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1日星期一

社會選擇理論:由土地大辯論說起

歷時五個月,「土地大辯論」終九月底落幕。這是一很大規模的民意諮詢,近年只有一四年及一零年的政改案可媲美。無論是土地大辯論或政改,都旨在蒐集個人意見,並將之總合,成為社會之整體意向。這種工作,正是「社會選擇理論」(social choice theory)之研究對象。其實,上次政改辯論之時,已有學者引用社選理論之觀點,包括著名的「亞羅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以助證其論點。此誠為好事,有助提昇公共事務討論之質素。只是社選理論較複雜,難在報章上,以短小的篇幅說出所有重點。筆者不吝淺陋,希望藉今次「大辯論」,介紹一些遺留重點。必須留意,本文旨不在批評或支持土地大辯論的具體方案,但求藉大家熟知的例子點出若干社選問題而已

過往媒提及社選理論之時,往往只涉及政治投票,其實社選理論的應用範圍廣,若須整合民意,即使不涉及投票,該理論也適用。可是,大學裏的經濟課都少有提及它,如有,也多只提一些結論(民主如何不可能),遑論詳細介紹,更別說加以證明。但是,若沒有這些介紹或證明,這理論很易被誤解。筆者希望本文有助減少誤解。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在個月來,透過不同途徑蒐集民意。以其網上調查為例,它列出個土地供應的中長期選項,市民可選取或不選取,小組會綜合這些民意,初階段只會篩選出若干熱門選項,不作排序,後階段則會作出排序。這裏其實涉及兩種不同的社選問題:若蒐集民意只為篩選而不作排序,須用上social choice correspondence(1),這術語很難翻譯,若直譯為「社選對應」,頗點不知所云。至於蒐集民意以作排序,所求者乃「社福函數」(social welfare function)。筆者不厭其煩地指出這區分,皆因社選理論涉及不同問題與解決方案,在不同處,困難亦不盡相同。以大眾較熟知的「亞羅定理」言,實只涉「社福函數」而已(2)

當然,「社福函數」也很重要,若果它是「不可能」的,則很多民意問題將變成虛幻,包括供小組的後階段工作。就此,不得不解釋一下「亞羅定理」的確實含義。

幾乎所有對「亞羅定理」的簡介,都以下例說明。假設有三個候選人XYZ,以及三個選民。首位選民對候選人的排序是X最好,Y次之,Z最差,簡單記述為X>Y>Z」。第二及第三選民的排序分別為「Y>Z>X」及「Z>X>Y」。如何將這些民意合,以求社會的排序呢?這便需要一個「社福函數」,一般人熟知的「民主投票」方式「過半者勝(majority voting rule)便是一例。問題來了,若以這方式為XY排序,第一及第三選民認為XY這已過半數,故社會排序當為X>Y。同樣道理,社會排序是Y>ZZ>X。如此一來,排序轉了一圈,序不成序(可參看表1)


1 (組合1)
何人
個人排序
社會排序
1
X>Y>Z

X>Y>Z>X
2
Y>Z>X
3
Z>X>Y


其實,這個例子還不算是「亞羅定理」。這例子稱為「康多塞困局」(Condocet paradox),早由法國數學家康多塞在十八世紀提出,亞羅(Kenneth Arrow72年諾奬得主)則在二十世紀中提出其定理。兩者的關係是:「康多塞困局」只證明了「過半者勝」之不可能,我們不可因此便說,所整合民意的方法(不限於投票方式)均不可能,若能證明後者,才算震撼,而這正正由亞羅證明了。

亞羅竟然能證明,所有整合民意社會排序的方法均不可能,這當然是極大的學術成就。但這又是否表示,所有整合民意的方法均為錯謬,只是一般人不明白,繼續做事呢?這亦不確。正如上述,「亞羅定理」只關乎「社福函數」,若我們只求「社選對應」或其他整合民意的方式(3),則「亞羅定理」不直接適用,此其一。

其二,更重要者,亞羅所證明之「不可能」,是在一定準則下之「不可能」。打個譬喻,一個運動員可不可能達標,視乎我們的標準。亞羅提出了六個標準,這好要求一個運動員要六項全能,這不可能,但不代表五項全能也不可能。當然,如果亞羅的要求過高,那他證明了「不可能定理」也不算甚麼,「亞羅定理」之所以廣受注意,正在於他的標準都看似很適當。六項全能是不可能的,但放棄其中一項,只求五項全能,又覺得每項都難以放棄,誠是難題,「亞羅定理」之偉大在此。

不過,既知五項全能可行的,困難的決擇最終還是要做,說整合民意絕不可能,是言過其實了。要放棄何者呢?我們便須先了解亞羅的六項標準之具體含義(4),這便非三言兩語可盡了。本文只簡介其中一個準則,以土地大辯論說明。

