不輕,仍難言競爭力高,難說前者一定比後者好。
        問題看來不是很簡單,那不如先參考一下經濟學之有關論述。
        首先,經濟學的確較支持低稅率。一般的說法是,抽稅帶來「效率耗損」(deadweight loss)(註2),這在中學都有教,惜多數中學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中學所說的效率耗損,往往預設了不抽稅之自由市場,是最有效率的,抽稅令市場偏離最優境地,故帶來損失。只是,這「一般說法」有誤導成份。最簡單,若市場最有效率,抽稅必有損效率,那不抽稅是否最好?這不可能,同樣的教科書,必又提及政府功能,譬如提供公用品(public goods),沒稅收,這些都不能做,世界只會更差(註3)。
        若稅不能免,哪是否稅率愈低愈好,致令效率耗損減至最低?這是只看成本,不看效益了,猶如一個人只重減少花費,不理健康,這種人不可能活得好。稅率應該低還是高,視乎政策效益,倘效益大,又有很多事須政府做,即使稅高,還是值得,不能一刀切地說低稅就好,高稅就差。當然,政策效益亦不一定高,但這需另行考察,無法一口斷定。
        由此可見,稅低之好處,不能用太簡單(中學程度)的經濟學概念說明,訴諸直覺更不管用。以下粗略介紹一下相關理論——「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及減少它之方法。就分析稅項之效率言,大學程度之公共經濟學,已少用「效率耗損」的概念,較常用「超額負擔」的概念(註4),後者毋須假定市場是最有效率的,只假定有一種稅項最有效率,稱為「定額稅」(lump-sum tax)。
  所謂定額稅,指的是無可逃避之稅項。眾所周知,所有人都不喜交稅,都意圖減低稅負,倘入息稅高,有些人寧可減少工作,倘購物須交稅,便會減少消費。換言之,因選擇不同(少工作少消費),稅額可變(減),稅款非定額。另一方面,倘稅按眼睛數目徵,雙目二千,單眼一千,應該沒人願自殘以減稅負,故眼睛稅算是定額稅。當然,世上沒有眼睛稅,定額稅只是假設,用以計算超額負擔(註5)。
  理論上,無法逃避的稅項最有效率。首先,抽稅難免損害個人利益,只是,「在同等之損害下」,收得之稅款是多還是少?若多,則效率高些,因政府有更多資源推展公共服務。要注意,這裏說的是「同等之個人損害下,稅收愈多愈有效率」,不是說「無論個人損失多大,稅收愈多愈有效率」。前者顯然對,後者則顯然錯。另方面,避稅令稅款減低,但定額稅不可避,故在「同等之個人損害下」,定額稅帶來最多稅收,亦最有效率。其他稅種呢?在「同等之個人損害下」,帶來之稅收必較少,低出之部份,正是「超額負擔」(下簡稱超負)。
  從以上論述可知,超負同樣可量度效率損失,但它沒預設市場本身有沒有效率,它背後的理念是,社會須為棄用(最具效率之)定額稅付出代價(註6)。
當然,代價愈小愈好。在「同等稅收總額下」,壓低超負之方法是,不要只向少數項目抽稅,應向廣泛多種項目抽。若只向少數項目抽稅,每項目之稅率須高些,若可向多種項目抽,則每項目稅率可低些。稅率愈高,避稅意欲便愈高,更遠離定額稅,效率自然更低下。
  從超負的角度看,重點在擴闊稅基,拉低單項稅率,重點不在整體稅率之高低,如上所述,倘政策效益高,整體稅率可高些,但每單項之稅率仍應盡量低。
以上所述,是「最適稅理論」(optimal tax theory)之入門知識,但中學不會教,大學生若不修讀公共理財或公共經濟學,也沒機會遇上,大眾對此認知太少,不利公眾討論之推展。
  回說香港地價與稅收的問題,地價收入長期高,致稅率可長期低,看似跟上述壓低超負之法,若合符節。當然,傳統理論說的是向多種項目抽稅,不是說少抽稅多賣地,但兩者原理看似相近。哪港式財收制度不是很好嗎?
  其實,兩者仍有大不同。傳統理論說的多源稅項,不離薪俸、商品之類,即使可涵蓋土地,也只是向土地徵稅,不是賣地。土地稅(包括差餉、地稅,但不包印花稅)與賣地收入又有何不同呢?關鍵是,後者涉及土地供應之時機,造地更涉及複雜無比的過程,前者則只向現成物業徵收,毋須顧及供應。倘政府收入很依靠賣地,又要兼顧土地供應之流程,並旁及樓市供求,箇中政策難度不言自明。
  先不說造地所涉及之規劃、收地、填海及工程等煩事,今只論推地時機。首先,好市時應否多推地?樓價高時,市民當然希望多些供應,政府若有地,似當多推,在量價齊高之情況下,地價收入大升,盈餘大增,於是減稅削費並派糖。淡市呢?當然要顧及市況,地不可多推,量價齊低之下,地收大跌,財赤驟現,但經濟不佳時加稅特別痛,故難以大加,滅赤不易。由此可見,難以平衡賣地收入及穩定樓價兩大目標。
  土地稅呢?市好市壞,稅基(現存物業)變動不大,也沒上述目標矛盾之困。故此,既使最適稅理論支持低稅率、多稅項,不見得會支持用賣地收入來壓低稅率,應探討的,是如何增加其他稅種或收入來源。
  故筆者認為,確須檢視現行之財收結構,能改則改,若不能大改,亦當小改,至少應沿此方向探索。筆者於信月20242月號已談及稅改,算是探討大改之一小步。今次再就地價收入提出兩個小建議,供參考。
  首先,當盡量分開土地供應與財收。土地當穩定推出,以免出現供應斷層。但淡市時少人買地,如何是好?折衷之法,可分期收取地價,未收之部份,可與日後市價掛鉤。此法減低市淡時買地之風險,增加購買意欲,賣方(政府)之風險是買方付不出後期地價,須收回土地重推,加上地價可能再跌。這風險有多高?可否減低?應由法律及財務專家評估,筆者不便多談。
  另一方面,日後地價回升時,按市價掛鉤之部份增值了,政府可收回較大之地值。倘地價一次過收齊,市淡時價賤,即使地賣出了,亦只能收取一筆低價。當然,地價分期收,首期收入不多,不一定可即時解財赤之困。只是,地賣不出,收入更少,賤價強推,不勝於先收小量首期。
  市旺時,則可鎖定分期之每次金額,不再按日後市價調整,以免地價下降後減少未來收入。鎖定地價雖不利於買方,但已比一次付清地價優惠,市旺時應無損競投意欲。當市道由旺轉淡時,總有些地在旺市時賣出,但在淡市時地價尚未付清,這令政府在淡市時仍有收入,因而毋須著急推地以減赤。由此可見,分期有助穩定地價收入。
  第二,政府可在市淡時將大地皮拆細推售。小地皮減低投資總額及風險,即使是淡市,應該仍可吸引競投。當然,這犧牲了整全規劃,只是,逆市下不可面面俱全,必須取捨。再者,拆細之餘,應盡量令布局合理,減低規劃上不協調之處,更當理順推地次序,增加買家日後合併地皮之可能。待得市況好轉,大地皮便不需拆售。
  上述小建議,旨在令淡市時地價收入不致暴跌,好市時暴升,但它們都是權宜之計。長遠言,整體財收結構,始終要全面檢討一下才行。
  總結一下,財赤凸顯了政府收入結構之問題,地價收入高而稅率低,不見得是優越的財收制度,將財收與土地供應連結,亦產生政策矛盾。政府若無意拓新財源,減低對賣地之依靠,至少當減低市況對地收之影響,本文之小建議,不周全處一定很多,唯望拋磚引玉,引發思考

