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優理論源於聶時(Richard
Lipsey)及蘭卡斯特(Kelvin
Lancaster)在1956年發表的一篇論文,時隔六十多年,但它的重要性不減。今年五月,學術期刊Pacific Economic Review (PER)刊登了有關次優理論的特稿,其中,加拿大經濟學家Robin Boadway介紹了該理論在經濟學上之多項貢獻。另一方面,大名鼎鼎的Dani Rodrik也曾以此理論為根基,著書探討經濟改革的藥方。由此可見,次優理論在經濟學界甚具份量。但是,在同期PER,筆者亦發表了一篇論文,指出本科經濟學教材甚少提及次優理論,有些教材甚至全沒提及它,該理論在教育上的影響甚微。這情況自然極不理想。筆者認為無論在教界或大眾層面,都應多多推廣這理論。
次優理論關乎政策制定,試簡介如下。假設為達致政策目標,施政者須完成十項工作,若十項工作都完成了,目標便完滿達致,是為最優(first best)。而最優政策(first-best policy)便是施行這十項目工作。可是,施政往往遇上阻滯,十項工作不能全部完成。次優理論所關注者,就是若有任何一項最優條件不能達成,如何才可達致次優?比如說,十項工作中有一、兩項注定不可完成,為求次優,應否完成餘下八、九項?能完成多少就完成多少——這稱為漸進政策(piecemeal policy)。直覺上,漸進政策很合理,現實上也廣泛推行。聶時及蘭卡斯特的貢獻在於,他們以嚴謹的理論推翻了這直覺。他們發現,一般而言,漸進政策非次優。其他學者往後有更多研究,確認只有在相當特殊的情況下,漸進政策才是次優。
光說理論太抽象了,筆者講課時,往往以下述三例說明(都是文獻內常用的例子,可參見附註)。
一、自貿區。經濟理論指出,自由貿易對參與國造成大利益,但現實上,全面自貿往往未能達成。這正正是一個次優政策問題:全面自貿是最優,但不可行,有些國家不參與自貿(有關稅)。那麼,只與一些國家進行自貿,成立所謂的自貿區(類似歐盟、北美自貿區等),又是否次優呢?能完成多少就完成多少——根據次優理論,這可能是得不償失的。實際上得失多少,當然還須另行計算,但次優理論警告我們,除非真的有全面自貿,否則不可隨便認為,多點自貿就必定好了。
二、自由競爭與壟斷。經濟理論指出,自由市場競爭對經濟造成大利益,但現實上,全面自由競爭往往未能達成,總有個別行業具壟斷性。這正正是一個次優政策問題:全面自由競爭是最優,但不能達致,個別行業具壟斷性,亦難以破除壟斷,規管也受一定限制(譬如受合約所限)。那麼,只規管一些能規管的行業,或局部地引進競爭,又是否次優呢?能完成多少就完成多少——根據次優理論,這可能是得不償失的,或者說,有時這是對的,有時這是錯的,何時對錯須另行評估,不能先入為主。
三、劃一銷售稅率。經濟理論指出,徵稅改變了不同商品間的相對價格(relative
price),造成扭曲(distortion)。如果一定要徵稅,最優方法是對所有物品(goods)以劃一稅率徵收,令徵稅不改變物品間的相對價格,不會特別鼓勵或阻礙使用某些物品。但是,對所有物品徵收單一稅率,往往是不可行的,政府不會或不能對閒暇徵稅。這正正是一個次優政策問題:對所有物品以劃一稅率徵收是最優,但不能達致。如果只對商品(commodity)徵單一稅,還是會造成扭曲,就是過多地鼓勵閒暇。因此,次優稅並不等同劃一銷售稅率(uniform commodity tax rate),反而可能支持差別稅率(differential commodity tax rate)。
在現實世界,施政每多阻滯,最優政策難以完滿完成。由此可見,次優理論適用於大部份政策。再者,次優理論違反直覺,並非不學自明,故施政者不得不特別在意。以上三例,都是典型的經濟學問題,但讀者若非經濟本科,仍可能缺乏相關的背景知識,筆者就此轉至房屋問題,即使讀者沒太多經濟學知識,仍應可明白。
話說回來,次優理論現實意義雖大,但其應用難處在於,不容易斷定一些限制是持久的,還是可爭取放寛的。最優政策之不能達致,在於這些限制(令十項工作中有些不能完成)。如果限制持久不能破解,我們便應尋求次優,但若可在短期內破除,便應追求最優(完成全部十項工作)。在香港的房屋問題上,這種不同的取態,對政策制定極具影響。
香港房屋問題的一個死結,源於公、私營房屋的並存及互動。公營房屋長期供不應求,與私樓不足及昂貴有關。市民買不起私樓,往往轉向公營,包括申請新建屋屋,及在居屋二手市場購買。但是,居居二手市場流轉不足,沒法疏導大量置業需求。流轉何以不足?原因很簡單,基於補地價的制度,居屋業主賣樓後難以買回同等質素之居所,遑論改善生活,那又何必賣樓?假設一間居屋現市價500萬元,但要補價150萬元,無論業主賣給白表買家(免補地價)或自由市場買家(須補地價),都只能實收350萬元。由於賣樓後不能再以受資助人身份買入另一居屋,這位原居屋業主便須付岀500萬元,才能買回同等質素的私樓或居屋(自由市場),在居住享受上白白失掉150萬元的價值!由此可見,除非有很特殊的理由(工作上、財務上、年齡上)須賣樓,現制度下極度鼓勵死守現有居屋不賣,造成流轉不足。
讀者可能認為,現有居屋無論賣不賣,整體供應都沒多了,與現今房屋問題無關,其實不然。居屋屬中低檔樓宇,正是首次置業人士所需,至於現有居屋戶,則未必最需要這種樓宇,但因補地價令他們不願或不能換樓,需求錯置下,兩者皆有不滿。假使現有居屋戶可順利搬到高一檔次的樓宇(譬如補價制度改變了),讓其中低檔之居屋在市場放售,首置人士便多了選擇,亦無須蜂擁申請新建居屋。由於中低檔樓放盤量多了,樓價可舒緩,高一檔次樓宇則可能貴了,但這勝於現況,讓壓力集中於低檔樓上。此其一。
