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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6日星期五

穩樓價、增效率——再論公營房屋之流轉

住宅樓市已畧回穩,相信不少發展商、業主及政府官員,都鬆了一口氣。市況雖穩下來,樓市一些結構性問題卻未見有解,故應趁機多作檢討、做些改革,以免日後難關再遇時心中沒底,藥石亂投。

樓市的問題不在只升不跌,這幾年來大家看得清楚,樓價總會跌。港式樓市的問題在於好市時暴升,遠超平均負擔能力,行政措施、稅務辣招,只能強壓一時,爾後急速反彈,對策難求。再者,樓價愈背離大眾之購買力,下跌時便愈痛,對金融體系亦更危險。

簡言之,港式樓市之問題在不夠平穩,應防範的是大上大落,而非只升不跌。

要平穩自是不易。聯繫匯率下,息率高低看美國,倘息率走低時遇上本地經濟好,樓市便火熱難滅。雖如此,政府仍非無事可做。只是,除行政稅務措施外,現行政策重點在增加供應,唯供應乃長遠措施,遠水不能救近火,尤甚者,好市時增土地,往往在淡市時才化為大量樓盤供應,加深市況波動。

然則還有何事可做?筆者認為,要減少波動,理應著重現存住宅之流通性,讓封存不動的物業適當流轉。從另一角度看,讓封存不動之物業流轉,也算是增加供應。

香港樓市之結構很特殊,逾四成住戶居於公營房屋(下簡稱公房),這比例很高。但問題不在公房比例偏高,新加坡公房比例更高,但彼邦之組屋可自由流轉,沒港式流通性問題。

香港之公房主要包括出租公屋、自置公屋(「租者置其居」)及「居者有其屋」(居屋)。出租公屋不可買賣,交易流轉率是零。居屋及租置雖可轉讓,但要補地價,故流通性極低。據團結基金之計算(註1),在2006至2016年間,私樓的流轉率(交易量佔總存量之比)為7.9%,居屋之流轉率則為1.8%,僅及私樓四分一。往後年份之居屋流轉率及租置流轉率,筆者暫未找到數據,但估計亦不高。

當市面上大部份樓宇流通性偏低,整體價格便較難平穩。全港私樓約170萬,出租公屋約87萬,可出售公房(居屋、租置等)約46萬。這46萬公房倘能自由轉讓,相當於多了近三成潛在供應,倘私樓價高,買家可由私轉公,令居屋價高些,私樓價低些,私樓便較難暴升,樓價穩定些。然而,現制度下居屋租置未可完全自由轉讓,流轉率甚低,即使假設各類公房流轉率一律為1.8%,公房年交易只八千左右,對私樓流通量五至十萬言,難生大作用。倘其可自由轉讓,流轉率或趨近私樓,那年交易便達三萬多,這才有較大作用。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流轉有另一好處,就是市場效率。市場的好處,在於買賣雙方能各取所需,互惠互利。倘交易受人為(制度)限制,互利受阻,效率低下,則造成雙輸。

假設一對夫婦現居於市區居屋,單位之「自由市場」(已補價之市場)價值為500萬元。退休後他們願意搬到新界,同質素居屋之價格約400萬。倘把現居出售,扣除補地價後只能套現250至350萬,不足購入心儀新界居屋,加錢不化算,更減少養老資本,故不打算搬遷了。對他們來說,住市區與新界分別不大,新界可能更適合。簡單假設,對他們言,500萬元的現居其使用價值等同400萬,但制度不鼓勵遷移,變相浪費了100萬元的用值。相反,一對年輕夫婦可能(因樓價)迫於住在新界,不方便上班,即使他們願多付搬到市區,但因退休夫婦的例子多的是,他們便找不到合適合價的單位,交易不成,雙方都不能各取所需。

由此可見,流通性於市場有大幫助,既可增加效率,亦有助穩定樓價。可惜,房策多年來太著重增加新供應,卻忽略了現有公房之流轉。

要大幅增加公房之流轉,最佳策畧是私有化現存公屋,並容許自由轉讓,因公屋佔公房之比例最大,由此着手,功效最顯著。但政府對私有化似乎甚有疑慮,一直不太願推。其實,即使重推私有化,倘沿用舊模式,須補價後才可轉讓,問題仍是不解,因流轉之所以低,關鍵在補價制度,非私有化便可解。

倘有些地方不能改(但有些能),則當如何改?這是經濟學上次優理論(the theory of the second best,註2)之問題,筆者之建議(註3)是,先容許公房業主免補價換樓。

可賣買的公房,包括居屋、租置,以至「港人首置上車盤」。筆者提議,這些業主賣樓後,若在指定時間內購入另一公房,則可在「第二市場」(未補價之市場)入貨,毋須補價買「自由市場」的公房單位。

該建議可促進公房間之流轉,增加市場效率,對穩定私樓價格則有間接作用——它可增加二手居屋盤源。現時盤源少,因業主賣樓後退路窄(不可重投「第二市場」),倘退路拓闊了,多些人願放盤,選擇多些,或可吸引多些私樓買家轉投二手居屋,減輕私樓之壓力。

該建議簡單易明,可修訂,或分階段試行,但如何修訂才可不害其原意呢?