1原文之標題經編者改為「地價收入跌,反思財政結構  
2:以效率耗損譯deadweight loss不太好,但想不到有更佳譯法,故暫用之。
3:可參考筆者信月20222月號之文章。
4:經濟學文獻有時不把兩者分開,這是較隨便的用法,嚴謹一點的用法則如後文所述,後者預設了定額稅,前者則否。
5:筆者信月20197月號之文章,從另一角度看定額稅,可參考。
6:社會何以放棄定額稅呢?這很難說,有各種因素使然。眼睛稅沒人提倡,但有人提倡徵身高稅,著名經濟學者N.G. Mankiw即如是。身高稅也算定額稅,人口稅亦然,過去不少地方有用後者,但今天都不用了。

 

 

2024年2月28日星期三

財赤陰霾下淺談稅制改革

 

2023-24財政年度快將過去,今年既續派消費券,又削減印花稅(包括物業及股票),加上賣地成績遜預期,財政司司長已預告全年赤字將逾千憶,又表明政府來年須開源節流。本文將集中討論開源。 

如何開源?加稅、扣減免稅額,甚或改革稅制,引進新稅,都是耳熟能詳之法,只是平常時沒人願講,到經濟不景時,便不能免。但諮詢蘊釀需時,上一次推出稅改源於97-98年金融風暴後出現財赤,惜諮詢時已是06年,經濟離低位(03年)已若干時日。新稅從來不受歡迎,既已沒即時需要,改革自亦告吹。 

今天情況雷同,經濟及樓市不佳,難言何時見底,是否要改制或引新稅?若要,又會否重蹈上回覆轍?如何避免今期討論,下期實施,下期到了,毋須實施? 