以上述三位選民對XYZ的排序組合為例(簡稱組合1)發覺「過半者勝行不通但假使上述第三位選民的排序並非Z>X>Y」,而是Z>Y>X同用過半者勝過半人的排序變成:「Y>X」,「Y>ZZ>X」,整體排序就是Y>Z>X」,今次再沒問題了,此組合可稱為組合2(可參見表2)。可是亞羅的準則卻是不可以先天地除任何一種民意組合因此,無論是組合1」或組合2一律允許此準則稱為意見不拘(unrestricted preference/domain)這準則合理因為民意有多種多樣既為整合民意但又事先剔除某種民意便有失整合之原意但若不剔除如組合1」般之民意又難免有時無法整合出社會排序那如何是好


2 (組合2)
何人
個人排序
社會排序
1
X>Y>Z

Y>Z>X
2
Y>Z>X
3
Z>Y>X


解決方法不能只看排序形式也要看內容若我們知道一般人不太可能有Z>X>Y此排序多數只會排Z>Y>X」,那我們便可以說,雖然我們不會剔除組合1」之邏可能但實際上應該沒人排Z>X>Y」,組合1」不須被考慮,「過半者勝雖在邏上可產生循環排序但實際上不會

以土地選項為例X代表填海Y代表棕地Z代表碼頭用地實際上市民會怎樣排列這些選項呢合理假設看重土地面積多寡者的排序是X>Y>Z」,重保育者的排序可能是Z>Y>X」,也可能是Y>Z>X」。至於Z>X>Y則頗奇怪他們可能是棕地使用者故最不喜歡Y但他們也沒理由喜歡Z——若改建碼頭,可能影響了棕地作業,皆因不少棕地是碼頭後勤作業地如果實際上沒人喜歡「Z>X>Y」,正如組合2所示,「過半者勝已可順利得出整體排序再退一步,即使真的有人排Z>X>Y」,但人數不多也不礙事簡單假設只有一人排Z>X>Y」,至於其餘三種排序則各有二人採納(稱為組合3)如此一來,整體排序便是Y>Z>X」,沒有循環(可參見表3)


3 (組合3)
人數
個人排序
社會排序
2
X>Y>Z

Y>Z>X
2
Y>Z>X
1
Z>X>Y
2
Z>Y>X


必須注意不可能可能」,關鍵是放棄了意見不拘這準則雖然,我們根據選項的內容判定市民不會採納某種排序但始終不是不拘」,而是有拘」。

認定市民意見不會是Z>X>Y餘下之意見組合行內術語稱為單峰」(single-peaked)的組合筆者無法在此詳細解釋單峰的意義簡單來說,若我們畫一幅圖來表達組合2」,橫軸是XYZ縱軸是意見排序排得愈高則在此軸上位置愈高每人的對XYZ的排序可畫成喜好曲線。可以發現,「組合2中所有人的喜好曲線均只有一個峰(見圖1)組合1中第三市民的喜好曲線呈雙峰」(見圖2)。「組合1造成社會選擇之困難,組合2則不會關鍵在於喜好曲線是單峰還是多峰」形態如果都是單峰」,則肯定沒問題(譬如組合2)如果有「多峰」,則不能肯定(如組合1及組合3所示)政治學者通常認為在政黨投票上,選民的意見多數呈單峰」狀因此,用過半者勝也沒問題在其他場合呢就要看具體的選項內容了如上所述在某些土地選項上,單峰也算合理但若換上其他選項便要再看了

總結一下無論政治投票或其他整合民意的工程都與社選理論關係甚大一方面我們很希望透過蒐集民意總合成社會對選項的排序一方面亞羅定理」又說這是不可能的任務豈非枉心機應該指出,「亞羅定理沒說整合民意總是不可能它只是說沒有六全其美的方法但可有五全其美的方法至於要放棄那一」,就要看具體情況本文簡介了放棄其中一的考量,沒時間多談其他五美重點是我們必先認清這些的準則,才能判斷沒有「完美」是多難接受,才可知曉「缺陷」所涉的缺陷是甚麼。

註釋
  1. Social choice correspondence是相對新的概念主要參考文獻有Barberà, S., Dutta, B., & Sen, A. (2001). Strategy-proof social choice correspondences.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101(2), 374-394
  2. 嚴格來說,須再細分為single-profilemultiple-profile social welfare function。亞羅定理只屬後者。
  3. 譬如social choice function, stochastic social choice function等等,涵蓋了(但不限於)不同的民主投票方式
  4. 直接施於social welfare function的準則只有四項但亞羅另有兩項對社會排序的要求加起來是六項一般文獻有時只說有四項準則後兩項要求則不視為準則但因後兩項要求亦可放寬為求簡單本文只說六項準則不說四加二對這些準則或要求的詳細介紹可參考Sen, A.K. (2017). 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 Expanded edition. Penguin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