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7日星期日

預算案可以為市民做甚麼?

財政預算案將於二、三月左右宣讀,「有沒有錢派呢?」、「有沒有退稅呢?」,屆時難免仍是大眾焦點。事實上,派錢或退稅在近年變成常態,無論經濟順逆都派,可是,若錢在政府手很有用,又何必派回給市民?若否,當初又何必多抽稅?這涉及公共理財的基本原理,不妨在預算案宣讀前,討論一下這些經濟學原理,否則在預算案公布後,大家只著重措施之細節,必無暇思索大方向、大原則之事。 
        首先,用宏觀經濟學(macroeconomics)之角度看,政府在市旺時抽多點稅,在市弱時派多點錢,原則上有助穩定經濟,減少動。但宏觀調控不易做,如何做才好?不做是否更好?這問題很複雜,筆者無意在此討論。 
        此外,錢一抽一派,好像很無聊,又耗行政費,卻有助收入平等(equality)。譬如說,無論交稅兩三千或兩三萬,甚至不用交稅,每人一律派五千,那派錢後收入便較均等。促進平等是政府功能之一,不是說所有人收入要完全均等,但很少人反對多點兒平等。可是,個人力量小,難以促進平等,故需政府出手。 
        由此帶出一重點——有些事由政府做較易,由個人做近乎不可能,以公共經濟學的角度看,預算案的錢應用在這些地方。關鍵是,政府須做些甚麼?多點房屋、教育、基建,還是用來幫中小企?多少才算合適?
錯不了的答案是,政府應以人民福祉為依歸,倘有益於社會福祉,則多做,若多做了反有害,則少做。 
但何謂福祉?很抽象,故政策往往用數量指標為依歸,公屋輪候要縮短到3年,大專學生比率要有60%,乃至GDP升多少,如此等等。可是,按這些指標施政,是否必有益於福祉?別忘了,資源有限下,政府多做一事,必少做了他事,建屋一定要快,則必有他事做慢了,一加一減、一快一慢下,整體言是否必定好了? 
上述帶出公共經濟學之兩個分析角度——以福祉為依歸者是welfare analysis,以數量指標為依歸者是non-welfare analysis。福祉是最終目標,但按數量指標施政才可行,雖然按指標做事不一定有助福祉,卻別無他法,只好多加留意,莫讓兩者大幅偏離——這看來很有道理。不過,公共經濟學不這樣看。 
一般言,公共經濟學皆以福祉為分析起點,較少用non-welfare analysis。但福祉又不可簡單度量,怎去分析?山人自有妙計,當中有大智慧在焉。
首先,社會福祉容或不可度量,但必與個人福祉相關。若政策改善了一些人之福祉,且沒人因而損失,則社會福祉必改善了,經濟學稱為「帕累托改進」(Pareto improvement)(註1)。 
倘不可能作「帕累托改進」,則達到了「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之境況,簡稱效率。經濟學重視「效率」,非指「多快好省」一類之效率,指的是不可「(帕累托)改進」之境地。 
可是,每個人有不同取向及價值觀,政府難以掌握,如何得知個人福祉有否改善,可否再改善?是否要做民調?不是說民調也不一定準嗎?於此,經濟學用很有智慧的方式處理這難題——每個人都會為自己福祉而做事,倘個人福祉可再改善,他們自會改善之,關鍵在於有沒有一些障礙,令他們沒法為己求取最大福祉。政府須做的事,就是去除這些障礙,它毋須知道每個人喜歡甚麼,不喜歡甚麼。 
當然,甚麼是「障礙」,箇中有大學問焉,「福祉經濟學第一定理」(The first fundamental theorem in welfare economics),正為此劃出界線。 
經濟學者在研究院都唸過「第一定理」(註2,唯研究院課程只著重其數學證明,旨在證立在一定假設下,市場必然是有效率的。這些假設用數學方式表達,往往被視為純技術性。但認真看,這些假設排除了下列一些情況,正正是效率之「障礙」。 
首先,任何壟斷力量都是「障礙」——競爭不足下,價格較高,驅走低價買家,令福祉比競爭市場低。若非處於「完全競爭市場」(perfectly competitive market),總有些「障礙」,總會有改善福祉之空間。 
其二,有些東西為大眾所需,但難以或不會由個人付費購買,如街道、路燈之類,屬「公用品」(public good),可由多人共享,也難以阻止他人享用。這些東西,若要個人付費買,然後讓所有人共享,不化算,少人願做,甚或沒人做。若由所有人團購,即政府買,則可行,所有人的福祉亦可提高。 
其三,凡事皆有代價,惜有時代價非全自負,得益非當事人獨享,譬如汚染製造者沒為染害負責,有些科研貢獻提升了社會生產力,但未受專利保障,這便涉及「界外效應」(externality)。若代價非自負,有些人多做了有損(他人)福祉之事;得益非獨享,有些人又少做了有益(他人)福祉之事;倘由政府介入,防礙「做多了」之事(罰排汚者),促進「做少了」之事(奬勵創科),則可提高總體福祉。
如上所述,「第一定理」說的是何時市場有效率,但「何時」才是重點,找出「障礙」才是重點,這正正為政府當做甚麼提供答案——「除礙」。
由此可見,「第一定理」很重要。可是,經濟學本科生往往沒唸過它。必修科微觀經濟學(microeconomics)把這定理放在最後一課,通常沒時間教。公共經濟學或公共理財(public finance)把這定理放在第一課,必教,但公共理財非必修科,香港之大學很少開此科(雖然筆者有開),一般唸過經濟學之人(中學生,甚或大學本科生)都未必聽過此定理,不知道「障礙」是重點,「效率」非必然。故此,筆者才不厭其煩,反覆就此說明。 
話說回頭,政府既當以人民福祉為依歸,故須重「帕累托效率」,去除效率障礙,錢應用於此,按此標準,我們的預算案有否達標?也不差。例如,政府大量投資於基建,而基建多屬公用品,這做對了。教育及科研帶來正面界外效應,應加資助。破壞環境帶來負面界外效應,應規管,或寓禁於徵。房屋呢?這較複雜了,需另文再談。可是,政府支出仍有不少爭議,又有沒有道理呢? 
其中一個爭議點在於量——即使基建有需要,但會否過多或過少?從效率的角度看,基建成本不菲,不一定愈多愈好,還要看需求有多大。問題來了,私用品(private good)具排他性,付費才可享用,需求有多大較易知曉——賣方只須看有沒有人出錢買,有則有需求,沒有則否。可是,公用品往往須由政府提供,不另收費,沒法知曉有沒有人出錢買,遑論出多少,政府唯有依賴專家估算需求,但「估算」始終是「估算」,爭議在所難免。 
另一個爭議點在於分配。這問題很難免,即使是公用品,說是可共享了,卻仍有利益分配的問題。例如社區美化,區內人雖可共享,但有些人很喜歡,有些人不欣賞,認為錢不值得花,未必沒爭議。公用品尚如此,其他自不待言,例如向汚染物徵費,付費多者自然不喜。 
這裏有一點須弄清,上言「帕累托改進」,不是說沒人受損,只有受益嗎?何以為效率而徵費會有受損者? 
這涉及不少人對效率之誤解。簡單言,設有兩個人分10粒金,毎人皆只顧自己所得,則無論分成是9:11:98:25:5,諸如此類,皆有效率,但若把一粒金丟掉才分,則屬無效率。何解?因為把丟掉的金粒分給任一人,皆可令有人得益而沒人受損,是「帕累托改進」,故丟金是無效率。倘沒浪費,則無論如何分,一旦改動(例如由7:3改成6:4),總有人損失(由76者,損1金),若無法「帕累托改進」,便都是有效率的分配。由此可見,效率重在沒浪費,不重如何分配(註3)。向汚染者徵費猶如把分配由3:6改成2:8,汚染者受損(由32),但3:6有浪費,2:8則否,故後者才是有效率的(註4)。 
明乎此,應知政府為效率而定之政策,乃事有所需(為福祉、為免浪費)。再者,效率與分配是兩回事,促進前者更可能損害平等,政府必須作出取捨,爭議在所難免,唯有多加解說,別無也法。 
不過,也不是說爭議既不能免,就都沒道理。政府還需檢視,是否錢都用在當用之處,有些事由私人做勝於由政府做,倘由政府代行,反而有損福祉。
另一方面,有些事當由政府做,可能是爭議較大吧,政府仍未做。舉例言,醫保、退保,一般言都有政府介入,但政府現時少有介入,預算案便應為此籌謀。筆者在《信月》202112月號介紹了退保之有關理論,問題出於「惡性選擇」(adverse selection),令年金一類退保產品不夠普及,若政府不介入,一般人較難為退保作最妥善安排。政府現已就此研究,是好事。不過,惡性選擇亦令醫保產品不夠普及,當然細節與年金不同,道理卻相若。現行之自願醫保方案,與全面醫保相差甚遠。當然,現方案亦推出未久,但往後到期檢討之時,應多加考慮保障高一點之方案。 
總括一下,有些事由政府做才可,由個人做難,促進平等及效率,正是此等事兒。政府非無事可做,但做得對否,做得好否?仍可檢討,仍可爭議。又抽稅又派錢,不一定無聊,這可增進平等,穩定經濟。當然,政府若有餘錢,又暫沒大項目須做——而市民永遠須用錢——這時,把錢退回市民,亦是好事。長遠言,政府倒要檢視一下,在其職能下,倒底有多少事須做,有些甚麼事不應再做。 

