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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

地價收入跌財赤現,反思財收結構此其時

        港府於2023-24年度,未計發債收入前,錄得財赤逾1700億元,預期2024-25年度赤字亦逾1400億元,隨後兩年赤字仍不可免(加起來亦逾千億)。當然,發債可增加收入,略舒財困,但借錢總要還,政府理當多想法子,改善收入結構。
        觀乎2023-24年度表現,地價收入較預期大減656億元,印花稅減350億元,利得稅及薪俸稅接近預期。上述四大收入已佔總收近六成,可見樓股市弱是財赤主因,且應以樓價影響最大。
        既如此,談改善收入結構,不可不談地價收入。賣地在港府收入之佔比,長年高企,這是好是壞?當然,今天地價收入低,帶來財赤,凸顯其弊。但收入高之時,不少人不這樣看。他們認為,倘沒賣地收入,稅率便須提高,誠非好事。
        何以高稅率不好,低稅率才好?
有說是攸關競爭力,倘稅率高,外國公司不來,外來人才卻步。可是,為何他們不怕土地成本高,只怕高稅率?或曰:企業不怕租貴,因經濟好土地才貴重,經濟不好,土地再便宜亦沒用。這看似有道理,但未能釋疑:香港稅制的累進成份不大,稅金與收入大致成正比,即使稅率高些,仍是多賺(經濟好時)才多付,少賺(經濟差時)少付,又有甚麼可怕?反而,樓價及租金均屬預付,生意無論賺蝕,租價都要先付清,不是比稅更可怕嗎?總之,無論是稅低而地貴,還是稅高而地賤,只要兩者加起來之總營商成本不輕,仍難言競爭力高,難說前者一定比後者好。
        問題看來不是很簡單,那不如先參考一下經濟學之有關論述。
        首先,經濟學的確較支持低稅率。一般的說法是,抽稅帶來「效率耗損」(deadweight loss)(註2),這在中學都有教,惜多數中學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中學所說的效率耗損,往往預設了不抽稅之自由市場,是最有效率的,抽稅令市場偏離最優境地,故帶來損失。只是,這「一般說法」有誤導成份。最簡單,若市場最有效率,抽稅必有損效率,那不抽稅是否最好?這不可能,同樣的教科書,必又提及政府功能,譬如提供公用品(public goods),沒稅收,這些都不能做,世界只會更差(註3)。
        若稅不能免,哪是否稅率愈低愈好,致令效率耗損減至最低?這是只看成本,不看效益了,猶如一個人只重減少花費,不理健康,這種人不可能活得好。稅率應該低還是高,視乎政策效益,倘效益大,又有很多事須政府做,即使稅高,還是值得,不能一刀切地說低稅就好,高稅就差。當然,政策效益亦不一定高,但這需另行考察,無法一口斷定。
        由此可見,稅低之好處,不能用太簡單(中學程度)的經濟學概念說明,訴諸直覺更不管用。以下粗略介紹一下相關理論——「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及減少它之方法。就分析稅項之效率言,大學程度之公共經濟學,已少用「效率耗損」的概念,較常用「超額負擔」的概念(註4),後者毋須假定市場是最有效率的,只假定有一種稅項最有效率,稱為「定額稅」(lump-sum tax)。
  所謂定額稅,指的是無可逃避之稅項。眾所周知,所有人都不喜交稅,都意圖減低稅負,倘入息稅高,有些人寧可減少工作,倘購物須交稅,便會減少消費。換言之,因選擇不同(少工作少消費),稅額可變(減),稅款非定額。另一方面,倘稅按眼睛數目徵,雙目二千,單眼一千,應該沒人願自殘以減稅負,故眼睛稅算是定額稅。當然,世上沒有眼睛稅,定額稅只是假設,用以計算超額負擔(註5)。
  理論上,無法逃避的稅項最有效率。首先,抽稅難免損害個人利益,只是,「在同等之損害下」,收得之稅款是多還是少?若多,則效率高些,因政府有更多資源推展公共服務。要注意,這裏說的是「同等之個人損害下,稅收愈多愈有效率」,不是說「無論個人損失多大,稅收愈多愈有效率」。前者顯然對,後者則顯然錯。另方面,避稅令稅款減低,但定額稅不可避,故在「同等之個人損害下」,定額稅帶來最多稅收,亦最有效率。其他稅種呢?在「同等之個人損害下」,帶來之稅收必較少,低出之部份,正是「超額負擔」(下簡稱超負)。