其二,市場的好處是各取所需,現行制度卻對此大有阻礙。假設一對夫婦現居於市區居屋,現值650萬元。退休後他們願意搬到新界,同等質素的居屋現值500萬元。可是,出售現居後他們只能套現455萬元,不划算故亦不打算搬遷了。對他們來說,住市區與新界分別不大,新界可能更適合,簡單假設,對他們言,650萬元的樓其居住價值等同500萬元。但制度不鼓勵遷移,住於現居其實浪費了150萬元的居值。相反,一對年輕夫婦可能被(樓價)迫於住在不方便的新界區,即使他們願多付100-150萬元搬到市區,但因退休夫婦的例子多的是,他們便找不到合適合價的單位,交易不成,雙方都不能各取所需。
上述兩點,無論土地或房屋供應多寡,都應該解決。當然,若土地供應充足,流轉的問題自然相對輕微,土地供應不足,則流轉問題更形突出。此外,上例環繞居屋流轉,其實在公屋流轉上,原理大同小異。總括言,一旦現有公、居屋單位流轉不足,本來可在現有公營市場上疏導的需求,都沒法疏導,所有壓力便只集中在新建公、居屋上,政府唯有不斷加建公營房屋,但因供應不容易大增,最後各方都不滿。基於此,一直有經濟學者提出種種方法,以增加公營房屋之流轉,包括公屋私有化、改革補地價制度等。
可以說,增加流轉,讓公營房屋走近自由市場,是向最優政策邁進,能做多少就做多少,這看似是合理的政策。問題是,某些政策障礙是長期不可清除呢?還是可透過勸說而一一清除呢?比如說,先讓公屋私有化,再進一步清除買賣上之阻礙,這是漸進地走向市場化,用經濟學的角度看,自然很合理。但現實是,政府在2002年決定不再加售公屋,此後私有化不再被認真考慮。另一方面,有不同改革居屋補地價的建議,包括鎖定補地價在初售時的水平,以免日後補價水漲船高,令業主因高額補價而不願賣樓。這些建議對增加流轉很有幫助,值得支持,但最終沒被特首林鄭月娥採納。問題是,應該視此為暫時不被接納,繼續勸說,能做多少就做多少,還是認為某些改革方案已達紅線,再改的機會不高呢?如果我們判斷是後者,便應轉而追求次優。
這個問題不容易下定論,但筆者傾向相信改革已近紅線,即是說,政府在相當長期內,不願再私有化公屋,也不願改變現有補價方式。原因一言難盡,筆者的判斷也不一定對,但看著幾十年來房屋政策的轉變,大改革實在不多。說改革已近紅線,因為上述增加流轉的建議,往往被視為讓人可透過資助房屋賺錢。筆者不這樣看,但與朋友談論間,或看報章媒體上評論,還是以不諒解居多,恐防放寛措施令公、居屋被濫用。如此民情下,政府又會否認真考慮放限以增流轉呢?筆者並不樂觀。
若轉而追求次優,則政策又當如何制定?這仍須多作研究,但其中一個路向應是,活用現行公營房屋資源,在不改補地價及私有化公屋的前提下,增加流轉。其中一個方法,就是利用即將新推的首置上車盤。這種定位在居屋上私樓下的物業,正好為居屋業主不能向上流提供一個機會。由於私樓與居屋樓價相差太大,而居屋轉售及補地價後,業主所餘根本難以買入私樓,令居屋成為流轉的死結。可是,首置樓市值不及一般私樓,如果政府容許居屋業主,免補地價購入二手首置樓(入伙若干年後),他們便能負擔,也應有興趣上流。條件是,居屋業主必須在指定期內(譬如半或一年)售出所住居屋,以免享有雙重房屋福利。
筆者這提議,針對居屋私樓間已不能順利流轉,故希望能製造公營房屋間的流轉,方法雖非最理想(非最優政策),但當勝於現況,也與現行政策,容許公屋戶免補地價買居屋,道理相若。最後,住戶仍只在公營房屋間流動,若不補地價,仍沒能在自由市場上賺取樓價市值,相信可釋濫用之慮。當然,這只是筆者之粗略提議,細節有待斟酌,但既然首置盤尚未推出,離首批入伙時日更遠,細節確實待定,故不妨提出此議,望有助刺激施政者之思維。
註:首二例在Lipsey and Lancaster的論文已有採用。第三例實更早於該論文,由I.M.D. Little在1951年提出,當時尚未有次優理論,但Lipsey and Lancaster有追認這是次優的例子。
參考文獻
- Boadway, R. (2017). Second‐Best Theory: Ageing well at Sixty. Pacific Economic Review, 22(2), 249-270.
- Lipsey, R. G., & Lancaster, K. (1956). The general theory of second best.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24(1), 11-32.
- Little, I. M. (1951). Direct versus indirect taxes. The Economic Journal, 61(243), 577-584.
- Rodrik, D. (2008). One economics, many recipes: globalization, 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growth.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Woo, W. C. (2017). The Way We Teach Public Economics: A Rationalization Using the Theory of Third Best. Pacific Economic Review, 22(2), 22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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