 

1:帕累托(Vilfredo Pareto1848-1923)是意大利經濟學家,他原創了這些概念,故名。 

 

2:既有「第一定理」,自亦有「第二定理」,否則毋須標明是「第一」。「第二定理」關乎市場分配之公平與否,也很重要,但本科生學過的更少,在此無法詳述,日後有機會再談。 

 

3:若放寬這假設,各人不單顧自己,也關顧他人,情況便複雜得多。舉例言,9:1不一定有效率,分得9之人或因他人分得太少而痛心,寧可讓後者多分,故認為8:29:1好,後者則因多分而脫貧(由12),也較高興。今兩人皆喜,有「帕累托改進」,則9:1雖無浪費,卻仍是無效率的。同樣道理,8:2也不一定不能改進。不過,人雖有關心他人之時,但只顧自己之時或較多、較強烈,尤其在市場交易之時,故假定各人(大體上)只顧自己,亦非不現實。「第一定理」亦以此假設為前提。 

 

4:汚染徵費前之利益分配是3:6,徵費後之分配是2:8,這些數孛,當然非實數,只是用以說明徵費可改善效率。何以徵費可改善效率?簡單言,設工廠不須為汚染負責,生產帶來利潤及汚染,那廠商自會一直生產,至無利可圖為止。若多生產利潤加速上升,增產必有利可圖,若是無利可圖,當是利潤增速下降,直至降為零。換言之,當工廠快將達無利可圖之時,增產之利潤不高(降速),不增產失掉之利潤很少。徵汚染稅令工廠放棄一點生產,放棄不高之利潤,但為他人帶來大福祉(減染之益),這猶如要工廠之得由32,但他人可由68,得大於失,故徵費有益於社會福祉及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