  從以上論述可知,超負同樣可量度效率損失,但它沒預設市場本身有沒有效率,它背後的理念是,社會須為棄用(最具效率之)定額稅付出代價(註6)。
當然,代價愈小愈好。在「同等稅收總額下」,壓低超負之方法是,不要只向少數項目抽稅,應向廣泛多種項目抽。若只向少數項目抽稅,每項目之稅率須高些,若可向多種項目抽,則每項目稅率可低些。稅率愈高,避稅意欲便愈高,更遠離定額稅,效率自然更低下。
  從超負的角度看,重點在擴闊稅基,拉低單項稅率,重點不在整體稅率之高低,如上所述,倘政策效益高,整體稅率可高些,但每單項之稅率仍應盡量低。
以上所述,是「最適稅理論」(optimal tax theory)之入門知識,但中學不會教,大學生若不修讀公共理財或公共經濟學,也沒機會遇上,大眾對此認知太少,不利公眾討論之推展。
  回說香港地價與稅收的問題,地價收入長期高,致稅率可長期低,看似跟上述壓低超負之法,若合符節。當然,傳統理論說的是向多種項目抽稅,不是說少抽稅多賣地,但兩者原理看似相近。哪港式財收制度不是很好嗎?
  其實,兩者仍有大不同。傳統理論說的多源稅項,不離薪俸、商品之類,即使可涵蓋土地,也只是向土地徵稅,不是賣地。土地稅(包括差餉、地稅,但不包印花稅)與賣地收入又有何不同呢?關鍵是,後者涉及土地供應之時機,造地更涉及複雜無比的過程,前者則只向現成物業徵收,毋須顧及供應。倘政府收入很依靠賣地,又要兼顧土地供應之流程,並旁及樓市供求,箇中政策難度不言自明。
  先不說造地所涉及之規劃、收地、填海及工程等煩事,今只論推地時機。首先,好市時應否多推地?樓價高時,市民當然希望多些供應,政府若有地,似當多推,在量價齊高之情況下,地價收入大升,盈餘大增,於是減稅削費並派糖。淡市呢?當然要顧及市況,地不可多推,量價齊低之下,地收大跌,財赤驟現,但經濟不佳時加稅特別痛,故難以大加,滅赤不易。由此可見,難以平衡賣地收入及穩定樓價兩大目標。
  土地稅呢?市好市壞,稅基(現存物業)變動不大,也沒上述目標矛盾之困。故此,既使最適稅理論支持低稅率、多稅項,不見得會支持用賣地收入來壓低稅率,應探討的,是如何增加其他稅種或收入來源。
  故筆者認為,確須檢視現行之財收結構,能改則改,若不能大改,亦當小改,至少應沿此方向探索。筆者於信月20242月號已談及稅改,算是探討大改之一小步。今次再就地價收入提出兩個小建議,供參考。
  首先,當盡量分開土地供應與財收。土地當穩定推出,以免出現供應斷層。但淡市時少人買地,如何是好?折衷之法,可分期收取地價,未收之部份,可與日後市價掛鉤。此法減低市淡時買地之風險,增加購買意欲,賣方(政府)之風險是買方付不出後期地價,須收回土地重推,加上地價可能再跌。這風險有多高?可否減低?應由法律及財務專家評估,筆者不便多談。
  另一方面,日後地價回升時,按市價掛鉤之部份增值了,政府可收回較大之地值。倘地價一次過收齊,市淡時價賤,即使地賣出了,亦只能收取一筆低價。當然,地價分期收,首期收入不多,不一定可即時解財赤之困。只是,地賣不出,收入更少,賤價強推,不勝於先收小量首期。
  市旺時,則可鎖定分期之每次金額,不再按日後市價調整,以免地價下降後減少未來收入。鎖定地價雖不利於買方,但已比一次付清地價優惠,市旺時應無損競投意欲。當市道由旺轉淡時,總有些地在旺市時賣出,但在淡市時地價尚未付清,這令政府在淡市時仍有收入,因而毋須著急推地以減赤。由此可見,分期有助穩定地價收入。
  第二,政府可在市淡時將大地皮拆細推售。小地皮減低投資總額及風險,即使是淡市,應該仍可吸引競投。當然,這犧牲了整全規劃,只是,逆市下不可面面俱全,必須取捨。再者,拆細之餘,應盡量令布局合理,減低規劃上不協調之處,更當理順推地次序,增加買家日後合併地皮之可能。待得市況好轉,大地皮便不需拆售。
  上述小建議,旨在令淡市時地價收入不致暴跌,好市時暴升,但它們都是權宜之計。長遠言,整體財收結構,始終要全面檢討一下才行。
  總結一下,財赤凸顯了政府收入結構之問題,地價收入高而稅率低,不見得是優越的財收制度,將財收與土地供應連結,亦產生政策矛盾。政府若無意拓新財源,減低對賣地之依靠,至少當減低市況對地收之影響,本文之小建議,不周全處一定很多,唯望拋磚引玉,引發思考