或有人質疑:經濟下行時,加新稅傷經濟,不應做;到經濟好轉,財收充足,又何需新稅?故改革永遠不必做,赤字也無法避免,可做的,只是咬緊牙關,堅忍至復甦而已。

這有道理嗎?有一點,但忽略了有些稅種不太傷經濟,也不會在經濟下行時大減。稅制之所以要改,正因現制下稅收易波動,要改至不再大起大落。06年政府建議引進銷售稅,正因此稅較穩定,非無的放矢。

此外,有些稅費確與市況高度相關,甚至倒過來影響市況,故不減不成,政府減物業及股票印花稅,似基於此。先不說印花稅是否當減,但一減後可一加,加是加些對市況影響小的稅,累進差餉(已安排下年度引入)即屬一例。由此可見,既使經濟下行,稅制非不可改,新稅非不可引,但要改得其所。

由此帶出稅改經濟學一個重點:改革不一定為增加收入,但求在收入不變(revenue-neutral)的前提下,優化財稅結構,更好地促進施政。具體言,收入多元化、穩定化,往往是改革重點,當然亦可加入其他面向。

可是,現實上一談改革,都是收入不足之時,大眾忘了增收非重點,令改革失焦,一旦經濟稍好,便說沒必要改。故筆者認為,要做好稅改,政府應強調非為增收,甚至每一加必配以一減,這才能更好地說服市民。當然,也可先減後加,今次(印花)稅已減了,才推出新稅(差餉),剛好符合這原則。

然則當局又應否引入銷售稅?政府於07年放棄該倡議,當時經濟好,不利引入新稅,政府又沒即時減其他稅,建議自然不受歡迎,放棄是時機使然,兼策畧不對,未必是該稅不合適。環顧全球,銷售稅愈趨普及,但各地引入之原因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有說銷售稅可擴闊稅基,又令收入更穩定,這自非不確,問題是,銷售稅可做到的,收入稅(income tax)不能嗎?若可,又何須大費周章,引入新稅?若不可,又何以不可?就此,筆者希望介紹一概念「等同稅(equivalent taxes)」以說明。等同稅是公共經濟學之概念,但較少經濟學家有留意,其實這概念很實用,應多推廣。

簡單言,不同稅種在一定條件下實乃等同。

以銷售稅言,可只向最終商品(final goods)徵收,譬如只向成衣收,製衣用的棉花則不徵收;但也可向每項商品,無論是中間商品(intermediate goods)或最終商品都徵收,所謂「增值稅」(value-added tax)即如是。兩種稅看似有別,實乃等同,皆因最終商品由各種中間商品製成,在一定算法下,兩者等同。

另方面,在一定條件下,銷售稅與收入稅等同。銷售稅是消費稅,在花費時徵收,收入稅則不論錢花了沒,總要徵,兩者何可等同?但有花費必有收入,問題只是收入何來(借來的還是賺來的)。既然開支與收入必等同,可以想像,開支大了對個人之影響,尤如收入少了之影響,在一定條件下,兩者可等同。

假設銷售稅率是10%,所有商品連稅後貴10%,開支自亦增10%,個人財負重了。重了多少?設收入是$1000,物價是$1,稅前可買1000件貨,稅後價增至$1.1,只可買909件貨。再看收入稅,設稅率是9.1%,除稅後收入是$909,這次沒銷售稅,貨價仍是$1,故可買909件貨。由此可見,10%銷售稅等同9.1%之收入稅。

既知銷售稅與收入稅等同,則所有對銷售稅之美言,應亦可用於收入稅。既有收入稅,那又何須引入銷售稅(註1)?

等同稅這一概念,讓我們看清楚事情本質:倘引入銷售稅真的可改善現行稅制,那便代表現行收入稅不完備,相反,倘銷售稅不完備,收入稅或能補足它。

何解?上言開支必等於收入,指的是廣義收入、所有收入,不單包含打工收入,也包括資本收入。此外,開支亦指廣義開支,即包括未花掉、儲下來的收入,若有人把錢「花」在定存,這也是廣義的開支。現實上,無論按開支或收入徵稅,往往有遺漏,這也造就兩稅可互補之機。

先說廣義收入未全納稅網之後果——當所有收入都得繳稅,而且不同收入之稅率劃一,這才等同銷售稅。外地多數有徵收資本收入稅,它們的收入稅便較為近同銷售稅。香港沒有資本收入稅,稅制與銷售稅便大不同。舉例言,設一人只靠股息過活,在港近乎不用交稅,但倘有銷售稅,那他花費時便交了稅,變相令股息收入納入稅網。

