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五個月,「土地大辯論」終在九月底落幕。這是一次很大規模的民意諮詢,近年只有一四年及一零年的政改方案可媲美。無論是土地大辯論或政改,都旨在蒐集個人意見,並將之總合,成為社會之整體意向。這種工作,正是「社會選擇理論」(social
choice theory)之研究對象。其實,上次政改辯論之時,已有學者引用社選理論之觀點,包括著名的「亞羅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以助證其論點。此誠為好事,有助提昇公共事務討論之質素。只是社選理論較複雜,很難在報章上,以短小的篇幅說出所有重點。筆者不吝淺陋,希望藉今次「大辯論」,介紹一些遺留重點。必須留意,本文旨不在批評或支持土地大辯論的具體方案,但求藉大家熟知的例子,點出若干社選問題而已。
過往傳媒提及社選理論之時,往往只涉及政治投票,其實社選理論的應用範圍甚廣,若須整合民意,即使不涉及投票,該理論也適用。可是,大學裏的經濟課都少有提及它,如有,也多只提一些結論(民主如何不可能),遑論詳細介紹,更別說加以證明。但是,若沒有這些介紹或證明,這理論很易被誤解。筆者希望本文有助減少誤解。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在五個月來,透過不同途徑蒐集民意。以其網上調查為例,它列出十個土地供應的中長期選項,市民可選取或不選取,小組會綜合這些民意,初階段只會篩選出若干熱門選項,不作排序,後階段則會作出排序。這裏其實涉及兩種不同的社選問題:若蒐集民意只為篩選而不作排序,須用上social
choice correspondence(註1),這術語很難翻譯,若直譯為「社選對應」,頗有點不知所云。至於蒐集民意以作排序,所求者乃「社福函數」(social
welfare function)。筆者不厭其煩地指出這區分,皆因社選理論涉及不同問題與解決方案,在不同處境下,困難亦不盡相同。以大眾較熟知的「亞羅定理」言,實只涉「社福函數」而已(註2)。
當然,「社福函數」也很重要,若果它是「不可能」的,則很多民意問題將變成虛幻,包括供應小組的後階段工作。就此,不得不解釋一下「亞羅定理」的確實含義。
幾乎所有對「亞羅定理」的簡介,都以下例說明。假設有三個候選人X、Y及Z,以及三個選民。首位選民對候選人的排序是X最好,Y次之,Z最差,簡單記述為「X>Y>Z」。第二及第三選民的排序分別為「Y>Z>X」及「Z>X>Y」。如何將這些民意整合,以求得社會的排序呢?這便需要一個「社福函數」,一般人熟知的「民主投票」方式「過半者勝」(majority
voting rule)便是一例。問題來了,若以這方式為X及Y排序,第一及第三選民均認為X勝Y,這已過半數,故社會排序當為X>Y。同樣道理,社會排序是Y>Z及Z>X。如此一來,排序轉了一圈,序不成序(可參看表1)。
表1 (組合1)
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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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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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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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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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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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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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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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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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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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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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例子還不算是「亞羅定理」。這例子稱為「康多塞困局」(Condocet paradox),早由法國數學家康多塞在十八世紀提出,亞羅(Kenneth
Arrow,72年諾奬得主)則在二十世紀中才提出其定理。兩者的關係是:「康多塞困局」只證明了「過半者勝」之不可能,我們不可因此便說,所有整合民意的方法(不限於投票方式)均不可能,若能證明後者,才算震撼,而這正正由亞羅證明了。
亞羅竟然能證明,所有整合民意成社會排序的方法均不可能,這當然是極大的學術成就。但這又是否表示,所有整合民意的方法均為錯謬,只是一般人不明白,繼續做傻事呢?這亦不確。正如上述,「亞羅定理」只關乎「社福函數」,若我們只求「社選對應」或其他整合民意的方式(註3),則「亞羅定理」不直接適用,此其一。
其二,更重要者,亞羅所證明之「不可能」,是在一定準則下之「不可能」。打個譬喻,一個運動員可不可能達標,視乎我們的標準。亞羅提出了六個標準,這好比要求一個運動員要六項全能,這不可能,但不代表五項全能也不可能。當然,如果亞羅的要求過高,那他證明了「不可能定理」也不算甚麼,「亞羅定理」之所以廣受注意,正在於他的標準都看似很適當。六項全能是不可能的,但放棄其中一項,只求五項全能,又覺得每項都難以放棄,誠是難題,「亞羅定理」之偉大在此。
不過,既知五項全能是可行的,困難的決擇最終還是要做,說整合民意絕不可能,是言過其實了。但要放棄何者呢?我們便須先了解亞羅的六項標準之具體含義(註4),這便非三言兩語可盡了。本文只簡介其中一個準則,並以土地大辯論說明。
以上述三位選民對XYZ的排序組合為例(簡稱「組合1」),發覺「過半者勝」行不通。但假使上述第三位選民的排序並非「Z>X>Y」,而是「Z>Y>X」呢?同用「過半者勝」法,過半人的排序變成:「Y>X」,「Y>Z」及「Z>X」,整體排序就是「Y>Z>X」,今次再沒問題了,此組合可稱為「組合2」(可參見表2)。可是,亞羅的準則卻是,不可以先天地剔除任何一種民意組合,因此,無論是「組合1」或「組合2」,一律允許,此準則稱為「意見不拘」(unrestricted
preference/domain)。這準則合理,因為民意有多種多樣,既為整合民意,但又事先剔除某種民意,便有失整合之原意。但若不剔除如「組合1」般之民意,又難免有時無法整合出社會排序,那如何是好?