1原文之標題經編者改為「地價收入跌,反思財政結構  
2:以效率耗損譯deadweight loss不太好,但想不到有更佳譯法,故暫用之。
3:可參考筆者信月20222月號之文章。
4:經濟學文獻有時不把兩者分開,這是較隨便的用法,嚴謹一點的用法則如後文所述,後者預設了定額稅,前者則否。
5:筆者信月20197月號之文章,從另一角度看定額稅,可參考。
6:社會何以放棄定額稅呢?這很難說,有各種因素使然。眼睛稅沒人提倡,但有人提倡徵身高稅,著名經濟學者N.G. Mankiw即如是。身高稅也算定額稅,人口稅亦然,過去不少地方有用後者,但今天都不用了。

 

 

2019年7月31日星期三

土地共享計劃:如何平衡公平與效率?

樓價高企,「土地供應成為火熱議題年初,「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完成任務,如今不再是焦點下半年政府將公布「土地共享先導計劃」的具體內容屆時或引發新一輪爭議筆者希望在計細節出台前以公共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一下若干論點供信月讀者參考


去年十月,特首林鄭月娥發表任內第二份施政報告,提出「共享計劃」,將公開邀請私人發展商申請,提升其土地周邊基建,以增加地積比率,或改土地用成功申請者須交出六至七成的新增樓面面積,讓政府興建資助出售房屋。


由於細節欠奉,暫難評估計劃可增加多少供應即使如此計劃的潛力很大,則無庸置疑。施政報告所述,眾發展商擁有的新界農地,不一千公頃。過去五年,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了20多宗改劃申請,只七宗獲,涉及總面積約18公頃,住宅單位約2 800個,發展密度遠比公營房屋為低。報告因此說,「可見土地未盡其用」。


如何未盡其用」呢?假設每個單位的建築面積在五百至一千方呎之間,上述七宗申請之地積比率便只有0.71.4倍,與一般公營房屋地積比通常在3.55倍間相差甚遠當然,即使計劃落實亦不代表所有土地都可按3.55倍發展但以千頃農地來說,即使只有一部份可改作高中密度發展增加的供應亦必不在少


不過,共享計劃爭議之處不在量而在於官商勾結的指控。「官商勾結問題何在呢具體一點應該防的是不合理不公平地利益輸送」,而非任何形式的官商合作但何謂不合理不公平有輿政府當用收回土地條例購入私人土地建公營房屋背後的理念似乎是將三四成的土地增值讓發展商分享仍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反之,收回土地將所有土地收益歸公,才是合理公平的


不過上述公平合理的理念又是否合理此非筆者所長故不評論但希望提供另一角度供讀者參考筆者認為經濟學之最適稅理論」(optimal taxation theory)可提供一些概念幫助我們看清問題(註)


簡單來說,在收地分享的爭議中有輿論認為發展商分得愈少0%便愈公平分得愈多四成便愈不公平筆者不說贊成或否定此論只想指出,這理念可與稅收相類比累進稅(progressive tax)的理念是愈富者稅率當愈高分得愈少)。既然如此,有些人可能認為發展商超級富足稅率高些分成少些甚至零分成,也算公平


最適稅理論不否定愈富稅愈高的公平理念但同時指出實施這理念有代價愈公平效率efficiency往往愈低下這道理不難明白若稅率高工作或生產意欲便愈低下影響了財富創造換言之,追求公平須付出效率代價不過,最適稅理論沒說不當追求公平所謂的最適」,重點在公平與效率間的平衡將平衡點放在何處始終須由社會抉擇不同社會可有不同抉擇不可一概而論


可是,有一種稅率一定不是最適大於100%之邊際稅率marginal tax rate)。以入息稅為例,假設首五萬元年入稅率為2%次五萬元6%第三個五萬元10%這些都是邊際稅率按收入增額計不按總額計故年入十五萬元者總付稅九千元不是一萬五千雖然邊際稅率是10%)。今假設第四個五萬元的邊際稅率是100%這表示第四個五萬元年入全被抽去100%邊際稅的後果如何可謂顯而易見既然賺十五萬與二十萬之稅後收入相同那又何必賺第四個五萬元呢社會少了五萬元的財富效率低下了但也不見得公平了公平的稅制令能者多付稅,但100%邊際稅沒令能者多付稅——本來有人可賺二十萬元一年,今因稅高而放棄多勞結果與能賺十五萬者付同一稅額這有違公平原則由此可見100%邊際稅既無效率也不公平故必非最適稅。