有些人以為銷售稅對小市民不利,因他們收入低微,不用交入息稅,但改制後須交銷售稅。其實,富人因收股息而少交之稅款,應多於窮人須交的新稅(銷售稅)。倘引進銷售稅,不難以多收之稅款補貼貧者(透過免稅額、交津之類,並將吃息的富人納入稅網,較舊制促進平等。

又或有些人說,香港是金融中心,引進資本收入稅不利金融發展。確實,倘香港諮詢各界,問他們應否引入資本稅,筆者預期泰半人士反對,但銷售稅呢?應該較少人反對。一方面,銷售稅不針對資本,它不單令純靠資本維生者要交稅,也令其他人士(如借錢、收租過活者)都要交(新)稅。另方面,一般人未必能認清等同稅的道理,未必清楚銷售稅與資本稅的關係,加上銷售稅在各國都有,抗拒自會小些。

由此又帶出等同稅另一重點:既然兩稅等同,豈非抽任一種稅都沒關係?非也,所謂等同,指的是效果上,但心理上,資訊上,以致執行簡便上,兩稅可不同。銷售稅近年在各國大行其道,與其在後者之優勢,應有關係。

現轉至討論廣義開支,把錢儲起,也算是廣義開支,倘儲錢不用交稅,則銷售稅不等同廣義收入稅。但這差異不很重要,皆因錢儲了始終會用,用的時候便要交銷售稅,只是時間問題。不是說沒分別,只是分別不一定很大。不過,對國際城市來說,這細分別還是可帶來大差異,今以下例說明。 

假設一人收入$1000,但須付15%入息稅,可用收入只$850,倘物價$1,其收入可購850件貨。今引進10%銷售稅,並將入息稅率下調至6.5%,則$1000入息者之購買力不變——除6.5%稅後收入$935,稅後物價$1.1,仍可購850件貨。 

這是對一般人而言,但在國際城市,有一大批人只打算住一段時間,努力賺錢,然後回國,以銷售稅局部替代收入稅可吸引這些人。 

何解?假設一位外地專才只打算留港十年,儲一半收入後回國。在純收入稅15%下,每千元須交稅$150,餘下收入儲一半,即$425,十年下來,可儲$4250,並在港享用4250件貨(以每貨$1計)。倘稅制是6.5%收入稅加10%銷售稅,每千元須交收入稅$65,餘下收入儲一半,即$467.5,十年即$4675,並在港享用4250件貨(以每貨稅後價$1.1計)。由此可見,這位專才在港享受不變,又能多儲錢回國。 

銷售稅對外地人才更吸引,因為他們始終會離港,故希望花費時才繳稅,倘單純賺取收入,最好不用繳稅。這情況有別於終生留港者,他們即使年輕時要儲畜,年長時總要用掉,若錢始終留港,則在何時繳稅(花費時,或賺取收入時),分別不大。此例說明,銷售稅有助爭奪國際人才。 

筆者不是說香港應引入銷售稅,只望透過等同稅的概念,指出一些對它的誤解。應否引入,當在多了解其真正優劣後定奪。

此外,引入銷售稅,離不開同時減免另一些稅項,如上所說,低收入人士,甚至退休吃息但非富有之人,應受補償,並當於引進新稅前已先做,才能令方案合理化,為大眾接受。因此,改革必須是一籃子的,要有通盤考慮,如此一來,做起來不簡單,真要引入它,需有大決心。

若不談大改,只談小變,筆者認為可用同一原則處理:若兩稅等同,可向較易推動處入手。再舉一例,賣一塊土地,在地價不升不降的前提下,收一次性地價等同長收地租。當然地價不會沒升降,但賣地也不會只收地價不收地租,因此,收多少地價,多少地租,倘輔以恰當付款方案,實可等同。倘其等同,則政府不必太拘泥,必須以收取地價為主。其實,逆市時賣地,若堅持多收地價,價難高,甚至流標;多收地租,少收地價,則可避一時之逆市而仍可有若干收入,最重要是長遠收入(在合適方案下)仍可等同。

以等同稅的角度看,即使在市弱時仍有不少開源之法可考慮,以上拉雜談了一些,但由此進路其實可發掘更多門徑,本文望能抛磚引玉,引發讀者思考(註2)。

 

 

1:有關銷售稅與收入稅合用之種種考量,可參Atkinson, A. B., & Stiglitz, J. E. (1976). The design of tax structure: direct versus indirect taxation.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6(1-2), 55-75.但該文用最適稅理論(optimal taxation theory)作分析,角度不同,亦超出本文範圍。

 

2:柏克萊之公共經濟學巨擘Auerbach曾為文詳介等同稅之應用,可參見:Auerbach, A. J. (2018). Tax Equivalence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No. c14185).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