表2 (組合2)
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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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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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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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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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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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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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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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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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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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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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法不能只看排序形式,也要看內容,若我們知道一般人不太可能有「Z>X>Y」此排序,多數只會排「Z>Y>X」,那我們便可以說,雖然我們不會剔除「組合1」之邏輯可能,但實際上應該沒人排「Z>X>Y」,故「組合1」不須被考慮,「過半者勝」雖在邏輯上可產生循環排序,但實際上不會。
以土地選項為例,若X代表填海,Y代表棕地,Z代表碼頭用地,實際上市民會怎樣排列這些選項呢?合理假設,看重土地面積多寡者的排序是「X>Y>Z」,重保育者的排序可能是「Z>Y>X」,也可能是「Y>Z>X」。至於「Z>X>Y」則頗奇怪,他們可能是棕地使用者,故最不喜歡Y,但他們也沒理由喜歡Z——若改建碼頭,可能影響了棕地作業,皆因不少棕地是碼頭後勤作業地。如果實際上沒人喜歡「Z>X>Y」,正如「組合2」所示,「過半者勝」已可順利得出整體排序。再退一步,即使真的有人排「Z>X>Y」,但人數不多,也不礙事。簡單假設,只有一人排「Z>X>Y」,至於其餘三種排序,則各有二人採納(稱為組合3),如此一來,整體排序便是「Y>Z>X」,沒有循環(可參見表3)。
表3 (組合3)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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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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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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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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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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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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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Y>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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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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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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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Z>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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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注意,由「不可能」變「可能」,關鍵是放棄了「意見不拘」這準則。雖然,我們根據選項的內容,判定市民不會採納某種排序,但始終不是「不拘」,而是「有拘」。
認定市民意見不會是「Z>X>Y」後,餘下之意見組合,行內術語稱為「單峰」(single-peaked)的組合。筆者無法在此詳細解釋「單峰」的意義,簡單來說,若我們畫一幅圖來表達「組合2」,橫軸是XYZ,縱軸是意見排序,排得愈高則在此軸上位置愈高,每人的對XYZ的排序可畫成喜好曲線。可以發現,「組合2」中所有人的喜好曲線均只有一個峰(見圖1),但「組合1」中第三市民的喜好曲線呈「雙峰」(見圖2)。「組合1」造成社會選擇之困難,「組合2」則不會,關鍵在於喜好曲線是「單峰」還是「多峰」形態。如果都是「單峰」,則肯定沒問題(譬如組合2),如果有「多峰」,則不能肯定(如組合1及組合3所示)。政治學者通常認為,在政黨投票上,選民的意見多數呈「單峰」狀,因此,用「過半者勝」也沒問題。在其他場合呢?就要看具體的選項內容了,如上所述,在某些土地選項上,「單峰」也算合理,但若換上其他選項,便要再看了。
總結一下,無論政治投票或其他整合民意的工程,都與社選理論關係甚大。一方面我們很希望透過蒐集民意,總合成社會對選項的排序,一方面「亞羅定理」又說這是「不可能」的任務,豈非枉費心機?應該指出,「亞羅定理」沒說整合民意總是不可能,它只是說,沒有「六全其美」的方法,但可有「五全其美」的方法。至於要放棄那一「美」,就要看具體情況。本文簡介了放棄其中一「美」的考量,沒時間多談其他「五美」了。重點是,我們必先認清這些「美」的準則,才能判斷沒有「完美」是多難接受,才可知曉「缺陷美」所涉的缺陷是甚麼。
註釋:
- Social choice correspondence是相對新的概念,主要參考文獻有Barberà, S., Dutta, B., & Sen, A. (2001). Strategy-proof social choice correspondences.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101(2), 374-394。
- 嚴格來說,須再細分為single-profile及multiple-profile social welfare function。亞羅定理只屬後者。
- 譬如social choice function, stochastic social choice function等等,涵蓋了(但不限於)不同的民主投票方式。
- 直接施於social welfare function的準則只有四項,但亞羅另有兩項對社會排序的要求,加起來是六項。一般文獻有時只說有四項準則,後兩項要求則不視為準則,但因後兩項要求亦可放寬,為求簡單,本文只說六項準則,不說四加二。對這些準則或要求的詳細介紹,可參考Sen, A.K. (2017). 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 Expanded edition. Penguin U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