最近政府提出之「長者業主樓換樓計劃」,正好用來例示箇中困難。該計劃可看成是筆者建議之縮小版,把免補價業主限於長者。據估計,合資格業戶有十萬,看似不少。只是,筆者認為,該類計劃限制多,很難達到預期目標。

何解?這須先說明該計劃,但政府仍未公布細節,只說會參考房屋協會之「長者業主樓換樓先導計劃」。現先假設「新計劃」(房委會豁下公房)之運作方式與房協之「先導計劃」大同小異(註4),以說明這種計劃問題何在。倘政府爾後公布之細節沒下述問題,自然最好。此外,房協計劃只涉及房協屋苑業主,但房委會之計劃便當包含居屋或租置業主了。以下說明將不再區分兩類業主,以方便解釋。無論如何,計劃所涉業主須年滿60 歲,且持貨滿十年。

今設甲是合資格居屋業主,過往,倘甲出售了單位,他便不可再到「第二市場」購買另一居屋,甲只才可在「自由市場」購入另一居屋,並須補地價。新計劃下,甲仍可在「第二市場」購買另一單位,毋須補價,只是新買單位須比所賣為小,或位置較偏遠。此外,有報導指(未經證實),「新計劃」下,長者若「大換細」,則所換單位的地區位置不限,若長者交出市區單位,遷到新界或離島,則不限所換單位的大小。

該計劃的原意是,長者在一賣一買後有餘額作生活費,同時騰出市區或較大單位予有需要家庭,並促進公房的流轉,善用現有房屋資源。

筆者認為,無論是「新計劃」或「先導計劃」,都難以促進流轉,原因是,計劃只傾斜一方,非對買賣雙方都鬆綁。

假設上述甲在「第二市場」向乙買入一居屋單位。甲在新計劃下得益,但乙呢?乙可能是長者,也可能不是。先假定乙非長者,那他賣樓後便沒資格在「第二市場」買入另一單位,而賣樓所收取之樓價,因未補價,實低於其單位市值,這意味着,倘乙用收回之樓價去買「自由市場」下之居屋,即使是同一屋苑,同類單位,亦買不起。

由此可見,該計劃無助刺激賣方意欲。若賣方不願賣,即使多了買家願意買,成交之機率仍低。

當然,倘買家(長者)多了,「第二市場」樓價可望提升,增加賣方之賣樓意欲。只是,「第二市場」與「自由市場」價差達三至五成(所差為未補之地價),即使多了長者買樓,勢難令「第二市場」價格增加三至五成,對賣方(乙)言,賣樓後所得仍小,不足購回同質居屋,遑論私樓。

另一假設,乙亦是合資格長者,他賣樓後,有權不補地價買回同質居屋。問題是,要賣方(甲)買方(乙)同屬長者,市場太窄,配對不易。即使房委會幫忙配對,增加配對效率,亦能是小幫。

再者,乙賣出居屋予甲後,倘要買回另一居屋,同樣須面對難找賣盤的問題,除非乙所買正是甲出售之單位(甲乙單位對換)。不過,政策又規定要大換細,或市區換新界,故即使甲乙均為長者,其中一方須持有新界大單位,另一方則持市區細單位,才可免補價對換單位,難上加難。

再退一步,即使換樓成功,但該政策希望長者大換細後,可省下樓價差額養老。倘由新界大單位換成市區細單位,樓價相差不一定大,交易後雙方未必可省下差價養老,即使一方可以,另一方亦不可以,令政策目標難以逹致。當然,換樓不一定為省錢,當局亦毋須執着計劃能否為長者省錢養老,筆者所言,旨在點出計劃之初衷難達,不如索性放寛規定,由換樓者自行定奪換樓是否有利。

總言之,筆者不是說,這些計劃沒用,只是這些計劃設限太多,令它能幫的很有限。計劃推出後,倘申請人不多,交易量少,或被詮釋為長者沒興趣換樓。其實他們可能有興趣換,只是配對不易而已,政府應放寛規限,而非放棄計劃。