回看土地問題收回私人土地興建公營房屋情況類同100%或以上之邊際稅。若把地積比率增加的部份100%撥作公營發展商原本可建的私樓樓面不變這猶如100%邊際稅但若收回私地發展商連私樓也不可建不單享受不到增益多年心血也付諸流水當然政府仍須付錢收地但很可能以農地價作收地基準低於發展商的購地成本總括言這是不低於100%的邊際稅或者是公平的(如一些人所認為)但沒效率


看深一層道理也非如此簡單再以稅收理論為例高稅率對效率的影響還要看供應對稅率之彈性(elasticity)而定彈性愈小稅率可訂得愈高若加稅不大影響工作或生產意欲彈性就小加稅對效率的影響也便小稅率便可訂高一點舊的經濟學理論Edgeworth1897年初創假設零彈性稅率不影響生產意欲)就得出100%邊際稅是最優的結論


一般而言零彈性的假定不切實際但在土地問題上呢支持收地而非分享的人可以這樣說稅率高則生產意欲低故稅率不能太高但即使收回私人土地土地不會減少供應彈性是零故無損效率這種論點可用稅收理論上定額稅」lump-sum tax的概念作進一步解釋


首先不可望文生義以為定額稅就是所有人交同樣的稅你交$100我交$100人人$100稅收理論上的定額稅不是這意思政府仍可按不同人的不同特徵抽取不同稅額只要這些特徵不易改變便是定額稅關鍵是即使稅額有高有低但納高稅者不容易改變某些特徵從而壓低其稅額舉例言若稅額按眼晴數目而訂盲人可免除非自殘稅額難以壓低另一例子是按身高定稅額因身高不易控制這也是定額稅反之,入息是可控的多賺少賺往往因稅率而變這便不是定額稅了


最適稅理論的基本假設是定額稅不能用這假設合理現實上,政府不按眼睛多寡身高諸如此類的特徵來抽稅按這些特徵來抽稅最有效率因稅額不可逃避生產意欲便不受影響但這不公平一般人恐怕難以接受不論貧富有兩隻眼的人都只交同一稅金
一般而言,定額稅不能用但在土地問題上呢支持收地而非分享的人可能認為收地正正是一種定額稅而且也很公平發展商用多年功夫收購農地投資金錢及時間不少如果明知開拓的土地會被收回他們一開始便不會花心機收地不過,今時今日心機已花政府即使收回集合了的土地也不會跑掉因此收地是一種定額稅,對效率無損另一方面發展商在農地建住宅市民或認為是暴利故即使歸公也不失公平


上述論點可接受嗎筆者無法評論向發展商收地是否公平但可評論收地帶來甚麼效率損失


土地的性質很特別它不會跑掉但不代表不投資金錢、時間)便可使用它毫無疑問已集齊了的農地不會跑掉但將來的呢發展商多年來蒐集得的農地若被收回他們以後都不會做同類投資了這不算效率損失嗎另一方面經多年併購新界可供開拓的區域或已所餘無幾即使日後發展商不再併購農地可能也不要緊吧故此也不能說收回土地的效率損失必定很大


一正一反,哪倒底收地的效率損失大還是不大筆者認為,還有一點必須考慮就是政策有否動搖投資者對產權保障的信心畢竟收回土地屬強迫投資者交出產權若今天可施諸農地上明天可否施諸其他項目上私人企業、股份可否被公有化以多大的理由才可以最重要是若因農地可被收回引發投資者預期其他類別的項目也可能被收回投資者將裹足不前這對效率的損害便難以估計筆者不是說投資者一定有這預期,一定會裹足不前收回土地之條例,不是新增事物,政府收回土地之事,也不是今天才有只是以往應用範圍較窄不太影響私人投資今天若加闊範圍,政策明顯改變了,這對預期的影響,實在不易估量卻不容忽視


目前在收地」與分享」的爭議中討論焦點在於應用收回土地條例」的法理基礎或難易上筆者不是專家對此無庸置喙但以公共經濟學的角度看政策要在公平與效率間取得平衡稅收如是土地亦如是我們不可能忽視公平否則何不抽眼睛稅?),但也不能忽視收回土地帶來的效率損失在後者方面筆者的感覺是坊間沒多作討論,盼本文可引發多些思考



本文所述之稅收理論概念可在一般的大學教本找到譬如Harvey RosenTed Gayer合著的Public Finance若希望參考較技術性的材料可閱Piketty, T., &Saez, E. (2013). Optimal labor income taxation, Handbook of public economics (Vol. 5, pp. 391-474). Elsevier.