長者換樓計劃的盲點在於,它希望幫助交易中一方,忽略了交易是雙方的,只對一方有利的交易,太難作得成。房委會其他計劃,往往有同樣盲點,譬如「白居二」,旨在幫白表客早點置業,故容許他們在「第二市場」選購二手居屋。向「白居二」賣樓之業主,卻不可在「第二市場」購入另一單位,令他們之放盤意欲低。若盤源不多,即再多批「白居二」申請,成交亦相對難。

筆者之建議,重點正在不偏於一方,無論是新買家還是現有居屋戶,倘交易雙方均為公房戶,即可免補價換樓,不論是向上換(由租置而居屋而首置盤,細換大,新界換市區),還是向下換。這建議仍有缺憾,未能幫助首置盤業主上流至私樓,只算是次優方案,但當局倘無意全面自由化公房,次優總比不改好。問題在於,如何改須注重細節,須看方案能否達致其目標。筆者過往已多次為文(註2及3),介紹如何用次優理論制訂房策,筆者之方案不可能被照單全收,故還須探討方案是否可改、如何改,才不害其原意,本文主旨之一,就是為此補注。

 

 

註*:標題由編者所訂,筆者原題目為「穩樓價、增效率——再論公營房屋之流轉」。

註1:見團結基金網頁「施政報告新房策,加快公營房屋流轉」(2018年10月11日)

www.ourhkfoundation.org.hk/en/media/commentaries/ 

註2:可參筆者之「次優理論淺介:首置盤助房屋流轉」,刊於信月2018年10月號。 

註3:「公房免補地價買賣,創上流階梯」,2022年10月號。

註4:見2025年施政報告第212段第(vi)點,及房屋協會網頁https://www.hkhs.com/tc/application/flat-for-flat-pilot-scheme-for-elderly-owners

 

 

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

理順公營房屋之上流階梯

 

公營房屋(下簡稱公房)是一種福利,是重大福利——公屋租金或居屋售價,均比同類私樓低出很多。原則上,這福利可一生領取,也有人欲改善生活而放棄了——倘交出公屋,可用綠表買居屋,居屋補地價後可以市價出售;租置計劃(已叫停)下公屋戶也可購入自住單位,亦可補價後出售。一旦補地價,市民便失去了全部公房福利。不過,由數據看,放棄的人相當少。 

公房若未補價便出售,雖則有人(賣方)放棄了福利,但同時有新人——買方是綠表客或白居二——領取福利,總體領福利戶數不變。倘已補價,則總領戶數才會減少。至近年,已補價之居屋單位只佔其存量約二成,租置補價比率更低於2%(註1)。以公房佔去所有住宅存量近45%計(單居屋則佔近15%),全港四成住戶仍享用着公房福利,而且大部份已享用經年(因為舊屋比新樓多)。 

本來,這亦沒甚麼不妥,問題是福利之設計方式好不好。福利政策之焦點,往往在誰可領取,而不在誰會放棄,其實後者很重要。倘福利網有入無出,必衍生多種問題,最顯而易見者,是資源難以滿足需求,供應恒常緊拙。看深一層,重點在於誘因,在於制度能否激發上進心。筆者於《信月》9月號已就此析論,今只簡單重提一點:假使領福利者上進一點,便須放棄全部福利,上進的代價太大了,或令人卻步,這造成制度上之「誘因陷阱」。好的制度,應容許領取者逐步改善生活,福利則逐漸扣減。 

現行政策下,公屋戶可買居屋,居屋業主再進一步,便須補價賣樓,放棄所有福利,不可只放棄一些福利,或轉換福利形式。由上述數據看,大部份人不願走這最後一步。 

表面上,居屋只涉15%住戶,影響面不大。其實,居屋是公屋戶上進之目標,倘買居屋後再上流之機會不高,終將影響公屋戶上流之意欲,皆因公屋戶在保住福利之餘,可合法上流之途逕不多——收入太高須搬離公屋,重推租置計劃無期,綠置居規模小——買居屋是主要上流途逕。可是,每年願買居屋而遷離公屋的住戶只二千多(註2),反映現行制度下,沒足夠誘因令更多人轉換福利形式以上流。 

公屋戶何以不覺得居屋吸引?一說是居屋價高,這有一定道理。以租置為例,買家同樣是公屋戶,但租置折扣率高居屋很多,金額亦小得多,結果在已推出之租置屋苑中,約八成單位已售出(註3)。以此推論,倘居屋折扣率加大,應可吸引多些綠表客買。但這只是將問題推後一步——再看租置之情況,當年以極高折扣買入單位後,一旦要補價,須補回之差額也相應大,結果租置補價比率低於居屋甚多。假使居屋折扣亦顯著加大,其補價比率勢將驟降,意味着更少人放棄福利。 

有何解決方法?重推租置,改革補價制,都是有的放矢,一些論者已就此作詳細建議,在此不贅。本文則旨在探討,中短期內,倘租置不重推、補價制不改,在此前提下,還有甚麼可做,令公屋租戶或居屋業主不要怕失去福利,從而放棄上進? 

必須強調,筆者認為補價制須改,重推租置有理。假設公屋可自由買賣,而且不用補地價,以效率及誘因言,可謂最優之改革方案——購入公屋猶如讓戶主一筆過領取福利,日後收入再高,也不怕失去居所,福利亦不因賣樓而遭扣減(因不用補地價),故此,他們也沒理由放棄上進。可是,租置在2005年告終,重推之議一直有,但都只聞樓梯響。改革補價也很敏感,近年居屋補價制更收緊了,放寬是反其道,暫時看是不會。由是觀之,要當局採納上述之最優方案,似乎在中短期內難見曙光。 

倘沒法推行最優方案,便只能追求「次優」,這又當如何做?筆者於201810月號《信月》淺介了相關理論——「次優理論the theory of second best)——現再補充一下,並應用於當前議題上。 

先重溫次優理論的內容假設為達致政策目標,施政者須完成十項工作若十項工作都完成,目標便完滿達致最優政策(first-best policy)便是施行這十項目工作。可是施政往往遇上阻滯設十項工作中有一兩項注定不可完成,為求次優應否完成餘下八、九項能完成多少就完成多少——這稱為「漸進政策piecemeal policy)。直覺上,漸進政策很合理現實上也廣泛推行次優理論卻指出,漸進政策雖不一定差但一般言它不是次優的政策只有在相當特殊的情況下漸進政策才是次優因此,次優理論認為若最優不可達施政便須跳出框框不再受原先的最優方案規限 

這樣說還是有點抽象,到底次優政策當如何定?茲舉一例以說明。 

設市場只有三種產品:XYZ。首先,X是完全自由市場,競爭下價格等於邊際成本P=MC),達致最有效率的資源調配(熟悉經濟學的讀者對此很清楚,不熟悉者則只須記著此原則)。另外,Y有壟斷性,且不可破除,故訂價高於邊際成本(P>MC),價格過高而產量過小,效率低下。最後,Z的價格由當局控制。在此例上,最優政策要求XYZ均達致P=MC,但這注定不可能,因Y之壟斷性短期不可破除,這是典型的次優處境。 

問題來了,Z的價格當如何訂?若訂於P=MC,能做多少便做多少,這是漸進政策。次優理論則認為,若YZ是替代品substitutesZ之訂價應高於MC,即P>MC。理由是,Y的產量太低,但當局沒法干預Y的訂價,唯有Z價,促使部份Z的買家轉購Y,間接改善Y之低產量問題,只要改善Y帶來的效率增益大於Z價帶來之效率損失,整體言效率還是改進了(4 

上例與房屋問題不直接相關,但它帶出了一項制定次優政策常用策略:若市場有部份不能碰Y),可考慮間接改善(透過Z),這或與最優方案背道而馳(Z之價格偏離P=MC),卻反而更好。 

必須留意,這只是常用策略,非必用策略,事實上,並沒有普遍適用、必用之次優策略,這是制定次優政策之難處,為政者須按情況制定不同策略。只是,上述常用策略往往很有用,下文可知在若干房屋問題上這策略也適用。 

回到本文焦點,在租置不重推、補價制未改之前提下,如何令公房戶勇於上流,不怕失去既有福利? 

從上述分析架構看,以居屋引誘公屋戶搬離,正符合次優原理——當局不願意讓公屋自由買賣,猶如上文Y不可碰這時可考慮在Z上動手腳。居屋就是Z,引入它助改善Y之低效,消減其引致之誘因陷阱,讓公屋戶有上流(至居屋)之機。 

但居屋戶亦欠上流之路。再上流,便要補地價買私樓,惜補價後居屋戶套現不多,難以買私樓(甚至不夠買回同等面積之二手居屋),倘補價制不改,如何令居屋戶上流?本來,這是解不了的結,但上屆政府推出「港人首置上車盤」,若今屆政府善加利用,應可重造公房戶再上流之階梯。 

首置盤現已有售,規模尚小,但日後會增多。它的定位是入息高於居屋資格,但又買不起私樓者,本來甚合居屋舊戶上流。可是,現設計不利居屋戶購置,因他們已非首置人士。此外,日後首置盤可二手買賣時,居屋戶須補地價才能買,情況與購入私樓一樣。要利用首置盤成為Z,以解Y(居屋)不能碰之困,便須放寬居屋戶購入首置盤之條件。 

按現行設計,首置盤在入伙若干年後,可在補地價後自由轉讓,但沒說有人可免補價購入其二手單位,與居屋不同。其實,首置盤與居屋同屬資助房屋,合資格買家均以低於市價買入單位,何以居屋可有免補價之二手市場,而首置不可?政府或認為,不見得有合適買家,須讓他們免補價二手買首置。其實不然,居屋戶主正是合適對象,補價制令他們難以換樓,迫於死守自住單位,一生不變,若他們可免補價買首置,正可解此死局 

本來,若私樓價格與居屋相差沒那麼大,即使要補價,居屋戶或仍可勉強上流。可是,今天這差價已很大,居屋之自由市場價格(補價盤)本已低於同區私樓不少,即使不用補價,由居換私已吃力得很,倘要補價,自是難上加難。 

故此,筆者認為,以首置盤供居屋戶上流,是合理方向,建議日後首置可轉讓之時,應容許居屋業主免補價購入其二手盤,令居屋戶上流有路。但他們必須在指定期內譬如半或一年售出所住居屋以免享有雙重房屋福利(註5現行政策已容許公屋戶免補地價買居屋筆者這提議與此道理相若應該不致引發大爭議 

同樣進路,可以引申附帶改革如下:若租置戶願買居屋,應讓他們毋須補地價買,唯他們必須在指定時間內賣出原租置盤,以免同時擁兩間公房。當他們變成居屋戶後,日後若要換成首置盤,也應讓他們免補地價買。如此一來,公房戶上流之路線變得清晰,應可更有力鼓勵戶主向上求進。 

最後,筆者認為改革毋須止於促進直線「上流」,若租置戶願換購另一租置盤,或居屋戶只想換另一間二手居屋,首置戶換另一首置盤,亦應讓他們免補地價買,此議仍可增業主誘因,努力工作,細屋換大屋,舊屋換新屋。再者,這有助建立活躍的公房二手市場,令交易量多一點,始終,市場愈活躍,便愈易吸引多些人參與買賣,令上流之路順暢些。 

誠然,這提議仍不能解決,日後首置盤業主如何上流的問題但居屋存量大而交易小若能先解決居屋的問題似亦恰當。而且,當公屋戶知道,上流至居屋後仍有再上流之出路,這可增綠表客入市意欲。 

另一方面,要徹底解決公房戶上流之困難,促使有能者走入私樓市場,則須改革補價制,收縮私樓與公房間之價格鴻溝,但這已超本文原定範圍,筆者亦已於《信月》9月號,略述了補價制當如何改,讀者可參考。總言之,本文所議是為改革走出一步,只算是次優策略。倘最優策略可用,則當用,但倘中短期內最優政策未可用,則何防先走一小步,它不足解決所有問題,卻勝於一步不走。 

總結一下,公房有助扶貧,亦助人置業,是重大利民政策,於市民言是重大福利。問題是,福利網是否有入無出,政策是否誘人死守福利,或能否激發上進心?現行政策並非不重視誘因,但可改善處仍多。本文認為重推租置,改革補價制,均有助處理誘因問題,但若這些大手術於中短期不能動,則可先動小手術——讓公房間免補地價買賣,尤其應將首置盤加入整個公房系統,製造上流階梯——關鍵是改善了誘因,故此,這雖然是小改變,卻有機會帶來大改善。 

 

 

1:截至20213月,已補價居屋單位約58950個,另約2370屬租置單位,資料見立法會2021428日第十一題問答。據房委會年報,居屋單位總數約33萬,租置已售單位約14.5萬,故已補價單位分別佔18%1.6%  

 

2:由2015-162019-20年度,約1.3萬公屋戶因購置公房而遷離,平均每年約2600。見立法會2020513日第八題問答。 

 

3:至20213月,租置盤未售單位佔總量之21%。見房委會年報。  

 

4:該例源自Lipsey, R. G., & Lancaster, K. (1956). The general theory of second best.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24(1), 11-32. 

 

5可參考筆者於《信月》201810月號之簡論,本文則提供較詳細分析,亦擴大分析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